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本市制定與實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解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連續多年將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建設列為市政府實事項目的實踐基礎,以及參考國外經驗,本市制定實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由政府主導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履行信息上傳等義務,實現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此部辦法是國內首部規范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省級政府規章,對于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問題二:本市制定與實施《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有哪些?
解答:本市制定與實施《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據統計本市目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近22萬家,每年食品消費約1500萬噸以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機制是落實主體責任的有效措施,信息化技術的有效運用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有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加強食品安全源頭控制,上海作為一個常住人口已超過2400萬、近70%食品和食品原料來自外省市的特大型消費城市,此部規章的出臺實施,將有利于加強食品安全源頭數量與質量的管理;三是有利于快速有效處置食品事故,本市試點實踐證明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信息化的推行,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效率,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四是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飲食安全,消費者有權通過信息追溯平臺、專用查詢設備等,查詢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五是有利于樹立消費信心,通過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不僅能有效落實企業對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完善政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提高行政監管效能,而且能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透明度,進一步強化本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問題三:根據本市新出臺的《辦法》,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類別和具體品種有哪些?
解答:根據新出臺的《辦法》,本市將對十大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分別為:(1)糧食及其制品;(2)畜產品及其制品;(3)禽及其產品制品;(4)蔬菜;(5)水果;(6)水產品;(7)豆制品;(8)乳品;(9)食用油;(10)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上述類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確定,主要基于三點理由:一是從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角度出發,這些類別基本覆蓋了本市消費量較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二是根據前期召開的立法聽證會,部分代表希望對更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經研究此部規章在草案基礎上增加了水果、豆制品;三是今后可根據實際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為制度發展預留空間。
考慮到目前本市對上述類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所有品種同步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條件尚不具備,《辦法》規定經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具體品種及其實施的時間,已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辦法》規定,經市食安委批準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種目錄(2015年版)》已向社會公布。《目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四大類食品中的12個品種:糧食類別中的包裝粳米;畜產品類別中的豬肉、包裝牛肉、羊肉;禽產品類別中的活雞、肉鴿、包裝冷鮮雞;蔬菜類別中的豇豆、土豆、番茄、辣椒、冬瓜。自2015年12月1日增加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其余五大類食品中的8個品種:水果類別中的蘋果、香蕉;水產品類別中的帶魚、黃魚、鯧魚;豆制品類別中的盒裝內酯豆腐;乳品類別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食用油類別中的大豆油。
問題四:《辦法》對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產經營者的范圍包括哪些?理由是什么?
解答:依據新出臺的《辦法》,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產經營者范圍包括了14類單位,分別是:從事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屠宰廠(場)、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兼營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標準化菜市場、連鎖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以上飯店及連鎖餐飲企業等。
《辦法》對生產經營者的范圍確定,主要理由包括三項:一是上述生產經營者均具有一定規模,對食品安全影響較大,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二是上述生產經營者中,部分已經建立或者納入了相應的信息追溯體系,實施信息追溯的基礎條件較好;三是對其他生產經營者,《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已規定,鼓勵其參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追溯義務,通過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制度,達到追溯目的。
問題五:根據本《辦法》,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包括哪些?
解答:依據新出臺的《辦法》,生產經營者的信息追溯義務主要是將下列兩類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一是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等基本信息;二是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環節產生的與追溯相關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追溯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地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等。本《辦法》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已分別對追溯食品生產企業、追溯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批發經營著、零售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等的信息上傳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題六:《辦法》規定了哪些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具體職責?
解答:由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涉及部門較多,為了避免職責交叉,《辦法》對三個主要部門的職責予以重點明確:
一是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并負責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具體實施方案、相關技術標準;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二是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和畜禽屠宰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三是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畜禽屠宰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進行指導、督促。
此外,《辦法》對區(縣)市場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也進行了明確。同時,《辦法》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對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問題七:根據本《辦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統和平臺將如何建設?
解答:根據《辦法》規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已建設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網址:www.shfda.org),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免費使用該追溯平臺。該追溯平臺已與相關部門建設的信息追溯系統進行對接,已使用本市商務委、農委的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仍可使用原系統。鼓勵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信息追溯系統,并與平臺進行對接;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對接的技術標準,并提供指導與服務。
采取整合現有資源、政府主導與社會共建模式,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目前本市已有市農委建立的地產蔬菜、水果生產環節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市商務委建立的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的餐飲服務信息追溯系統等。在整合現有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統一的信息追溯平臺,可以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二是目前部分有條件的生產經營企業已自行建立了信息追溯系統,市場上也有提供信息追溯服務的專業機構,部分行業協會也有建立行業信息追溯系統的意愿。生產經營者既可以通過與平臺對接的信息追溯系統上傳信息,也可以直接向平臺上傳信息。政府通過制定技術標準、提供指導與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共建。因此,本市新出臺規章所構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是開放性的,生產經營者可以選擇其認為最經濟、便捷的方式履行信息追溯義務。
此外,考慮到目前市商務委推進的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要求生產經營者在上傳信息的同時,利用“卡卡對接”等方式向下一個環節傳遞信息,實現物流與信息流的同步傳遞。目前,該做法已在本市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大型連鎖超市等流通環節廣泛應用。為了鞏固既有成果,并為信息傳遞預留空間,《辦法》一方面要求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和標準化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連鎖超市等已經納入本市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利用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信息傳遞;另一方面,對其他需要實施信息傳遞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方案,報市食安委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問題八:為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措施?消費者可通過哪些方式進行查詢?
