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規范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求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或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我委自2014年起在動物衛生條線推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試點,經過逐年推進、不斷擴大試點,目前已有種子、獸藥、漁業船舶和漁港、漁業船員、農機、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轉基因、動物衛生監督、肥料共11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基本覆蓋農口主要執法領域。同年8月,我委對上述11部裁量基準開展了全面修訂。
一、修訂過程
第一階段,召開專題會議啟動修訂。2019年8月27日,召開修訂工作會議,編制并下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工作手冊》,明確任務分工、修訂要求以及進度安排。第二階段,評估修改原裁量基準形成初稿。2019年9月-10月,由市執法總隊、市農技中心、市種子站對原裁量基準進行評估,結合執法實踐和《辦法》要求,求征求各區農業農村委執法大隊意見后形成初稿。第三階段,征求意見完善內容。2019年11月初,對初稿進行全面審核,征詢市司法局及我委法律顧問意見。11月22日,通過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政務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30天,未收到反饋意見。第四階段,主任辦公會討論。2020年1月22日經我委2020年第一次主任辦公會對裁量基準進行討論并通過。
二、修訂情況
一是明確了裁量幅度和情形。對于裁量幅度和情形,《辦法》規定:凡上位法設定的罰款數額為一定幅度的,應當分為從重、一般、從輕3檔;凡上位法規定“可以”處罰的,須明確罰和不罰的具體情形;凡上位法規定“情節嚴重”應處罰的,須明確具體情形。為落實上述要求,本次修訂將所有的罰款幅度分為3檔,并且對“可以不處罰款”以及“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進行明確。修訂后裁量幅度更加優化和清晰,裁量情形更具體和明確,消除了裁量盲區;除部分條款收緊外,總體適度放寬,所有裁量均嚴格遵守上位法規定。
二是優化了裁量因素的設置。裁量因素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主觀惡性、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違法產品品種和數量、違法次數、危害后果等。現行11部裁量基準經過2年至4年不等的實施,有執法單位反映個別裁量因素設置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問題:比如有些條款裁量因素過于單一,簡單以違法次數劃分檔次;有些條款對貨值金額規定標準過低,輕易違法就達到吊銷證照檔次。本次修訂對上述問題進行回應和解決:部分條款除違法次數外,增加了對違法者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等的考量;對個別畸高、畸低的貨值金額標準進行修正,務求不枉不縱。
三是調整了裁量基準的格式。11部裁量基準采取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將原有的條款式修改為表格式,并且將違法行為的義務條款和處罰條款一一對應,方便一線執法人員查閱和遵守。
總體,本次修訂有三個特點:一是更有利于一線執法操作。在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裁量因素設置盡量貼近本市執法實際,增強對違法行為評價的全面性和客觀性,達到“過罰相當”,從而提高執法效能。二更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農業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較弱,營利能力一般,主觀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修訂后部分條款適當提高處罰門檻,用清晰簡明的免罰情形給執法人員以明確指引,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相對寬容的制度環境。三是更有利于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于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關系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點領域,吸收或借鑒農業農村部已發布或制定中的從重處罰情形公告,對生產經營假劣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中的違法添加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一、修訂過程
第一階段,召開專題會議啟動修訂。2019年8月27日,召開修訂工作會議,編制并下發《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修訂工作手冊》,明確任務分工、修訂要求以及進度安排。第二階段,評估修改原裁量基準形成初稿。2019年9月-10月,由市執法總隊、市農技中心、市種子站對原裁量基準進行評估,結合執法實踐和《辦法》要求,求征求各區農業農村委執法大隊意見后形成初稿。第三階段,征求意見完善內容。2019年11月初,對初稿進行全面審核,征詢市司法局及我委法律顧問意見。11月22日,通過市農業農村委員會政務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30天,未收到反饋意見。第四階段,主任辦公會討論。2020年1月22日經我委2020年第一次主任辦公會對裁量基準進行討論并通過。
二、修訂情況
一是明確了裁量幅度和情形。對于裁量幅度和情形,《辦法》規定:凡上位法設定的罰款數額為一定幅度的,應當分為從重、一般、從輕3檔;凡上位法規定“可以”處罰的,須明確罰和不罰的具體情形;凡上位法規定“情節嚴重”應處罰的,須明確具體情形。為落實上述要求,本次修訂將所有的罰款幅度分為3檔,并且對“可以不處罰款”以及“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進行明確。修訂后裁量幅度更加優化和清晰,裁量情形更具體和明確,消除了裁量盲區;除部分條款收緊外,總體適度放寬,所有裁量均嚴格遵守上位法規定。
二是優化了裁量因素的設置。裁量因素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主觀惡性、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違法產品品種和數量、違法次數、危害后果等。現行11部裁量基準經過2年至4年不等的實施,有執法單位反映個別裁量因素設置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問題:比如有些條款裁量因素過于單一,簡單以違法次數劃分檔次;有些條款對貨值金額規定標準過低,輕易違法就達到吊銷證照檔次。本次修訂對上述問題進行回應和解決:部分條款除違法次數外,增加了對違法者主觀惡性、危害后果等的考量;對個別畸高、畸低的貨值金額標準進行修正,務求不枉不縱。
三是調整了裁量基準的格式。11部裁量基準采取劃分裁量階次模式,將原有的條款式修改為表格式,并且將違法行為的義務條款和處罰條款一一對應,方便一線執法人員查閱和遵守。
總體,本次修訂有三個特點:一是更有利于一線執法操作。在嚴格遵循上位法規定的前提下,裁量因素設置盡量貼近本市執法實際,增強對違法行為評價的全面性和客觀性,達到“過罰相當”,從而提高執法效能。二更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農業行政相對人法律意識較弱,營利能力一般,主觀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修訂后部分條款適當提高處罰門檻,用清晰簡明的免罰情形給執法人員以明確指引,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相對寬容的制度環境。三是更有利于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于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關系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點領域,吸收或借鑒農業農村部已發布或制定中的從重處罰情形公告,對生產經營假劣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中的違法添加行為進行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