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 李富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目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面的直接法律依據有四部,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頒布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和1989年頒布,2004年、2013年兩次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2003年頒布,2011年修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市人大常委會2008年頒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這些法律、法規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應對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撐。
2月上旬,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2月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隨著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有必要系統梳理、總結疫情防控工作得失,制定本市專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規,通過立法提煉固化本市疫情防控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比如,“四方責任”、社區(村)防控;積極回應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問題和短板,比如,預防體系的完善、應急響應措施的規范。
5月19日,市委市政府發布《關于加強首都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抓緊制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二、立法工作過程
5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法規立項,并對立法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為加快推進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組成立法起草工作專班,崔述強常務副市長、侯君舒副主任、盧彥副市長組成立法領導小組靠前指揮,督促、指導專班開展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6月1日市衛生健康委將《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查。
市政府在立法審查階段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書面征求市級各相關單位、各區政府、相關行業組織、公共服務企業的意見。二是廣泛聽取此次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的意見,專門征求了北京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一辦十七組”的意見。三是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研討會,就監測預警與應急預案的銜接、應急物資保障的部門職責等重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四是組織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專家和行業專家對有關應對措施、預警建議制度、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進行法律審核。五是加強領導協調,崔述強常務副市長、盧彥副市長多次聽取立法工作匯報,提出具體要求和修改意見。
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7月14日第7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貫穿立法始終;二是以問題為導向,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回應疫情應對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三是總結疫情應對成功經驗,固化“四方責任”、聯防聯控、社區防控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54條,包括總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確立黨委統一領導的工作原則和指揮體系
一是明確應急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遵循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方針,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科學、依法、精準應對(第3條)。二是明確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指揮體系(第4條)。三是明確市、區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體系以及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門聯動機制,適時作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定、命令(第5條)。四是明確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發揮大數據、云計算、移動通信等技術作用(第7條)。五是明確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央地協同、軍地協同、區域協同(第8條)。
2、規范應急準備,做到未雨綢繆
一是規范應急預案管理體系,明確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基層預案、單位預案的制定、演練、修訂制度(第13條)。二是要求市、區政府在機構建設、人才儲備、協作機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加強監測哨點建設,構建多層級、廣覆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第14條、第15條)。三是規范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明確建立分級、分層、分流的救治網絡,規劃建設備用醫院、備用場所;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職責清單制度和評價機制(第16條、第17條)。四是健全公共衛生應急保障體系,明確建立醫療防治、技術儲備、物資儲備、產能動員為一體的保障體系,制定完善儲備目錄并動態調整(第18條)。五是明確組建公共衛生專家委員會,建立應急處置、醫療救援、心理危機干預等隊伍(第20條)。
3、完善監測預警,確保及時發現風險
一是明確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系統,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第22條第1款)。二是明確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和隱患的多種渠道,包括疾控機構的日常監測報告,醫療衛生機構的線索信息報告,單位和個人的社會報告,以及部門間、省際間的情況通報(第22條至第25條)。三是明確風險隱患報告的處置規范,要求衛生健康部門收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分析報告、線索信息報告、社會報告、情況通報后,組織分析研判,提出預警或者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第26條)。四是明確市、區政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的信息及相關建議、提示、指引等(第27條)。
4、規范應急處置關鍵環節,有效防控危害
一是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一般措施。包括明確響應級別和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按照分類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則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發揮中醫藥的預防救治作用;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第28條至第31條)。二是系統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的成功經驗,明確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等四方主體的具體責任(第32條至第37條)。三是規范應對工作中的特別事項。包括規范養老機構等特殊場所的應對措施,對特殊群體給予應急救助;規范志愿服務和物資捐贈工作;危害或者威脅消除后,開展終止響應、恢復秩序、返還征用財產、總結評估等工作(第38條至第42條)。
