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9月28日通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區大氣污染防治由此納入法治化軌道。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戰略的深入實施,大氣污染防治難度越來越大,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工業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及煙塵污染加重,城市建設改造和交通運輸產生的粉塵污染逐步加大,快速增加的機動車產生的尾氣污染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可吸入顆粒物(PM10)污染尚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細粒顆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又明顯增加,使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日益艱巨和繁重。2016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寧夏時指出,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綠色發展長效機制、科學決策機制、政績考核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天藍、地綠、水美的美麗寧夏。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自治區十二次黨代會關于“深入實施藍天、碧水、凈土‘三大行動’,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戰役”的重要部署,切實加強我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問:《條例》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本次《條例》制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
一是上位法。大氣污染防治立法的上位法依據有: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5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2016年新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上述這些新的環境保護法律修改的內容,是本次《條例》制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是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文件。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強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要求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嚴密防控生態環境風險,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些文件的制定與實施是本次《條例》制定又一重要依據。
問:《條例》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條例(草案)》是在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武漢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寧夏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自治區環保廳委托第三方法律專業團隊起草的。具體制定過程如下:2017年2月初,《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2月 21 日,自治區環保廳組織召開了立法工作座談會,認真聽取了自治區環境執法監察局、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銀川市環境保護局、固原市環境保護局、寧東環境保護局等多家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期間多次召開《條例》起草工作會議、專家論證會、專題研討會,分別邀請了自治區人大環資委、自治區人大法工委、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和自治區氣象局等委員和專家,特別邀請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武漢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寧夏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針對《條例(草案)》框架結構、章節設計、立法技術規范和地方性法規立法權限,以及《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指導,對《條例(草案)》規定的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進行了全面深入論證,形成了《條例(草案報送稿)》。6月初,《條例(草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后,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按照地方性法規審查程序,征求了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6月中旬,為增強《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區環保廳聯合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組成立法調研小組,分赴中衛、吳忠、銀川、石嘴山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聽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經劉可為副主席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進一步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初,《條例(草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7月18日,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24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實地調研和網絡征求了有關市縣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征求了部分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9月初,經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先后兩次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審議和修改。經廣泛征求意見,多方溝通協調,反復討論修改后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9月28日表決通過。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明確了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并建立了相應考核制度。
在大氣法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第3條第2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第4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行考核;(第5條)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6條)對考核未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嚴重下降的地區,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第37條)
二、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大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承擔污染物治理的主體責任;(第7條)二是規定鋼鐵、建材、石油、化工等企業及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14條)三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適時公布大氣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確保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第13條第2款)
三、從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和農業等方面,細化了大氣污染防治綜合措施,確定多種措施協同共治。
1.實行煤炭總量控制,新建改擴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針對煤炭和工業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我區將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設區的市應根據自治區政府制定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制定本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第8條)。
煤炭消費總量怎么控?《條例》作出了制度設計:一是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新增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倍減置換;已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第9條第1款、第2款) 二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民用散煤質量地方強制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加大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內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力度。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地方強制標準的煤炭。(第10條) 三是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淘汰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在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應當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或者進行鍋爐高效除塵、脫硫、脫硝改造,或者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第11條)
2.機動車排放不達標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可根據大氣質量劃定高排機動車限時限行區。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數量的迅猛增加,機動車尾氣污染成為造成大氣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條例》明確,一是自治區環保部門應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排放管理信息化平臺,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信息數據互聯機制,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在用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第16條) 二是加強對工程機械、農業機械、小型通用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17條)三是縣級以上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第18條)
