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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及政策解讀

   2021-07-09 605
核心提示:一、政策文件原文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

一、政策文件原文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

2021年6月24日

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積極融入新發展格局,充分發揮財政專項資金效益,推動我市商貿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渝府發〔2021〕6號),按照市級重點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統籌管理,用于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下達我市用于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除財政部、商務部等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外經貿發展、商務區域協調發展等事項,依據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加強監管、突出重點、示范引領、聚焦創新、績效導向的原則,支持的項目應當經過研究和論證,符合商貿服務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財政資金使用方向。

第四條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及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等按照《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渝商務〔2020〕7號)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支持范圍+具體事項”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確定具體的支持事項。對需要組織項目申報的事項,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項目申報指南(通知);不需要組織項目申報的事項,由市商務委擬定資金分配(使用)方案,會商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商務委、市財政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等出臺的產業規劃、政策措施及相關規定,確定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一)消費促進。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支持開展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區域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推動中央商務區、商圈、步行街、商業街區等商業設施建設,促進夜間經濟發展,完善進口商品分銷體系,引導商業業態調整和流通主體轉型升級,創新商業模式,培育大中小微商務企業,發展消費品牌首店經濟,促進汽車(含二手車)消費,支持綠色消費,舉辦各類促消費活動等。

(二)市場體系建設。完善現代商品市場體系,優化商品交易市場布局和功能,引導大宗批發市場和公益性農產品市場建設,發展農村商貿流通,推進農村商業體系和市場體系建設,促進農商對接、農商互聯,做好產銷對接,開展消費幫扶,搞活農產品流通,推動蠶桑絲綢產業發展。

(三)市場流通。推動城鄉物流配送體系、商務物流標準化體系和智慧物流配送體系建設,發展電商物流,完善商務領域重要產品追溯體系,促進流通技術應用、行業科技進步和現代化發展,支持再生資源(含報廢汽車、舊貨等)體系完整性和先進性建設,引導流通行業結構調整和現代流通方式發展,推進現代供應鏈應用與創新,搞好商務領域生態環保等。

(四)運行調節。開展商務領域統計監測和綜合運行分析,調查分析商品供求狀況、價格信息,進行監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建設完善國內貿易市場調控體系,推進實施“菜籃子”工程,落實肉類、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食品、用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肉類、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和市場調節,完善倉儲、運輸、銷售等保供設施設備、投放網絡體系建設,提升重要保供企業應急保供能力,做好突發性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重要商品保供應急等。

(五)服務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家促進生活性服務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國家及行業標準,健全完善生活性服務行業標準和分等定級標準,開展規范培訓和組織宣傳推廣,推進生活性服務業和現代服務業規范、集聚、轉型、創新發展,引導生活性服務行業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推動家政服務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商務行業優質服務和城市社區商業優化發展,支持“老字號”發展與保護等。

(六)電子商務發展。推進各行業電子商務擴大應用(含農村電商發展),培育和引進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支持配送、支付、技術、認證等配套行業發展,完善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數字商務工作,引導電商集群發展,開展示范試點創建等。

(七)會展業發展。組織實施境內外大型經貿展覽活動,支持主辦或承辦自辦展、引進展、外出參展等會展經貿交流活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積極撬動社會資本促進會展業發展,鼓勵市場主體加強會展活動的市場化運作。開展會展推廣工作,指導和支持品牌展會發展,建立會展經濟指標統計體系和信用評價體系,優化會展行業環境等。

(八)商貿領域招商引資。開展商貿領域招商引資,吸引境外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國內企業總部,促進跨國公司和國內企業在渝地區總部功能完善等。

(九)商貿公共服務。支持商貿服務業產學研合作基地建設,推進商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加強行業標準建設,評選行業品牌,推動交流合作,開展商務宣傳,促進產業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工具,促進商貿服務業公共服務能力提升等。

(十)其他支持范圍。根據工作需要給予專項資金支持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專項資金按照項目類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適用不同的支出標準:

