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條款
1.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落實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建立學習教育、提示約談、自我承諾等制度,完善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移出環節的負責人學法、約談機制。
2.強化年報公示工作。推進內外部資源整合。加大社會組織,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參與度,積極擴大“多報合一”事項,形成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政府機構全程指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3.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解決年報基數偏高現狀。加快推進企業吊銷、個體強制注銷工作,進一步釋放市場資源,實現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由階段性向常態化的轉變。
4.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專項抽查監管。對不同時期出現問題較多、投訴舉報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開展定向抽查或聯合抽查,持續開展專業機構參與核查工作。
5.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提升監管效能,降低執法監管成本,減輕監管壓力。
6.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突出重點監管事項管理。依法對實際使用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注冊登記事項不符和未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實行“住改商”,且場地實際未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或“進行通訊聯絡戶和辦公使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等行為進行抽查,有效解決當前出現的突出難點。
7.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切實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組織開展存量企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專項整治,有效消化存量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8.完善無證無照查處機制。逐步解決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難題。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文件明確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出臺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的措施。
9.嚴格信用約束管理。落實主體自律責任。探索“自我承諾+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開承諾試點,深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相關負責人學習涉信法律法規和信用修復承諾制度。
10.嚴格信用約束管理。嚴格任職資格限制管理。針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開展專項清理,加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資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限制機制。
11.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推動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強力促進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結合“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和責任清單,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審批監管權責明確、統一。
二、政策解讀
1.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落實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建立學習教育、提示約談、自我承諾等制度,完善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移出環節的負責人學法、約談機制。
解讀:按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市場主體應主動報送并公示年報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因此,市場主體應履行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將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市場主體的宣傳提示,督促指導,特別是對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申請移出的市場主體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學習,從而提升市場主體年報自覺性。
2.強化年報公示工作。推進內外部資源整合。加大社會組織,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參與度,積極擴大“多報合一”事項,形成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政府機構全程指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解讀:在年報公示工作中,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以及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的作用,對某些行業、產業聚集區市場主體進行集中填報,從而擴大影響,提升效果。繼續落實市場監管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海關部門相關事項合并年報,新增與商務、外匯部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年報的“多報合一”工作。
3.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解決年報基數偏高現狀。加快推進企業吊銷、個體強制注銷工作,進一步釋放市場資源,實現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由階段性向常態化的轉變。
解讀:按照國家部委《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市場監管局《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吊銷營業執照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對“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以及“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吊銷營業執照;依法對“系個人經營,經營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且經實地核查未在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的;明確表示不再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愿申辦注銷登記的;登記依法被撤銷或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強制注銷。
4.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專項抽查監管。對不同時期出現問題較多、投訴舉報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開展定向抽查或聯合抽查,持續開展專業機構參與核查工作。強化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提升監管效能,降低執法監管成本,減輕監管壓力。
解讀: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作為日常監管的主要手段,實現公平監管,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同時,研判涉企風險,就分析出的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適時開展定向抽查或者聯合抽查,并根據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確保精準監管。
5.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突出重點監管事項管理。依法對實際使用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注冊登記事項不符和未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實行“住改商”,且場地實際未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或“進行通訊聯絡戶和辦公使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等行為進行抽查,有效解決當前出現的突出難點。
解讀:登記事項監管是企業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關乎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市場主體要特別引起重視。其中,市場主體如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登記事項發生了變化應主動辦理變更登記,如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罰款。
此外,對于“住改商”方面進行以下說明:一是以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的市場主體,其經營范圍僅且只有上述四類經營范圍表述,不得從事除上述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二是住所僅用于行政辦公、通訊聯絡存在兩種情形。第一,該市場主體的經營性質決定了其住所和經營場所天然分離,如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礦產勘查、汽車運輸等,允許申請人享受“住改商”政策;第二,企業的辦公地址與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分離,允許企業將辦公地址設在居民樓內,并以此地址登記為企業住所。但對其住所以外的其他經營場所,不屬同一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屬同一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同時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實行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原則上應當僅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經營;備案的經營場所應在該企業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的經營場所已取得相關許可的,也可進行經營場所備案。企業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不能進行經營場所備案。三是“住改商”監管方面。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投訴舉報、日常檢查中,發現“住改商”后市場主體實際經營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變更的,依法予以查處;發現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6.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切實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組織開展存量企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專項整治,有效消化存量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解讀:目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情況日益突出,不穩定因素較多。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出現此類情況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訴求,由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公示、調查、撤銷等工作。