《條例》還設立了鼓勵縣級政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和共享交通工具,支持、引導公眾低碳出行的相關內容。并要求設區的市和縣級環保部門應對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安裝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19條)
3.揚塵施工單位應備案,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且拒不改正的“連日計罰”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規定,一是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道路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有可能造成揚塵污染的六種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要求: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或者五級以上大風時,施工單位應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活動;(第21條) 二是對垃圾轉運站、填埋場,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及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煤礦、非煤礦山等露天工業堆場,《條例》中都作出了規定,要求采取相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第47條)
4.在農業污染方面,“任性”焚燒秸稈、垃圾等行為將被處罰,違法單位最高被罰10萬元。
《條例》規定,一是禁止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物質。禁止在縣級以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第31條) 二是在縣級政府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內,不得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第33條)
對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條例》規定,由市容環衛等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第51條)
《條例》還提出,一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農牧部門應支持秸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的綜合利用;(第30條) 二是鼓勵、支持對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物質的綜合利用和處置,并公布處置場所。(第31條)
5.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信用體系,重點區域或重污染天氣可錯峰生產。
《條例》規定環保部門應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政府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第39條)
《條例》還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縣級以上政府可組織錯峰生產。在錯峰生產期間,除承擔居民供暖、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的生產外,其他排污單位和企業應按縣級以上政府錯峰生產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第43條)
四、堅持立法為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一是針對當前銀川周邊地區惡臭污染問題不斷,投訴量居高不下,群眾反映強烈的現狀,《條例》中特別提出,自治區環保部門應會同質監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惡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倒逼企業轉型升級,實現能耗下降,減輕污染負荷,帶動生產和治污成本的下降。(第14條第2款)
二是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監督。秉承新《環保法》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立法思路,《條例》規定了對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大氣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5條)對可能造成大氣環境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而且要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重要依據;(第9條第3款)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37條)大氣環境質量信息、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等多項環境信息公開;(第38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價結果應向社會公開。(第39條)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解讀——草擬.docx】.docx
問:《條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戰略的深入實施,大氣污染防治難度越來越大,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是,工業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及煙塵污染加重,城市建設改造和交通運輸產生的粉塵污染逐步加大,快速增加的機動車產生的尾氣污染日益突出,尤其是在可吸入顆粒物(PM10)污染尚未全面解決的情況下,細粒顆物(PM2.5)、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又明顯增加,使得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日益艱巨和繁重。2016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視察寧夏時指出,要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綠色發展長效機制、科學決策機制、政績考核機制、責任追究機制,建設天藍、地綠、水美的美麗寧夏。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自治區十二次黨代會關于“深入實施藍天、碧水、凈土‘三大行動’,加強環境監管體系和能力建設,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戰役”的重要部署,切實加強我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問:《條例》制定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本次《條例》制定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依據:
一是上位法。大氣污染防治立法的上位法依據有:2014年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5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2016年新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上述這些新的環境保護法律修改的內容,是本次《條例》制定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是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文件。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要求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堅持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全面推進與重點突破相配合、區域協作與屬地管理相協調、總量減排與質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大氣污染防治新機制。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增強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2016年12月,國務院印發的《“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要求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打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嚴密防控生態環境風險,加快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些文件的制定與實施是本次《條例》制定又一重要依據。
問:《條例》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條例(草案)》是在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武漢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寧夏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自治區環保廳委托第三方法律專業團隊起草的。具體制定過程如下:2017年2月初,《寧夏回族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2月 21 日,自治區環保廳組織召開了立法工作座談會,認真聽取了自治區環境執法監察局、自治區環境監測中心站、銀川市環境保護局、固原市環境保護局、寧東環境保護局等多家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期間多次召開《條例》起草工作會議、專家論證會、專題研討會,分別邀請了自治區人大環資委、自治區人大法工委、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和自治區氣象局等委員和專家,特別邀請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武漢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寧夏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針對《條例(草案)》框架結構、章節設計、立法技術規范和地方性法規立法權限,以及《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等多方面問題進行指導,對《條例(草案)》規定的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大氣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進行了全面深入論證,形成了《條例(草案報送稿)》。6月初,《條例(草案)》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后,自治區政府法制辦按照地方性法規審查程序,征求了相關部門、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6月中旬,為增強《條例(草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自治區環保廳聯合自治區政府法制辦組成立法調研小組,分赴中衛、吳忠、銀川、石嘴山和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聽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經劉可為副主席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進一步進行了討論修改。7月初,《條例(草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7月18日,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7月24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實地調研和網絡征求了有關市縣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并征求了部分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9月初,經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先后兩次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審議和修改。經廣泛征求意見,多方溝通協調,反復討論修改后形成了《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9月28日表決通過。
