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第249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的一般要求、食品進口和食品出口管理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做出規定。食品伙伴網通過研讀《辦法》的內容發現,依據該辦法的規定,對于食品進口而言,《辦法》進一步加強和明確了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以及國內食品進口商對于進口食品安全合規的責任,而對于海關而言,《辦法》則進一步明確了其作為進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這種變化是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的要求,有利于國家行政資源的合理配置,最大化提升監管效能,同時,能進一步提高境外食品生產企業以及國內食品進口商的食品安全與合規意識,進一步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性。以下結合《辦法》,對我國食品進口商的主體責任作出解讀。
1、【保持】向住所地海關備案的義務。
對進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以及國內的進口商進行備案,是我國對于進口食品監管一直不變的要求。本次修訂的《辦法》依然要求食品進口商向住所地備案。雖然相對于舊版的《辦法》,刪除了對于需要提交的材料內容的具體規定,但對于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的要求未發生改變。欲開展食品進口業務的企業,仍需將其真實資料客觀完整的向住所地海關備案。并且,《辦法》明確,當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2、【細化】如實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信息的義務。
與舊版《辦法》的要求一致,新的《辦法》要求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且保留相關憑證。相對于不同保質期的食品,《辦法》提供了更加靈活的記錄保存期限的要求。并且,不再要求海關對進口商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食品伙伴網認為,不再進行記錄檢查,一方面不等于放松對于進口商記錄的要求,而是切實提高了進口商利用記錄信息進行食品安全追溯等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減輕海關的行政負擔,將相應的主體責任改為由進口商來承擔。
3、【新增】審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產企業的義務。
這是新發布的《辦法》中對于國內食品進口商的新增要求。食品進口商應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這兩方面可以說是進口食品合規性和安全性的核心內容,《辦法》提出的食品進口商的審核義務,進一步提高了對于食品進口商從對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終產品兩個角度的審核把控方面的主體責任要求。對于審核的方法、頻次,《辦法》中并沒給出詳細規定,我們認為,食品進口商可以自行審核,也可委托具有相關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或許,未來海關總署會出臺對于審核操作的指導性文件。
4、【強調】進口食品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辦法》強調了食品進口商在進行食品進口時,要如實向海關進行申報。近年來,隨著我國監管機構改革,進口食品申報的流程制度也發生了變化。申報進口食品的品類、配方、標簽標識等信息的真實性將直接影響到后續的征稅、消殺、檢驗檢疫等監管措施的執行。確保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是食品進口商義不容辭的主體責任。
5、【新增】按照要求對其他指標不合格進口食品進行技術處理的義務。
《辦法》要求,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不合格的,應進行技術處理,直至符合合格評定要求,方準進口。對于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6、【保持】召回不合格進口食品的義務。
《辦法》依然要求,食品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使用,實施召回。這一規定與原來的要求基本一致。
總之,對境外食品出口商和生產企業進行監督審核、確保進口食品的生產和進口過程、產品的指標要求和標簽標識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法規的要求,按照規定內容如實進行進口申報、按照流程進行食品進口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處理,是我國食品進口商應承擔的主體責任。以上是食品伙伴網結合《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和舊版《辦法》對于我國食品進口商的主體責任的解讀,供參考。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1、【保持】向住所地海關備案的義務。
對進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以及國內的進口商進行備案,是我國對于進口食品監管一直不變的要求。本次修訂的《辦法》依然要求食品進口商向住所地備案。雖然相對于舊版的《辦法》,刪除了對于需要提交的材料內容的具體規定,但對于備案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的要求未發生改變。欲開展食品進口業務的企業,仍需將其真實資料客觀完整的向住所地海關備案。并且,《辦法》明確,當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2、【細化】如實記錄食品進口和銷售信息的義務。
與舊版《辦法》的要求一致,新的《辦法》要求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且保留相關憑證。相對于不同保質期的食品,《辦法》提供了更加靈活的記錄保存期限的要求。并且,不再要求海關對進口商的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檢查。食品伙伴網認為,不再進行記錄檢查,一方面不等于放松對于進口商記錄的要求,而是切實提高了進口商利用記錄信息進行食品安全追溯等管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減輕海關的行政負擔,將相應的主體責任改為由進口商來承擔。
3、【新增】審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產企業的義務。
這是新發布的《辦法》中對于國內食品進口商的新增要求。食品進口商應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和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保證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這兩方面可以說是進口食品合規性和安全性的核心內容,《辦法》提出的食品進口商的審核義務,進一步提高了對于食品進口商從對境外出口商和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和終產品兩個角度的審核把控方面的主體責任要求。對于審核的方法、頻次,《辦法》中并沒給出詳細規定,我們認為,食品進口商可以自行審核,也可委托具有相關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核,或許,未來海關總署會出臺對于審核操作的指導性文件。
4、【強調】進口食品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辦法》強調了食品進口商在進行食品進口時,要如實向海關進行申報。近年來,隨著我國監管機構改革,進口食品申報的流程制度也發生了變化。申報進口食品的品類、配方、標簽標識等信息的真實性將直接影響到后續的征稅、消殺、檢驗檢疫等監管措施的執行。確保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是食品進口商義不容辭的主體責任。
5、【新增】按照要求對其他指標不合格進口食品進行技術處理的義務。
《辦法》要求,進口食品經海關合格評定,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不合格的,應進行技術處理,直至符合合格評定要求,方準進口。對于進口食品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由海關責令食品進口商銷毀或者退運。
6、【保持】召回不合格進口食品的義務。
《辦法》依然要求,食品進口商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使用,實施召回。這一規定與原來的要求基本一致。
總之,對境外食品出口商和生產企業進行監督審核、確保進口食品的生產和進口過程、產品的指標要求和標簽標識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法規的要求,按照規定內容如實進行進口申報、按照流程進行食品進口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處理,是我國食品進口商應承擔的主體責任。以上是食品伙伴網結合《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249號令)》和舊版《辦法》對于我國食品進口商的主體責任的解讀,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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