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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2016-09-01 538
核心提示: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發生食品問題情況食藥監部門可約談主要負責人今年10月1日,這些規定將全部實施。對此,筆者將官
      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發生食品問題情況食藥監部門可約談主要負責人……今年10月1日,這些規定將全部實施。對此,筆者將官方對《辦法》解讀進行整理匯總,以供大家查閱了解。

問:是國家抽檢還是地方抽檢?

答:《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同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

問:如何獲取檢驗樣品?

答:買樣人員作為“神秘買家”通過網絡購買樣品,同時,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

問: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獲取不到該如何?

答:對于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聯系方式不詳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協助通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無法聯系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服務。

問:網絡經營者應注意什么?

答:《辦法》要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等。
   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問: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什么義務?

答: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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