解答: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飲食安全。為此,本市新出臺的《辦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措施作出如下四項規定:一是消費者有權通過信息追溯平臺、專用查詢設備等,查詢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二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三是鼓勵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企業網站上主動向消費者公示追溯食品與食用農產品的有關信息;四是消費者可以對生產經營者違反信息追溯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消費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或本市行政部門需要查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可通過上海市食品安全網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查詢平臺(網址:http://foodtrace.safe517.com/traceWebPublic/)進行查詢,也可通過標準化菜市場、超市等場所提供的專用查詢設備進行查詢。消費者可以通過取得追溯碼、商品條形碼、商品條形碼+批次號進行查詢。
問題九:為確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落實,《辦法》明確了行政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根據《辦法》,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當采取的措施包括三項:一是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納入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二是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通過定期核查、監督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義務的監督檢查;三是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將有關情況納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問題十:本市新出臺的《辦法》對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哪些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解答:根據《辦法》,本市將對四類違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義務的生產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是,未按照規定上傳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等資質證明材料,或者在信息發生變動后未及時更新電子檔案相關內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未按照規定及時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上傳相關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故意上傳虛假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問題十一:貫徹實施本《辦法》的其他相關問題
1、咨詢電話:市民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貫徹落實和實施本《辦法》有任何問題的,可以撥打“12331”.
2、有關“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操作手冊及常見問題問答可查詢網址:www.shfda.org.
解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連續多年將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建設列為市政府實事項目的實踐基礎,以及參考國外經驗,本市制定實施《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由政府主導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履行信息上傳等義務,實現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證、責任可追究,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建設提供法制保障。目前,此部辦法是國內首部規范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省級政府規章,對于落實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問題二:本市制定與實施《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有哪些?
解答:本市制定與實施《辦法》的主要目的和意義包括五個方面:一是有利于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據統計本市目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近22萬家,每年食品消費約1500萬噸以上,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機制是落實主體責任的有效措施,信息化技術的有效運用是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有力保障;二是有利于加強食品安全源頭控制,上海作為一個常住人口已超過2400萬、近70%食品和食品原料來自外省市的特大型消費城市,此部規章的出臺實施,將有利于加強食品安全源頭數量與質量的管理;三是有利于快速有效處置食品事故,本市試點實踐證明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信息化的推行,能有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置效率,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四是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飲食安全,消費者有權通過信息追溯平臺、專用查詢設備等,查詢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五是有利于樹立消費信心,通過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不僅能有效落實企業對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完善政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提高行政監管效能,而且能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透明度,進一步強化本市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問題三:根據本市新出臺的《辦法》,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類別和具體品種有哪些?
解答:根據新出臺的《辦法》,本市將對十大類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分別為:(1)糧食及其制品;(2)畜產品及其制品;(3)禽及其產品制品;(4)蔬菜;(5)水果;(6)水產品;(7)豆制品;(8)乳品;(9)食用油;(10)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上述類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確定,主要基于三點理由:一是從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角度出發,這些類別基本覆蓋了本市消費量較大、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二是根據前期召開的立法聽證會,部分代表希望對更多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經研究此部規章在草案基礎上增加了水果、豆制品;三是今后可根據實際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對其他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為制度發展預留空間。
考慮到目前本市對上述類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所有品種同步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條件尚不具備,《辦法》規定經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具體品種及其實施的時間,已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辦法》規定,經市食安委批準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種目錄(2015年版)》已向社會公布。《目錄》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四大類食品中的12個品種:糧食類別中的包裝粳米;畜產品類別中的豬肉、包裝牛肉、羊肉;禽產品類別中的活雞、肉鴿、包裝冷鮮雞;蔬菜類別中的豇豆、土豆、番茄、辣椒、冬瓜。自2015年12月1日增加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包括其余五大類食品中的8個品種:水果類別中的蘋果、香蕉;水產品類別中的帶魚、黃魚、鯧魚;豆制品類別中的盒裝內酯豆腐;乳品類別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食用油類別中的大豆油。
問題四:《辦法》對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產經營者的范圍包括哪些?理由是什么?