問:《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一、明確了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并建立了相應考核制度。
在大氣法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對轄區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第3條第2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第4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行考核;(第5條)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6條)對考核未完成國家和自治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嚴重下降的地區,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第37條)
二、明確了企業事業單位大氣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承擔污染物治理的主體責任;(第7條)二是規定鋼鐵、建材、石油、化工等企業及燃煤電廠和其他燃煤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第14條)三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適時公布大氣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確保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第13條第2款)
三、從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和農業等方面,細化了大氣污染防治綜合措施,確定多種措施協同共治。
1.實行煤炭總量控制,新建改擴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等量或減量替代。
針對煤炭和工業污染防治,《條例》規定,我區將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設區的市應根據自治區政府制定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方案和實施步驟,制定本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第8條)。
煤炭消費總量怎么控?《條例》作出了制度設計:一是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新增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倍減置換;已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氣污染物項目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第9條第1款、第2款) 二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民用散煤質量地方強制標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加大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內民用散煤使用管理力度。禁止銷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地方強制標準的煤炭。(第10條) 三是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區域,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逐步淘汰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在集中供熱管網未覆蓋的區域,應當推廣使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或者進行鍋爐高效除塵、脫硫、脫硝改造,或者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供熱。(第11條)
2.機動車排放不達標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可根據大氣質量劃定高排機動車限時限行區。
近年來,隨著機動車數量的迅猛增加,機動車尾氣污染成為造成大氣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條例》明確,一是自治區環保部門應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排放管理信息化平臺,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信息數據互聯機制,實現信息數據共享。在用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第16條) 二是加強對工程機械、農業機械、小型通用機械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的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17條)三是縣級以上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限制或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通行的時間段和區域。(第18條)
《條例》還設立了鼓勵縣級政府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和共享交通工具,支持、引導公眾低碳出行的相關內容。并要求設區的市和縣級環保部門應對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安裝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第19條)
3.揚塵施工單位應備案,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且拒不改正的“連日計罰”
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規定,一是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道路建設、建(構)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對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有可能造成揚塵污染的六種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要求: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或者五級以上大風時,施工單位應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活動;(第21條) 二是對垃圾轉運站、填埋場,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及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煤礦、非煤礦山等露天工業堆場,《條例》中都作出了規定,要求采取相應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第22條、第23條、第24條)
《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第47條)
4.在農業污染方面,“任性”焚燒秸稈、垃圾等行為將被處罰,違法單位最高被罰10萬元。
《條例》規定,一是禁止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物質。禁止在縣級以上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第31條) 二是在縣級政府劃定禁止露天燒烤的區域內,不得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第33條)
對在城鄉規劃區、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的,《條例》規定,由市容環衛等部門按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第51條)
《條例》還提出,一是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農牧部門應支持秸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的綜合利用;(第30條) 二是鼓勵、支持對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物質的綜合利用和處置,并公布處置場所。(第31條)
5.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信用體系,重點區域或重污染天氣可錯峰生產。
《條例》規定環保部門應建立大氣污染物排放企業環保信用評價體系,將評價結果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并向社會公開。縣級以上政府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第39條)
《條例》還規定,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或者重污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縣級以上政府可組織錯峰生產。在錯峰生產期間,除承擔居民供暖、處置城市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的生產外,其他排污單位和企業應按縣級以上政府錯峰生產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生產、作業。(第43條)
四、堅持立法為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一是針對當前銀川周邊地區惡臭污染問題不斷,投訴量居高不下,群眾反映強烈的現狀,《條例》中特別提出,自治區環保部門應會同質監部門,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惡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倒逼企業轉型升級,實現能耗下降,減輕污染負荷,帶動生產和治污成本的下降。(第14條第2款)
二是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監督。秉承新《環保法》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立法思路,《條例》規定了對設區的市和縣(市、區)大氣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5條)對可能造成大氣環境影響的重大建設項目必須事先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而且要作為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重要依據;(第9條第3款)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37條)大氣環境質量信息、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等多項環境信息公開;(第38條)企業環保信用評價價結果應向社會公開。(第39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