7.完善無證無照查處機制。逐步解決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難題。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文件明確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出臺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的措施。
解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4號)第三條之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據此,各級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劃定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解決就業問題,方便人民群眾。
同時,就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方面進行明確。一是辦照的范圍。拆遷凍結紅線區域內辦照僅限已經在該區域內原已有固定經營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存量市場主體,不得在該區域內新設或者遷入市場主體。二是經營期限。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期限應與拆遷凍結期限一致。凍結期限屆滿后該區域仍未拆遷的,若區縣人民政府或規自部門重新設定凍結期限,經經營者申請,可變更延長執照的經營期限,并與重新設定的凍結期限保持一致。若區縣人民政府或規自部門未重新設定凍結期限,經經營者申請,可延長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六個月;六個月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拆遷的,經經營者申請,可繼續按照六個月的期限為其辦理延期變更。三是場地證明。在辦理拆遷凍結紅線區域內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時,經營者提交的場地證明只能是房屋產權證,若系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交租賃協議。四是拆遷補償承諾。辦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時,房屋所有權人和經營者均應提交“無條件服從政府拆遷的書面承諾”。五是監督管理。對該類區域范圍內已有固定經營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存量市場主體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責令其限期辦理營業執照,逾期仍未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發現該區域內新增市場主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引導其遷出該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發現該區域內存在大量新增市場主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進行重點監管,開展綜合整治。
8.嚴格信用約束管理。落實主體自律責任。探索“自我承諾+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開承諾試點,深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相關負責人學習涉信法律法規和信用修復承諾制度。
解讀:市場主體在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時,除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信用承諾書》,承諾所提交資料真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并履行社會責任。
9.嚴格信用約束管理。嚴格任職資格限制管理。針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開展專項清理,加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資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限制機制。
解讀:根據《公司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由于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適格,一是新設立企業其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二是已經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主動進行變更登記;三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主動進行變更登記。
10.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推動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強力促進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結合“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和責任清單,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審批監管權責明確、統一。
解讀:“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應與“證照分離”改革相匹配,厘清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才能防止出現“自由落體”和監管真空。具體來說,一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對負責審批或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保留審批的事項),實行事中事后監管;二是對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管;三是對沒有專門執法力量的行業和領域,審批或主管部門可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綜合執法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因此,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在投訴舉報、反映問題時也應職能對應,以免出現職能交叉情況。
相關公告: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市監發〔2019〕96號)
1.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落實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建立學習教育、提示約談、自我承諾等制度,完善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移出環節的負責人學法、約談機制。
2.強化年報公示工作。推進內外部資源整合。加大社會組織,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參與度,積極擴大“多報合一”事項,形成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政府機構全程指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3.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解決年報基數偏高現狀。加快推進企業吊銷、個體強制注銷工作,進一步釋放市場資源,實現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由階段性向常態化的轉變。
4.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專項抽查監管。對不同時期出現問題較多、投訴舉報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開展定向抽查或聯合抽查,持續開展專業機構參與核查工作。
5.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提升監管效能,降低執法監管成本,減輕監管壓力。
6.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突出重點監管事項管理。依法對實際使用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注冊登記事項不符和未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實行“住改商”,且場地實際未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或“進行通訊聯絡戶和辦公使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等行為進行抽查,有效解決當前出現的突出難點。
7.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切實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組織開展存量企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專項整治,有效消化存量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8.完善無證無照查處機制。逐步解決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難題。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文件明確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出臺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的措施。
9.嚴格信用約束管理。落實主體自律責任。探索“自我承諾+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開承諾試點,深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相關負責人學習涉信法律法規和信用修復承諾制度。
10.嚴格信用約束管理。嚴格任職資格限制管理。針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開展專項清理,加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資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限制機制。
11.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推動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強力促進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結合“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和責任清單,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審批監管權責明確、統一。
二、政策解讀
1.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落實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建立學習教育、提示約談、自我承諾等制度,完善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移出環節的負責人學法、約談機制。
解讀:按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的規定,市場主體應主動報送并公示年報信息,并對其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因此,市場主體應履行年報公示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將采取多種形式,加大對市場主體的宣傳提示,督促指導,特別是對因未年報原因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申請移出的市場主體負責人進行約談和學習,從而提升市場主體年報自覺性。
2.強化年報公示工作。推進內外部資源整合。加大社會組織,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參與度,積極擴大“多報合一”事項,形成市場主體自主申報、政府機構全程指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長效機制。
