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獎勵制度,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精神,我廳牽頭對2015年原省環境保護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江西省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贛環辦字〔2015〕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5月20日起實施。
二、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國家和我省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江西省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贛環辦字〔2015〕9號)。
三、制定過程
在修訂《辦法》過程中,一是多方借鑒學習。學習國家有關公眾參與、舉報獎勵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借鑒兄弟省市舉報獎勵制度相關文件和做法,在此基礎上認真比較分析、學習借鑒。二是廣泛征求意見。我廳組織多輪調研和召開專題研討會,征求了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直有關單位意見,征求了省財政廳意見,在收集意見的基礎上,就反饋問題進行多次討論,充分溝通,最后,經廳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專題研究通過。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三條,重點對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是為方便群眾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完善和補充了舉報方式和途徑,并根據舉報實施的確鑿程度及配合情況麻將舉報分為三個等級對應不同獎勵標準;
二是針對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進行了分類,在原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的基礎上補充了5類重大環境違法舉報事項;
三是加大了重獎舉報獎勵標準,將最高獎勵金額從10萬增加至20萬。特別是對屬于重大舉報事項的、舉報人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照獎勵標準的200%進行獎勵。
四是加強了對舉報人的保護,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五是完善了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的手續流程,完善了對獎勵資金發放、管理、資料歸檔相關方面的規定。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pdf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生態環境違法舉報獎勵制度,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根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精神,我廳牽頭對2015年原省環境保護廳與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江西省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贛環辦字〔2015〕9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制定了《江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5月20日起實施。
二、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國家和我省發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江西省舉報環境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贛環辦字〔2015〕9號)。
三、制定過程
在修訂《辦法》過程中,一是多方借鑒學習。學習國家有關公眾參與、舉報獎勵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借鑒兄弟省市舉報獎勵制度相關文件和做法,在此基礎上認真比較分析、學習借鑒。二是廣泛征求意見。我廳組織多輪調研和召開專題研討會,征求了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直有關單位意見,征求了省財政廳意見,在收集意見的基礎上,就反饋問題進行多次討論,充分溝通,最后,經廳長辦公會集體討論、專題研究通過。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三條,重點對以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是為方便群眾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完善和補充了舉報方式和途徑,并根據舉報實施的確鑿程度及配合情況麻將舉報分為三個等級對應不同獎勵標準;
二是針對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進行了分類,在原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舉報事項的基礎上補充了5類重大環境違法舉報事項;
三是加大了重獎舉報獎勵標準,將最高獎勵金額從10萬增加至20萬。特別是對屬于重大舉報事項的、舉報人為在職工作人員的按照獎勵標準的200%進行獎勵。
四是加強了對舉報人的保護,明確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將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五是完善了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的手續流程,完善了對獎勵資金發放、管理、資料歸檔相關方面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