(一)獎勵類項目。

1. 招商引資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招商引資企業(項目),根據其經濟貢獻、注冊資本、實際到位資金、落戶年限等情況給予專項資金獎勵,支出標準不超過500萬元/個。

2. 示范(試點)創建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示范(試點)創建項目給予一次性專項資金獎勵,其中,市委、市政府,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確定的商務領域示范(試點)創建項目,支出標準不超過100萬元/個;由市級主管部門確定的商務領域示范(試點)創建項目,支出標準不超過50萬元/個。

3. 主體培育項目。對符合商務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導向,完成設定商務發展指標的生產經營主體擇優給予專項資金獎勵,其中,完成市委、市政府,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設定商務發展指標的,支出標準不超過50萬元/個;完成市級主管部門設定商務發展指標的,支出標準不超過30萬元/個。

4. 鼓勵銷售項目。對中共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文件(含以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中鼓勵、支持銷售的產品,根據市級財政可承受能力給予專項資金獎勵,支出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產品銷售價格的5%。

(二)補助類項目。

5. 建設投資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建設投資項目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其中,市場主導投資項目,支出標準不超過實際有效投資的40%;政府主導投資項目,按“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出標準。

6. 保供應急項目。對承儲企業儲備重要生活物資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其中,食糖、應急物資、蔬菜儲備支出標準不超過當年產品價值的10%;豬肉儲備支出標準以280元/噸.月為基數,根據物價波動情況適時調整,浮動比率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支出標準的10%。

7. 會展活動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商務會展活動項目給予專項資金補助,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名義主辦的商務會展活動,按“一事一議”方式確定支出標準;以市級主管部門名義主辦的商務會展活動,支出標準不超過300萬元/個;對其它單位主辦、市級主管部門支持的政府主導商務會展活動,支出標準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最高100萬元/個。對市場化運營會展活動,支出標準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8. 統計監測項目。對市級主管部門開展的商務統計監測工作按實際工作量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單個行業類別支出標準不超過50萬元/年。樣本企業數據匯總報送支出標準不超過125元/次,節假日(應急)統計監測數據匯總報送支出標準不超過1萬元/次,數據定期匯總發布支出標準不超過4萬元/期,行業年度發展報告支出標準不超過3萬元/個。

9. 公共服務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商務領域公共服務項目給予專項資金支持,其中,由市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商務領域公共服務項目,支出標準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100%;由其他單位組織實施、市級主管部門支持的商務領域公共服務項目,支出標準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屬于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三)貸款貼息類項目。

10. 商貿服務業企業貸款貼息項目。對符合支持條件的商貿服務業企業(項目)貸款給予專項資金貼息,支出標準不超過銀行貸款一年期基準利率的50%(以當年度1月一年期貸款基礎利率LPR為準),每企每年最高貼息200萬元。

(四)其他類。對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又不能適用以上支出標準的事項,可執行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有關文件(含以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中明確的支出標準,或按規定程序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按照“擇優不重復”原則,同類資金不得重復支持。項目承辦主體在申報項目時應提交未享受同類資金支持的承諾,市商務委、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審核。

第九條對采取項目申報方式分配專項資金的事項,符合條件的主體均可按照項目申報指南(通知)要求申報專項資金,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規性等負責。申報主體應為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以及其他支持對象。

第十條 將企業信用信息作為專項資金支持的審慎性參考依據。對受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申報主體,不納入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十一條 對采取項目申報方式分配專項資金的事項,除按保密規定、上級部門要求等不予公開的外,相關信息均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二)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通知),包括支持事項、支持方式、支持標準、申報主體、申報流程、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清單、經辦部門和咨詢服務方式等內容。

(三)專項資金擬支持項目信息,包括支持事項名稱、申報單位名稱、支持金額等內容,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7天。

