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0 月,巴西衛生監督局(ANVISA)發布 429 號合議委員會決議《預 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要求》及 75 號規范性指令《包裝食品營養標簽聲明的技術要求》,這兩項法規對預包裝食品的營養標簽進行了系統修訂,明確了營養信息表的內容、格式和可讀性要求,同時規范了營養聲稱的使用條件,并引入了正面營養標簽(FOP)系統,以幫助消費者更直觀地識別高含量的關鍵營養成分。
為幫助企業和消費者準確理解法規內容,食品伙伴網梳理了食品標簽常見問 題及解答,供出口企業參考。
一、向巴西出口的食品強制標識哪些信息?
進口食品的強制標識項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過敏原、營養成分表、凈含量、原產國、進口商的名稱和地址、批號、保質期、特殊食用方法和貯存方法,以及各類食品的特殊標簽要求。
二、向巴西出口的食品需要使用什么語言,可以使用英文標識嗎?
對于法規強制信息和文字應使用葡萄牙語,但不影響同時存在其他語言的文字。
三、向巴西出口的食品標簽可以加貼嗎?
當標簽語言不是葡萄牙語時,可以在產地或目的地加貼標簽。標簽應包含法規規定的所有強制性信息。
四、向巴西出口的食品都需要標識營養成分表嗎?
根據法規,盡管營養成分表為向巴西出口的預包裝食品的強制標識項,但以 下類別的食品可自愿提供營養成分表,而非強制標識:
a) 包裝的可見標簽表面小于或等于 100 cm2 的食品;
b) 應消費者要求在銷售點包裝的食品;
c) 在同一場所生產或分裝并銷售的食品;
d) 酒精飲料;
e) 供人類食用的冰;
f) 香料、咖啡、巴拉圭茶(erva-mate)以及用于泡茶且未添加具有顯著營 養價值成分的植物品種;
g) 未添加具有顯著營養價值成分的醋;
h) 未添加具有顯著營養價值成分的水果、蔬菜、豆類、塊莖、谷物、堅果、 種子和蘑菇;
i) 未添加具有顯著營養價值成分的冷藏或冷凍包裝肉類和魚類。
若此類食品附有營養聲稱,則其營養成分表聲明為強制性標識項。例如,如果某包裝可見標簽表面小于 100 cm2 的食品附有營養聲稱,則強制標識營養成分表。否則,將不允許進行營養聲稱。
五、哪些營養成分必須在營養成分表中聲明?
必須在營養成分表中聲明的營養成分如下:
能量值、碳水化合物、總糖、添加糖、蛋白質、總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 肪、膳食纖維、鈉、任何作為營養聲稱或功能/健康聲稱對象的其他營養成分或生物活性物質、每份含量等于或大于每日推薦攝入量(VDR)5%的成分,及任何添加到食品中的生物活性物質。
對于某些食品類別,營養成分表中必須聲明的營養成分有具體規定。
六、是否必須在營養成分表中聲明%VD(每日參考攝入量百分比)?
對于大多數預包裝食品,營養成分表中聲明%VD 是強制性的。然而,對于不適用份量聲明的產品,%VD 也無法聲明。不能提供這一信息的食品包括:
a) 嬰兒配方食品;
b) 腸內營養配方;
c) 用于先天性代謝障礙的飲食治療配方;
d) 僅用于工業加工的產品;
e) 僅用于餐飲服務的產品;
f) 僅以 100 ml 為單位聲明營養信息的酒精飲料。
七、哪些食品必須進行正面營養標簽聲明?
根據第 429 號決議第 18 條規定,所有在消費者缺席情況下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只要其添加糖、飽和脂肪或鈉的含量等于或超過下表限值,就必須在包裝正面標注警示性營養標簽。
食品只要滿足其中一種營養成分的含量等于或高于規定的限值的條件,就必須進行正面營養標簽聲明,而不是同時含有這三種營養成分且含量均等于或高于規定的限值。
第 4 版《食品營養標簽法規問答》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在營養標簽制作中的合規邊界和執行細節,為食品行業提供了重要的法規指引。隨著營養標簽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應及時關注 ANVISA 發布的最新法規和技術問答,確保標簽設計既符合法規要求,又提升消費者對產品營養信息的理解與信任。食品伙伴網將持續關注巴西食品標簽相關法規的最新進展,為大家提供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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