解讀:在年報公示工作中,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以及市場、園區、樓宇經濟等產業聚集區管理機構的作用,對某些行業、產業聚集區市場主體進行集中填報,從而擴大影響,提升效果。繼續落實市場監管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海關部門相關事項合并年報,新增與商務、外匯部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機構)年報的“多報合一”工作。
3.強化年報公示工作。解決年報基數偏高現狀。加快推進企業吊銷、個體強制注銷工作,進一步釋放市場資源,實現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由階段性向常態化的轉變。
解讀:按照國家部委《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市市場監管局《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做好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吊銷營業執照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依法對“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在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以及“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吊銷營業執照;依法對“系個人經營,經營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且經實地核查未在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的;明確表示不再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愿申辦注銷登記的;登記依法被撤銷或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強制注銷。
4.落實抽查監管任務。強化專項抽查監管。對不同時期出現問題較多、投訴舉報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的行業開展定向抽查或聯合抽查,持續開展專業機構參與核查工作。強化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根據信用、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提升監管效能,降低執法監管成本,減輕監管壓力。
解讀: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作為日常監管的主要手段,實現公平監管,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同時,研判涉企風險,就分析出的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適時開展定向抽查或者聯合抽查,并根據風險高低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確保精準監管。
5.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突出重點監管事項管理。依法對實際使用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與注冊登記事項不符和未經相關利害關系人同意實行“住改商”,且場地實際未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或“進行通訊聯絡戶和辦公使用”以及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等行為進行抽查,有效解決當前出現的突出難點。
解讀:登記事項監管是企業監管工作的重要內容,關乎市場主體的經營資格,市場主體要特別引起重視。其中,市場主體如名稱、經營地址、經營項目等登記事項發生了變化應主動辦理變更登記,如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罰款。
此外,對于“住改商”方面進行以下說明:一是以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電子商務、設計策劃、軟件開發、管理咨詢的市場主體,其經營范圍僅且只有上述四類經營范圍表述,不得從事除上述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二是住所僅用于行政辦公、通訊聯絡存在兩種情形。第一,該市場主體的經營性質決定了其住所和經營場所天然分離,如房地產開發、建筑施工、礦產勘查、汽車運輸等,允許申請人享受“住改商”政策;第二,企業的辦公地址與實際生產經營場所分離,允許企業將辦公地址設在居民樓內,并以此地址登記為企業住所。但對其住所以外的其他經營場所,不屬同一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辦理分支機構登記;屬同一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同時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登記。實行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原則上應當僅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經營;備案的經營場所應在該企業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在住所外設立的經營場所已取得相關許可的,也可進行經營場所備案。企業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不能進行經營場所備案。三是“住改商”監管方面。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投訴舉報、日常檢查中,發現“住改商”后市場主體實際經營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應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變更的,依法予以查處;發現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6.加大重點登記事項監管。切實解決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組織開展存量企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專項整治,有效消化存量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解讀:目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情況日益突出,不穩定因素較多。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出現此類情況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訴求,由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公示、調查、撤銷等工作。
7.完善無證無照查處機制。逐步解決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難題。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文件明確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主動爭取地方政府出臺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的措施。
解讀: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4號)第三條之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據此,各級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劃定無需辦理營業執照即可經營的場所和時間,解決就業問題,方便人民群眾。
同時,就拆遷凍結紅線區域辦理營業執照、加強監管方面進行明確。一是辦照的范圍。拆遷凍結紅線區域內辦照僅限已經在該區域內原已有固定經營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存量市場主體,不得在該區域內新設或者遷入市場主體。二是經營期限。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期限應與拆遷凍結期限一致。凍結期限屆滿后該區域仍未拆遷的,若區縣人民政府或規自部門重新設定凍結期限,經經營者申請,可變更延長執照的經營期限,并與重新設定的凍結期限保持一致。若區縣人民政府或規自部門未重新設定凍結期限,經經營者申請,可延長營業執照的經營期限六個月;六個月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拆遷的,經經營者申請,可繼續按照六個月的期限為其辦理延期變更。三是場地證明。在辦理拆遷凍結紅線區域內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時,經營者提交的場地證明只能是房屋產權證,若系租賃經營的,還須提交租賃協議。四是拆遷補償承諾。辦理市場主體注冊登記時,房屋所有權人和經營者均應提交“無條件服從政府拆遷的書面承諾”。五是監督管理。對該類區域范圍內已有固定經營場所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存量市場主體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責令其限期辦理營業執照,逾期仍未辦理的,依法予以查處;發現該區域內新增市場主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引導其遷出該區域從事經營活動;發現該區域內存在大量新增市場主體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進行重點監管,開展綜合整治。
8.嚴格信用約束管理。落實主體自律責任。探索“自我承諾+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模式和公開承諾試點,深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相關負責人學習涉信法律法規和信用修復承諾制度。
解讀:市場主體在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時,除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信用承諾書》,承諾所提交資料真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論的監督并履行社會責任。
9.嚴格信用約束管理。嚴格任職資格限制管理。針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開展專項清理,加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資格限制管理,探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限制機制。
解讀:根據《公司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由于該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適格,一是新設立企業其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二是已經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主動進行變更登記;三是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應主動進行變更登記。
10.積極創新監管方式。推動自貿區“證照分離”改革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強力促進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結合“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四種改革方式,建立事中事后監管事項和責任清單,明確監管對象和范圍,健全監管規則和標準,確保審批監管權責明確、統一。
解讀:“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應與“證照分離”改革相匹配,厘清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才能防止出現“自由落體”和監管真空。具體來說,一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對負責審批或指導實施的行政許可(保留審批的事項),實行事中事后監管;二是對已經取消審批但仍需政府監管的事項(審批改為備案的事項),主管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管;三是對沒有專門執法力量的行業和領域,審批或主管部門可通過委托執法、聯合執法等方式,會同相關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綜合執法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因此,市場主體、社會公眾在投訴舉報、反映問題時也應職能對應,以免出現職能交叉情況。
相關公告: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市監發〔2019〕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