(四)投訴舉報的受理以及處理情況,包括投訴事項、投訴處理情況等內容(投訴舉報人信息不公開)。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市商務委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區縣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等依據市財政局下達的專項資金文件和市商務委下達的項目計劃,做好資金撥付及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因特殊情況無法按原定計劃組織實施的,專項資金使用主體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按相關規定及程序進行項目調整。

第十四條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將績效指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市商務委審核后將績效指標與項目計劃同步批復下達。專項資金使用主體應對資金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自評。市和區縣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實施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對其使用效果和預算執行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征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專項資金使用主體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按要求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區縣商務、財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記錄。市商務委、市財政局依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市本級列支的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區縣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或專項檢查。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

(一)市和區縣商務、財政等主管部門相關責任人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資金使用主體存在騙取、套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追究相應責任,并將相關失信信息推送至重慶市信用信息平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專項資金評審專家及其他責任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區縣包括我市各區縣,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重慶經開區、萬州經開區、長壽經開區等,商務主管部門包括商務、繭絲綢等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執行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政策變化等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重慶市進口商品分銷體系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渝商務〔2017〕869號)、《重慶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商務〔2018〕330號)、《重慶市繭絲綢發展補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商務發〔2018〕8號)、《重慶市商貿流通統計監測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商務發〔2018〕48號)、《重慶市商務系統市場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商務發〔2018〕50號)、《重慶市城市共同配送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商務發〔2018〕57號)、《重慶市促消費活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渝商務發〔2018〕60號)、《重慶市鼓勵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政策》(渝商務發〔2019〕17號)、《重慶市商務委員會保供應急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渝商務發〔2018〕53號)及其補充通知(渝商務〔2020〕72號)同時廢止。

附件: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政策清單.docx

二、政策出臺的背景依據

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作為調控和管理商務經濟的重要抓手,在推動落實國家和我市商貿服務業產業發展規劃、服務商務領域實體經濟發展、保障重要商品市場供應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規范商貿服務業領域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市商務委和市財政局在近年來先后制定了9個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辦法)和1個補充通知,夯實了資金管理的制度基礎。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以往的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辦法)與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的要求相比,還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的通知》(渝府發〔2021〕6號)要求,“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產業、投資、消費、區域等經濟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建立健全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體系”。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市商務委會同市財政局在歸并整合9個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辦法)的基礎上,根據商貿服務業工作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優化完善相關內容,制定了《重慶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三、政策的主要內容、核心舉措、適用對象、執行標準以及注意事項

(一)政策的主要內容。《實施細則》共19條,主要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實施細則》的原則性規范(1-5條),闡明《實施細則》的制定依據和目的,所規范專項資金的范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則,市和區縣商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專項資金的管理運行方式等。二是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和支出標準(6-7條),明確了消費促進、市場體系建設、市場流通等10類支持范圍,以及獎勵、補助、貸款貼息、其他等4大類、共計10項支出標準。三是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規定(8-17條),包括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申報要求,資金、項目下達和調整的程序,績效管理方式,專項資金禁止使用的范圍,專項資金公開信息內容,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主體工作要求、責任等。四是《實施細則》相關情況說明(18-19條),包括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所指的范圍,政策的有效期以及同時廢止的文件名稱。

(二)政策的核心舉措。主要有三條:一是將既有的9個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辦法)歸并整合為1個,推動商貿服務業領域專項資金的統一規范管理,方便市場主體掌握專項資金支持政策。二是規定專項資金實行“支持范圍+具體事項”管理,資金支持范圍依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職能職責劃定,具體的支持事項通過每年制定項目申報指南或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予以明確。三是深入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將績效指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與項目計劃同步下達,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和事后績效評價,著力提升專項資金效益。

(三)政策的適用對象。主要有三類: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包括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單位。二是專項資金的使用主體,包括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支持對象。三是參與專項資金分配、管理的相關主體,包括中介機構、專項資金評審專家以及其他有關主體。