解答:依據新出臺的《辦法》,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產經營者范圍包括了14類單位,分別是:從事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屠宰廠(場)、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兼營批發業務的儲運配送企業、標準化菜市場、連鎖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中型以上飯店及連鎖餐飲企業等。
《辦法》對生產經營者的范圍確定,主要理由包括三項:一是上述生產經營者均具有一定規模,對食品安全影響較大,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二是上述生產經營者中,部分已經建立或者納入了相應的信息追溯體系,實施信息追溯的基礎條件較好;三是對其他生產經營者,《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已規定,鼓勵其參照本辦法規定履行信息追溯義務,通過落實《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制度,達到追溯目的。
問題五:根據本《辦法》,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包括哪些?
解答:依據新出臺的《辦法》,生產經營者的信息追溯義務主要是將下列兩類信息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一是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等基本信息;二是在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環節產生的與追溯相關的信息,包括追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追溯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產地證明、質量安全檢測、動物檢疫等。本《辦法》的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已分別對追溯食品生產企業、追溯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批發經營著、零售經營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等的信息上傳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題六:《辦法》規定了哪些行政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具體職責?
解答:由于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涉及部門較多,為了避免職責交叉,《辦法》對三個主要部門的職責予以重點明確:
一是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組織推進、綜合協調;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并負責食品生產、餐飲服務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具體實施方案、相關技術標準;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二是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對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級加工環節和畜禽屠宰環節的信息追溯,實施監督管理與行政執法。
三是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畜禽屠宰環節信息追溯系統的建設與運行、維護;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流通環節的生產經營者履行信息追溯義務,進行指導、督促。
此外,《辦法》對區(縣)市場監管、農業、商務等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也進行了明確。同時,《辦法》明確了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對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問題七:根據本《辦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系統和平臺將如何建設?
解答:根據《辦法》規定,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整合有關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已建設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網址:www.shfda.org),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免費使用該追溯平臺。該追溯平臺已與相關部門建設的信息追溯系統進行對接,已使用本市商務委、農委的追溯系統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仍可使用原系統。鼓勵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者、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信息追溯系統,并與平臺進行對接;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對接的技術標準,并提供指導與服務。
采取整合現有資源、政府主導與社會共建模式,主要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目前本市已有市農委建立的地產蔬菜、水果生產環節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市商務委建立的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建立的餐飲服務信息追溯系統等。在整合現有信息追溯系統的基礎上,建設統一的信息追溯平臺,可以避免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二是目前部分有條件的生產經營企業已自行建立了信息追溯系統,市場上也有提供信息追溯服務的專業機構,部分行業協會也有建立行業信息追溯系統的意愿。生產經營者既可以通過與平臺對接的信息追溯系統上傳信息,也可以直接向平臺上傳信息。政府通過制定技術標準、提供指導與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共建。因此,本市新出臺規章所構建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是開放性的,生產經營者可以選擇其認為最經濟、便捷的方式履行信息追溯義務。
此外,考慮到目前市商務委推進的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要求生產經營者在上傳信息的同時,利用“卡卡對接”等方式向下一個環節傳遞信息,實現物流與信息流的同步傳遞。目前,該做法已在本市批發市場、標準化菜市場、大型連鎖超市等流通環節廣泛應用。為了鞏固既有成果,并為信息傳遞預留空間,《辦法》一方面要求批發經營企業、批發市場和標準化菜市場的經營管理者、連鎖超市等已經納入本市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利用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信息傳遞;另一方面,對其他需要實施信息傳遞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方案,報市食安委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問題八:為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哪些保護措施?消費者可通過哪些方式進行查詢?
解答:實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飲食安全。為此,本市新出臺的《辦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措施作出如下四項規定:一是消費者有權通過信息追溯平臺、專用查詢設備等,查詢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二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來源信息;三是鼓勵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企業網站上主動向消費者公示追溯食品與食用農產品的有關信息;四是消費者可以對生產經營者違反信息追溯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消費者、食品生產經營者或本市行政部門需要查詢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可通過上海市食品安全網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追溯查詢平臺(網址:http://foodtrace.safe517.com/traceWebPublic/)進行查詢,也可通過標準化菜市場、超市等場所提供的專用查詢設備進行查詢。消費者可以通過取得追溯碼、商品條形碼、商品條形碼+批次號進行查詢。
問題九:為確保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的落實,《辦法》明確了行政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根據《辦法》,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當采取的措施包括三項:一是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納入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二是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通過定期核查、監督抽查等方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義務的監督檢查;三是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應將有關情況納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問題十:本市新出臺的《辦法》對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哪些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解答:根據《辦法》,本市將對四類違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追溯義務的生產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
一是,未按照規定上傳其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等資質證明材料,或者在信息發生變動后未及時更新電子檔案相關內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是,未按照規定及時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上傳相關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故意上傳虛假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拒絕向消費者提供追溯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問題十一:貫徹實施本《辦法》的其他相關問題
1、咨詢電話:市民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貫徹落實和實施本《辦法》有任何問題的,可以撥打“12331”.
2、有關“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臺”操作手冊及常見問題問答可查詢網址:www.shfd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