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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2021-06-29 988
核心提示:問:《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答:中央48號文件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廳14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

問:《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48號文件和市委、市政府辦公廳14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建立糧食儲備企業信用監管制度,糧食行業信用體系也被列為我市第一批重點行業信用監管責任體系之列。開展糧食經營者信用評價,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糧食行業新型監管機制,推進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是我市糧食行業管理的一項創新性工作,也是推進誠信建設的必然要求。通過開展信用評價工作,既可以減少企業被檢查頻次,也可以減輕基層執法負擔,更能夠引導糧食經營者自覺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形成誠信、穩定的糧食流通市場新格局。

為此,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天津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糧食流通工作實際,制定了本試行辦法。

問:《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包含總則、信用信息的歸集、信用評價、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權益保護、附則六方面內容,共六章二十三條,明確了信用評價等級劃分、評價對象、獎懲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

問:何時開展糧食行業信用評價?

答:自試行辦法印發之日起,相關部門和單位即可開展糧食經營者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但本著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試行辦法印發后,將留有一段過度時間,以便糧食經營者修復本試行辦法印發之前存在的失信信息。自2022年起,每年的第一季度進行信用評價。

問:如何開展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答: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均納入信用評價范圍。

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糧食經營者信用分值扣除情況,計算出糧食經營者信用等級并進行公示,同時將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其他部門共享,供各部門參考使用。監管部門依據糧食經營者信用等級狀況,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問:糧食經營者如何修復行政處罰信息?

答:在信用信息有效期內,糧食經營者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信用修復的,須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按照該網站要求完成相關操作。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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