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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全國海關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的解讀

   2021-06-30 891
核心提示:2020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

2020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75號公告(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等10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B2B)出口監管試點。同年8月,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92號公告(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在10個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試點。

在總結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21年6月,海關總署發布2021年第 號公告,決定在全國海關范圍內全面復制推廣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有關事項按照2020年第75號公告、第92號公告執行。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跨境電商B2B出口是什么

跨境電商B2B出口,全稱“跨境電商企業對企業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并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電子數據。

二、跨境電商B2B出口的業務模式

目前納入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的業務模式為以下兩種:

(一)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

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業。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710”。

(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海外倉

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是指境內企業先將貨物通過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再從海外倉送達境外購買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810”。

三、參與企業的資質要求

(一)辦理企業備案。

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有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

(二)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在海關辦理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企業資質條件

開展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業務的境內企業應已在海關辦理備案,且企業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及以上。

2. 備案資料要求

(1)《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企業備案表》、《海外倉信息登記表》;

(2)海外倉證明材料(企業按照自營海外倉、公共海外倉、電商平臺海外倉和其他類型海外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 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四、企業申報流程

對于單票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元,或涉證、涉檢、涉稅的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企業應當通過H2018通關管理系統辦理通關手續。對于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企業可以通過H2018系統或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辦理通關手續。

(一)通過H2018通關。

1. 電子信息傳輸。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或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應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信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應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

2. 報關單申報。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報關單。

(二)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通關。

1. 電子信息傳輸。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貨物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傳輸交易訂單、物流信息;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9810)貨物申報前,跨境電商企業、物流企業應分別向海關傳輸海外倉訂倉信息、物流信息。

2. 清單申報。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清單無需匯總申報報關單。

五、通關便利化措施

(一)報關全程信息化。

企業通過“單一窗口”或“互聯網+海關”網上傳輸交易訂單、海外倉訂倉單等電子信息,且全部以標準報文格式自動導入,報關單和申報清單均無紙化,簡化企業申報手續。

(二)新增便捷申報通道。

對單票金額在人民幣5000元(含)以內且不涉證、不涉檢、不涉稅的貨物,可通過跨境電商出口統一版系統以申報清單的方式進行通關,申報要素比報關單減少,清單無需匯總報關單,讓中小微出口企業申報更為便捷、通關成本進一步降低。

(三)綜試區簡化申報。

參照綜試區所在地海關開展跨境電商零售出口(9610)簡化申報的做法,在綜試區所在地海關申報符合條件的9710、9810清單,可申請按照6位HS編碼簡化申報。

(四)物流和查驗便利。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按照“跨境電商”類型辦理轉關,通過H2018系統通關的,同樣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時效更強、組合更優的方式運送貨物,同時可享受優先查驗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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