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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解讀

   2021-07-08 813
核心提示:一、編制背景編制實施三線一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

一、編制背景

編制實施“三線一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重要舉措。2018年8月,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實施方案》(環辦環評〔2018〕23號),要求各省(區、市)開展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建立以“三線一單”為核心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2020年12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粵府〔2020〕71號),要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三線一單”實施的主體責任,扎實推進編制、發布和實施工作。“三線一單”將作為優化經濟發展布局、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的科學指南。

汕頭市作為省域副中心城市、活力特區和現代化沿海經濟帶重要發展極,城市戰略地位不斷提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事業也逐步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邁進。但隨著開發強度不斷加大,資源環境瓶頸制約因素日益凸顯,優良的生態環境公共產品供給尚未能完全滿足人民群眾期待,社會經濟發展空間布局亟需優化。

通過編制全市“三線一單”、構建覆蓋全域的差異化生態環境空間管控體系,統籌銜接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協同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為汕頭積極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推動形成與“一核一帶一區”發展戰略相適應的生態環境管控體系,促進汕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編制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

(7)《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8)《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

(二)地方性法規、規章

(1)《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2)《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3)《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

(4)《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5)《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6)《廣東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

(7)《練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2051-2017)

(8)《汕頭市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條例》

(三)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2018年6月16日)

(2)《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

(3)《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

(4)《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5)《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廳字〔2017〕2號)

(6)《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廳字〔2019〕48號)

(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

(8)《水利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和管理的意見》(水資源〔2016〕462號)

(9)《關于印發〈“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99號)

(10)《關于印發〈“三線一單”編制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4號)

(11)《關于印發〈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23號)

(12)《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

(13)《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污許可領域協同推進碳減排工作方案》(環辦環評函〔2021〕277號)

(14)《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意見》(2016年7月21日)

(15)《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實施方案〉》(粵辦發〔2018〕28號)

(16)《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粵府〔2014〕6號)

(17)《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

(18)《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

(19)《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71號)等。

三、關于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應作為各區(縣)、各部門規劃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城鎮建設以及重大項目選址的重要依據,并應用于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過程中。通過實施“三線一單”,嚴把生態環境準入關,推動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現生態環境監管精細化、規范化、智能化。

四、關于實施主體

按照生態環境部“國家頂層設計、省為主體、地市落地”的工作要求,市政府是市級管控方案的實施主體,市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經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審核后,由市政府發布實施,落地應用。

五、關于主要目標及“三線”劃定

主要目標。提出到2025年建立較為完善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到2035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鞏固完善,環境質量實現根本好轉。

生態保護紅線及一般生態空間。銜接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成果,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進行管控;劃定一般生態空間面積138.42平方公里,占全市陸域國土面積的6.29%。

環境質量底線。按照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的原則,提出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持續走在全省前列、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近岸海域水環境質量穩步提升等的目標要求。

資源利用上線方面。持續提升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出水資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能源消耗等總量和強度達到或優于省下達的控制目標。

六、關于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通過梳理國家、省、市各級各類政策法規、規劃計劃等文件,綜合考慮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構建“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格局等重大戰略需求,以“三線”成果識別出的突出環境問題為導向,集成“三線”分區管控要求,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環境風險防控等四個維度,提出全市總體管控要求和環境管控單元的管控要求。

全市總體管控要求緊緊圍繞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核心目標,以引導產業合理布局、科學發展為宗旨,以鼓勵先進污染治理技術、淘汰落后污染工藝、不斷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為主線,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及環境風險防控等四個維度編制。

環境管控單元的管控要求在執行省“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市級普適性管控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單元特征、環境問題及目標等,提出具體的準入清單。

七、關于動態調整機制

本方案實施動態更新調整。由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建立評估更新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三線一單”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同步調整;五年內,因法律、法規、國家和地方重大發展戰略、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生態環境質量以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發生重大變化,需要更新“三線一單”成果的,按省規定程序更新。

八、關于實施管理規定

為推動本方案實施應用,省生態環境廳擬制定“三線一單”實施管理規定,本方案將根據省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九、關于成果數據應用

積極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建立省“三線一單”成果數據平臺,及時將環境管控單元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成果數據納入平臺管理,推動“三線一單”落地應用。

附件:術語和定義

附件

術語和定義

1.生態空間: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涂、岸線、海洋、無居民海島等區域,是保障區域生態系統穩定性、完整性,提供生態服務功能的重要陸域、水域和海域區域。生態空間包括生態保護紅線與一般生態空間。

2.一般生態空間:指生態保護紅線之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或生態環境相對敏感區域,是維系生態安全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該區域以生態保護和提供生態產品為主要功能,原則上按照限制發展區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強化生態功能保育。

3.生態保護紅線:指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按照“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的基本要求,實施嚴格管控。

4.環境質量底線:指按照地表水、大氣、土壤及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斷優化的原則,結合環境質量現狀,銜接地表水、大氣、土壤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規劃、功能區劃要求,考慮環境質量改善潛力,確定的分區域分階段環境質量目標及相應的空間準入、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資源利用上線:指按照自然資源資產“只能增值、不能貶值”的原則,以保障生態安全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充分銜接水資源、能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等“總量—強度”雙控要求,提出的各要素分區域分階段的資源開發利用總量、強度、效率等上線管控要求。

6.環境管控單元:指集成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水、大氣、土壤、近岸海域等生態環境要素管控分區及重點資源利用管控分區,擬合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城市規劃區等行政邊界,劃定的分類分級、功能明確、邊界清晰的環境綜合管控單元。

7.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指基于環境管控單元,統籌考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要求,從區域布局管控、能源資源利用、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等方面確定的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包括市級總體管控要求以及各環境管控單元管控要求。



 
地區: 廣東 汕頭市
標簽: 體系 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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