(四)政策的執行標準。《實施細則》中明確了招商引資、示范(試點)創建、主體培育、鼓勵銷售、建設投資、保供應急、會展活動、統計監測、公共服務、商貿服務業企業貸款貼息等10類項目支出標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屬于10類項目的事項,其執行標準原則上不高于《實施細則》規定的支出標準;對不能適用10類項目支出標準,又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的事項,可執行市委、市政府和國家主管部門及以上層級文件(含以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文件)中明確的支出標準,或按規定程序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注意事項。《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項目支出標準是指該類項目的專項資金支持上限。在專項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的過程中,實際的執行標準需要結合年度預算規模和項目支持數量等多種因素綜合考量,可能會低于《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上限。

四、政策中涉及的關鍵詞、專業名詞解釋

(一)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市商務委部門預算管理,專項用于促進全市商務事業發展的資金。

(二)項目支出預算。是根據國家及全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要求,結合主管部門職責及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編制的年度支出計劃。

(三)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五、新舊政策差異對比

《實施細則》是在歸并整合原有9個舊政策的基礎上制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新增了部分支持項目。舊政策中沒有對鼓勵銷售、商貿服務業企業貸款貼息兩類項目等作出相關規定,新政策中明確對該兩類項目可以給予專項資金支持。二是修訂了部分項目的支出標準。在舊政策中,部分建設投資項目的支出標準為不超過實際支出費用的70%,新政策中統一調整為不超過實際有效投資的40%;在舊政策中,部分示范(試點)項目的支出標準為300萬元,新政策中統一調整為最高100萬元;另外,新政策還進一步細化了會展活動、統計監測、公共服務等項目支出標準。三是在績效管理方面作出新的規定。新政策要求將績效指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與項目計劃同步下達,作為事后開展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六、核心條款和解讀

核心條款1:

標題:納入《實施細則》管理的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內容:本實施細則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統籌管理,用于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中央財政下達我市用于支持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除財政部、商務部等國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外經貿發展、商務區域協調發展等事項,依據其相關規定執行。

解讀:

問:在我市商務領域內申請的中央專項資金和市級外經貿發展資金、商務區域協調發展資金等,是否需要按照《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答:財政專項資金按預算級次可以分為中央專項資金和地方專項資金。對中央財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商貿服務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國家主管部門有相關管理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國家主管部門沒有相關管理規定的,參照《實施細則》執行。對市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外經貿發展、商務區域協調發展等領域的專項資金,按其本身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不納入《實施細則》的管理范圍。

核心條款2:

標題:每年的專項資金支持事項要根據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確定具體內容。

內容:專項資金實行“支持范圍+具體事項”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在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范圍內,結合年度項目支出預算確定具體的支持事項。

解讀:

問:只要屬于《實施細則》中所規定支持范圍和項目類型的,就可以申請專項資金嗎

答:《實施細則》中所規定的支持范圍是指專項資金可以支持的業務領域,所規定的項目類型是指專項資金可以采取的支持方式。在各個年度的資金使用中,具體的支持事項是在綜合考慮當年重點工作和預算資金規模等因素后予以確定,并以項目申報指南(通知)的方式發布。在一般情況下,各個年度的支持事項并不完全相同。所以,是否可以申請專項資金要以當年度的項目申報指南(通知)作為依據。

核心條款3:

標題: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在事前要實施績效評估,在事中要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在事后要開展績效評價。

內容: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將績效指標設置作為預算安排的前置條件,市商務委審核后將績效指標與項目計劃同步批復下達。專項資金使用主體應對資金使用效果開展績效自評。市和區縣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實施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對其使用效果和預算執行情況等開展績效評價。

解讀:

問:在專項資金申請和使用的過程中應如何客觀反映資金績效

答: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是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務質量的關鍵舉措。為客觀反映資金績效,專項資金使用應從事前、事中、事后等多個環節開展績效管理。專項資金使用主體在申請資金時,應綜合考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相關情況,合理設置項目績效指標。在資金使用的過程中,要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在項目實施完畢后,通過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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