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局)、直屬單位:
《四川省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7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8日
四川省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食品檢驗機構監管,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監管的科學性、精準性、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推進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的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有關政策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檢驗機構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展食品檢驗活動且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專業技術組織。
本辦法所稱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食品檢驗機構特點,參考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模型建立食品檢驗機構風險類別標準,針對不同信用風險類別的食品檢驗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第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檢驗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管理遵循依法依規、科學合理、動態管理、協同運用的原則。分類結果主要提供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管理時使用,不用于社會宣傳。
第五條 信用風險分類劃分為A(信用風險低)、B(信用風險一般)、C(信用風險較高)、D(信用風險高)四類。
第六條 食品檢驗機構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全部滿足下列要求的,信用風險分類確定為A類:
(一)從事檢驗檢測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沒有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結果首次全部判定為“合格”的;
(三)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人員中,購買社保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數量不低于從事食品檢驗活動的人員總數的20%且人員數量不少于15人的;
(四)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主動報告持續符合相應條件和要求、遵守從業規范、統計數據等信息且信息真實、有效的;
(五)獲得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產品質檢中心之一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證書并在有效期內的;
(六)運用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的。
第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在等級確定年度內滿足下列要求且不涉及C、D類情形的,信用風險分類確定為B類:
(一)從事檢驗檢測活動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沒有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結果全部判定為“合格”的;
成立不滿一年的食品檢驗機構,起始默認類別為B類。
第八條 食品檢驗機構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不涉及D類情形的,信用風險分類確定為C類:
(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包括申請增加資質認定檢驗檢測項目或者發生變更的事項影響其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以備案方式代替資質認定程序辦理的;
(二)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未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樣品管理、儀器設備管理與使用、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數據傳輸與保存等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四)違反分包規定,分包給不具備相應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沒有事先取得委托人對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擬承擔分包項目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同意,或者應當注明而未注明分包的檢驗檢測項目以及承擔分包項目的;
(五)未在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未經授權簽字人簽發或者授權簽字人超出其技術能力范圍簽發的;
(六)未按照要求參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能力驗證,或者能力驗證相關檢驗檢測項目判定為“不合格”的;
(七)連續十二個月以上未對外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八)租用、借用場地期限少于1年的或者租用、借用的儀器設備期限少于1年的;
(九)發現存在其他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相關規定被行政處理,但不涉及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在等級確定年度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風險分類確定為D類:
(一)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且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未有行政處罰規定的;
(二)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被撤銷相應資質認定事項的,不涉及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
(三)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
(四)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擅自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
(五)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或者使用已經過期資質認定證書或者標志的;
(六)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或者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
(八)發現存在其他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相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周期為1年。每年3月1日前,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照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標準,結合上一年度(上一年度為等級確定年度)監督檢查等情況提出本轄區內食品檢驗機構分類建議并上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研判后確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
第十一條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風險分類結果和“雙隨機、一公開”年度監督抽查安排實施檢查。
(一)對信用風險分類為A的檢驗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實施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
(二)對信用風險分類為B的檢驗機構,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每年在B類中抽取50%的機構實施一次檢查;
(三)對信用風險分類為C的檢驗機構,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行重點關注,原則上每年至少實施一次檢查;
(四)對信用風險分類為D的檢驗機構,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發現問題、轉辦交辦案件線索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行嚴格監管,原則上每年至少實施兩次檢查。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根據分類結果,統一制定并下達全省食品檢驗機構監督檢查計劃,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層級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按照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評價結果,實行以下差異化服務:
(一)對信用風險分類為A的機構在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已獲資質認定技術能力內的少量參數擴項或變更的,采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支持機構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項目的變更、擴項等。支持其作為能力驗證承擔機構;
(二)對信用風險分類為B的機構在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已獲資質認定技術能力內的少量參數擴項或變更的,視情采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對其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資質認定事項,按照一般程序的現場評審方式進行;
(三)對信用風險分類為C的機構在申請資質認定時,原則上不采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對其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資質認定事項,按照一般程序的現場評審方式進行;
(四)對信用風險分類為D的機構在申請資質認定時,原則上不采取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對其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申請資質認定事項,按照一般程序從嚴實施現場評審。
第十三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檢驗機構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工作由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牽頭,食品等相關處室、信用監督管理處、行政審批處、綜合執法稽查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數據應用中心、食檢中心、省質檢院,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職責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