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件)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起草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條件》)。《規范條件》是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證書重新進行審核的依據。
一、起草《規范條件》的主要依據
起草《規范條件》的主要依據包括:一是25號文件;二是《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三是相關食鹽國家標準等。
二、《規范條件》的主要規范對象
《規范條件》規范的對象是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上述企業可依據《規范條件》重新申請證書審核。
三、《規范條件》的適用范圍
《規范條件》的適用范圍包括: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現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依據《規范條件》要求,在其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重新向企業所在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二是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規范條件》對提交審核申請的企業組織重新審核。
四、《規范條件》的主要特點和內容
(一)《規范條件》堅持食鹽專營制度
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是食鹽專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的前提條件。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多品種)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自覺堅持和維持食鹽專營制度。
首先,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企業。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明確了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重新申請證書的首要條件。
其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一定的食鹽生產能力。《規范條件》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的要求,一是參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技術規范》(GB/19828-2005)規定。二是保障發生緊急突發事件時的食鹽供應安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具備一定的生產能力。三是對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南方海鹽區適當傾斜。
第三,企業應當具備定點生產或定點批發條件。《規范條件》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應有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應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施。
第四,企業應當持續正常經營。《規范條件》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重新申請證書審核之日起的前兩年內、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重新申請證書審核之日起的前一年內,能夠持續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這既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又兼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2017年1月1日起才進入食鹽流通和銷售領域的實際情況。
(二)《規范條件》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根據25號文件關于釋放市場活力的基本原則,《規范條件》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首先,企業應當有自有品牌。根據25號文件關于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的精神,以及關于“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的改革目標,《規范條件》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擁有自主的食鹽商標”。
其次,批發企業可以跨區經營。根據25號文件關于“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的要求,《規范條件》規定“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省級以下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的渠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的相關要求,《規范條件》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可通過四種方式:一是自有運輸工具;二是自建物流公司;三是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四是委托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并且還規定前述四種方式都應符合《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規范條件》堅持依法治鹽
根據25號文件關于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和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規范條件》依據相關法規和國家標準進一步規范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相關審核條件。
首先,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規范條件》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建立真實完整的批發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其次,依法加強企業信用和儲備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規范條件》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制度等。
第三,依照國家標準加強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條件》明確要求企業應通過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符合相關食鹽國家標準、提供國家級鹽業專業檢測機構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等。同時,根據25號文件關于“加快建立食鹽電子追溯體系”的要求,《規范條件》要求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四)《規范條件》堅持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企業升級
總體上,目前我國鹽業企業技術水平較低,提升企業技術水平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企業的迫切需要。根據25號文件關于綜合考慮技術水平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的要求,《規范條件》提出企業應當有較高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和先進生產工藝以及全自動的包裝、箱(袋)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加碘設備等。這些要求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可以引導企業邁向中高端。
(五)《規范條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規范條件》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重新申請證書審核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同時,加強對審核企業證書申請的鹽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相關鏈接:公開征求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一、起草《規范條件》的主要依據
起草《規范條件》的主要依據包括:一是25號文件;二是《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三是相關食鹽國家標準等。
二、《規范條件》的主要規范對象
《規范條件》規范的對象是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上述企業可依據《規范條件》重新申請證書審核。
三、《規范條件》的適用范圍
《規范條件》的適用范圍包括: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現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依據《規范條件》要求,在其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重新向企業所在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申請審核。二是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依據《規范條件》對提交審核申請的企業組織重新審核。
四、《規范條件》的主要特點和內容
(一)《規范條件》堅持食鹽專營制度
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食鹽定點批發制度是食鹽專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的前提條件。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多品種)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應當自覺堅持和維持食鹽專營制度。
首先,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企業。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明確了食鹽定點生產、批發企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重新申請證書的首要條件。
其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一定的食鹽生產能力。《規范條件》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生產能力的要求,一是參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質量技術規范》(GB/19828-2005)規定。二是保障發生緊急突發事件時的食鹽供應安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具備一定的生產能力。三是對西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南方海鹽區適當傾斜。
第三,企業應當具備定點生產或定點批發條件。《規范條件》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從事食鹽生產應有固定的自有廠房和設備設施;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及其自建的物流公司或委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應具備自有或租賃的場所和食鹽倉儲設施。
第四,企業應當持續正常經營。《規范條件》規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重新申請證書審核之日起的前兩年內、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重新申請證書審核之日起的前一年內,能夠持續正常開展經營活動。這既符合《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又兼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2017年1月1日起才進入食鹽流通和銷售領域的實際情況。
(二)《規范條件》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根據25號文件關于釋放市場活力的基本原則,《規范條件》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首先,企業應當有自有品牌。根據25號文件關于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的精神,以及關于“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的改革目標,《規范條件》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含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擁有自主的食鹽商標”。
其次,批發企業可以跨區經營。根據25號文件關于“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開展經營”的要求,《規范條件》規定“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省級以下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除在本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外,可在其他市(縣)開展食鹽批發銷售業務”。
第三,進一步明確了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的渠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落實鹽業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關于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的相關要求,《規范條件》規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配送食鹽可通過四種方式:一是自有運輸工具;二是自建物流公司;三是委托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四是委托有物流配送資質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并且還規定前述四種方式都應符合《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規范條件》堅持依法治鹽
根據25號文件關于堅持依法治鹽的基本原則和新修訂的《食鹽專營辦法》,《規范條件》依據相關法規和國家標準進一步規范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相關審核條件。
首先,企業應當依法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規范條件》要求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多品種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建立真實完整的批發銷售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
其次,依法加強企業信用和儲備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的規定,《規范條件》明確要求企業應當建立信用信息記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和食鹽社會責任儲備制度等。
第三,依照國家標準加強企業質量管理。《規范條件》明確要求企業應通過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符合相關食鹽國家標準、提供國家級鹽業專業檢測機構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等。同時,根據25號文件關于“加快建立食鹽電子追溯體系”的要求,《規范條件》要求企業應當建立食鹽電子追溯系統并有效運行。
(四)《規范條件》堅持提高企業技術水平,促進企業升級
總體上,目前我國鹽業企業技術水平較低,提升企業技術水平是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企業的迫切需要。根據25號文件關于綜合考慮技術水平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規范條件的要求,《規范條件》提出企業應當有較高的自動化、機械化水平和先進生產工藝以及全自動的包裝、箱(袋)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加碘設備等。這些要求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可以引導企業邁向中高端。
(五)《規范條件》依法加強監督管理
《規范條件》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重新申請證書審核的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監督管理,同時,加強對審核企業證書申請的鹽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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