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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對保健食品規定的差異比較

   2016-09-06 677
核心提示: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許可管理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許可管理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不包括保健
 

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許可管理

新《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保健食品許可管理

原《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不包括保健食品的許可管理,但在1996年3月15日衛生部發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后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規范及制訂說明;

(四)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應提交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新增保健食品的許可管理:

監督管理部門: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1.按保健食品類申請;

2.符合條件: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3.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4. 在產品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

5. 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產品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備案登記號;接受委托生產保健食品的,還應當載明委托企業名稱及住所等相關信息。

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

6.食品生產者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除符合一般食品的要求,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7. 保健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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