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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江西省生態環境分類監管辦法(試行)》解讀

   2021-05-06 423
核心提示:一、編制背景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中提出的各省、市、縣級人民政
一、編制背景
 
  2014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中提出的“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
 
  2019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中提出要“大力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2019年9月10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深化生態環境監管服務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環綜合〔2019〕74號)中明確提出要健全寬嚴相濟的執法機制。
 
  二、起草過程
 
  我廳于2020年2月啟動《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分類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編制工作;3月形成《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征求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贛江新區生態環境局、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的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已充分吸收采納,在此基礎上,形成《實施辦法》(送審稿)。
 
  《實施辦法》(送審稿),明確了生態環境保護分類監管辦法是生態環境部門開展雙隨機執法過程中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具體辦法,細化了開展雙隨機執法過程中不同行業、區域、流域內企業的抽查辦法,為規范開展雙隨機執法分類監管提供了依據。
 
  三、編制原則
 
  在《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明確了《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明確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二是制定辦法對排污單位的分類。明確分類辦法,將排污單位按照污染程度、行業類別、環境風險程度,綜合考慮是否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及特定環境管理需求等信息,將所有排污單位分為A、B、C3類,長期停產、關閉的排污單位不納入當年的排污單位分級名錄。
 
  三是依據排污單位的分類情況實施分類監管。《實施辦法》綜合考慮本地區排污單位及監管人員數量,明確市、縣生態環境部門抽查、檢查要求,合理確定對A、B、C類排污單位的監管頻次。
 
  五、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18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第一條到第五條。總則。主要包括制定目的、依據、原則,適用范圍,職責分工。
 
  (二)第六條到第九條。排污單位分類。主要依據污染程度、行業類別、環境風險程度等確定分類辦法對排污單位進行分類,并明確分類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第十條到第十六條。排污單位分類監管。依據排污單位分類情況采取不同抽查頻次實施分類監管,綜合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素,對相關排污單位的監管頻次實行動態調整,并對分類監管工作提出有關要求。
 
  (四)第十七條到第十八條。附則。實施辦法的解釋和生效時間。
 
     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態環境保護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doc


 
標簽: 分類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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