5、完善應急保障,助力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簡化資金審批程序,保障所需資金及時撥付、追加(第44條)。二是通過物資調用、市場準入聯審、市場采購、啟動儲備生產能力和應急物流體系建設等機制措施保障物資供應(第45條)。三是推動各類醫療保障政策互補銜接,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療費用豁免等制度(第46條)。四是通過力量下沉、調配支援,建立人員保障機制,確保各方尤其是基層應對力量充足(第47條)。五是保障參加應對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休息、休養和補助、補貼等待遇(第49條)。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 李富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目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面的直接法律依據有四部,分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頒布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和1989年頒布,2004年、2013年兩次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2003年頒布,2011年修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市人大常委會2008年頒布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這些法律、法規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應對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撐。
2月上旬,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當前,疫情防控正處于關鍵時期,依法科學有序防控至關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2月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隨著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有必要系統梳理、總結疫情防控工作得失,制定本市專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規,通過立法提煉固化本市疫情防控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比如,“四方責任”、社區(村)防控;積極回應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問題和短板,比如,預防體系的完善、應急響應措施的規范。
5月19日,市委市政府發布《關于加強首都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抓緊制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二、立法工作過程
5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法規立項,并對立法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和具體要求。為加快推進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組成立法起草工作專班,崔述強常務副市長、侯君舒副主任、盧彥副市長組成立法領導小組靠前指揮,督促、指導專班開展起草工作。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6月1日市衛生健康委將《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政府審查。
市政府在立法審查階段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書面征求市級各相關單位、各區政府、相關行業組織、公共服務企業的意見。二是廣泛聽取此次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的意見,專門征求了北京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一辦十七組”的意見。三是多次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專題研討會,就監測預警與應急預案的銜接、應急物資保障的部門職責等重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四是組織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專家和行業專家對有關應對措施、預警建議制度、法律責任等重點問題進行法律審核。五是加強領導協調,崔述強常務副市長、盧彥副市長多次聽取立法工作匯報,提出具體要求和修改意見。
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7月14日第7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至上的理念貫穿立法始終;二是以問題為導向,補短板、堵漏洞、強弱項,回應疫情應對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三是總結疫情應對成功經驗,固化“四方責任”、聯防聯控、社區防控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7章54條,包括總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確立黨委統一領導的工作原則和指揮體系
一是明確應急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遵循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方針,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科學、依法、精準應對(第3條)。二是明確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指揮體系(第4條)。三是明確市、區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應急物資保障等體系以及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門聯動機制,適時作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定、命令(第5條)。四是明確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發揮大數據、云計算、移動通信等技術作用(第7條)。五是明確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加強央地協同、軍地協同、區域協同(第8條)。
2、規范應急準備,做到未雨綢繆
一是規范應急預案管理體系,明確專項預案、部門預案、基層預案、單位預案的制定、演練、修訂制度(第13條)。二是要求市、區政府在機構建設、人才儲備、協作機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加強監測哨點建設,構建多層級、廣覆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監測系統(第14條、第15條)。三是規范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明確建立分級、分層、分流的救治網絡,規劃建設備用醫院、備用場所;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職責清單制度和評價機制(第16條、第17條)。四是健全公共衛生應急保障體系,明確建立醫療防治、技術儲備、物資儲備、產能動員為一體的保障體系,制定完善儲備目錄并動態調整(第18條)。五是明確組建公共衛生專家委員會,建立應急處置、醫療救援、心理危機干預等隊伍(第20條)。
3、完善監測預警,確保及時發現風險
一是明確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系統,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第22條第1款)。二是明確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和隱患的多種渠道,包括疾控機構的日常監測報告,醫療衛生機構的線索信息報告,單位和個人的社會報告,以及部門間、省際間的情況通報(第22條至第25條)。三是明確風險隱患報告的處置規范,要求衛生健康部門收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分析報告、線索信息報告、社會報告、情況通報后,組織分析研判,提出預警或者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第26條)。四是明確市、區政府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的信息及相關建議、提示、指引等(第27條)。
4、規范應急處置關鍵環節,有效防控危害
一是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的一般措施。包括明確響應級別和可以采取的應對措施;按照分類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則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發揮中醫藥的預防救治作用;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服務(第28條至第31條)。二是系統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應對的成功經驗,明確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等四方主體的具體責任(第32條至第37條)。三是規范應對工作中的特別事項。包括規范養老機構等特殊場所的應對措施,對特殊群體給予應急救助;規范志愿服務和物資捐贈工作;危害或者威脅消除后,開展終止響應、恢復秩序、返還征用財產、總結評估等工作(第38條至第42條)。
5、完善應急保障,助力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簡化資金審批程序,保障所需資金及時撥付、追加(第44條)。二是通過物資調用、市場準入聯審、市場采購、啟動儲備生產能力和應急物流體系建設等機制措施保障物資供應(第45條)。三是推動各類醫療保障政策互補銜接,探索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療費用豁免等制度(第46條)。四是通過力量下沉、調配支援,建立人員保障機制,確保各方尤其是基層應對力量充足(第47條)。五是保障參加應對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休息、休養和補助、補貼等待遇(第49條)。
《條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員,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