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市場監管局、市開發區、徐圩新區市場監管局:
市局制定了《連云港市食品生產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場監督管理局
連云港市食品生產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倡導誠信生產,懲戒失信行為,增強食品生產者主體責任意識,推動我市食品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推進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企業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級評定和信用分類監管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者,是指我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根據本市現狀,本辦法暫定在海苔生產企業中試點。
第四條 各縣區、功能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級評定、信用分類監管和結果使用。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之間應當實現食品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五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屬地管理、權責統一、一企一檔、全面覆蓋、公正透明、準確及時、分級分類、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許可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產品抽檢信息、行政處罰信息、表彰獎勵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1.基本信息:食品生產者名稱、地址、社會信用統一代碼、注冊資金等主體資質信息;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質量負責人和生產負責人變更備案信息。
2.行政許可信息:食品生產者生產許可證的正本、副本及其相關記錄信息,許可證變更、換證信息,食品類別信息。
3.監督檢查信息: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責任約談等信息。
4.產品抽檢信息: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名稱、批次、時間和數量等信息;企業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產品情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5.行政處罰信息:食品生產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信息。
6.表彰獎勵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業協會等對食品生產者在質量安全方面的表彰獎勵信息。
7.其他需要記錄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準確的征集各類信用信息,逐步建立統一、客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檔案,檔案記錄包括食品生產許可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違規記錄和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等。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標準和規則
第八條 食品生產者的信用等級分為A(守信)、B(基本守信)、C(失信)、D(嚴重失信)四級。
第九條 食品生產者在評定年度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A級(守信)等級:
(一)能夠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食品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
(二)取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等;
(三)近兩年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近兩年監督抽檢中未發現不合格樣品;
(五)近兩年無提供過虛假證明材料,無篡改批生產記錄和檢驗報告,無刻意隱瞞和逃避檢查等情況;
(六)沒有因違法行為或食品安全隱患等受到監管部門責任約談的記錄;
(七)近兩年沒有其他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第十條 食品生產者在評定年度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B級(基本守信)等級:
(一)基本能夠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其他食品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
(二)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或雖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及時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
(三)監督抽檢中未發現不合格樣品;
(四)無提供過虛假證明材料,無篡改批生產記錄和檢驗報告,無刻意隱瞞和逃避檢查等情況;
(五)沒有其他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C級(失信)等級:
(一)以生效的食品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關公告及刑事判決書等執法文書為依據,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
(二)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篡改批生產記錄或者檢驗報告等不良行為;
(三)監督抽檢中發現不合格樣品;
(四)因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五)對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題沒有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停止生產銷售;
(七)在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貯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制定的名錄中的物質;
(八)未定期確認生產設施、設備狀態,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未按規定處理;
(九)未按規定建立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有其他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D級(嚴重失信)等級:
(一)未經許可進行生產或者超出生產許可范圍進行生產;
(二)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納入食品安全“黑名單”;
(三)違法添加禁用物質;
(四)法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受到食品犯罪刑事處罰;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管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行為;
(六)弄虛作假被撤銷信用修復;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八)發生較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或者有其它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三條 評定年度內,食品生產者獲得規定的有關榮譽稱號,可作為信用等級評定的參考因素。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以評定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在評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當年度不評定信用等級,在此期間的信用信息計入下一評定年度。評定出的信用等級有效期限為1年。
第十五條 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者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根據評定標準,隨時下調至相應信用等級;如食品生產者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尚未完成實施行政處罰的,可暫緩評定其信用等級,待結果確定后予以追評;在評定年度內,如食品生產者違反了多個不同信用等級的條款,以信用等級最低的條款來確定其信用等級。
第十六條 在信用等級有效期內,食品生產者信用等級不得上調。食品生產者信用等級的上調,必須在下一個信用等級評定年度經過重新評定,信用等級達到更高標準的,可在原信用等級的基礎上,上調一個等級。信用等級不得越級上調。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食品信用等級評定,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結果僅作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差異化監管的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食品生產者可向所屬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信用分類情況的查詢申請,但不得查詢其他食品生產者信用分類情況。
對于C級(失信)等級、D級(嚴重失信)等級的食品生產者,應進行信用風險提示,要求食品生產者迅速整改,對于食品生產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對食品生產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對信用分類情況有異議的,可向所屬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調整信用類別,并附依據和事實理由。異議和申請缺乏依據、事實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駁回;異議和申請依據充分、事實理由成立的,予以調整信用類別。
第十九條 對A級(守信)等級的食品生產者,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一)優先推介良好形象,推薦政府表彰;
(二)依法依規優先辦理行政審批、備案、認證認可等業務;
(三)監管部門可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在職責范圍內積極為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條 對B級(基本守信)等級的食品生產者,按常規進行監管:
(一)保持常規日常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
(二)保持常規產品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三)對其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C級(失信)等級的食品生產者,監管部門采取以下信用約束措施:
(一)將其列為嚴格監督檢查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次數;
(二)針對檢查發現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檢查整改情況;
(三)適當增加產品監督抽檢批次,重點抽檢有不合格記錄的產品;
(四)對食品生產者有關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責令食品生產者按照《江蘇省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試行)》規定的頻次開展食品安全常規自查和專項自查。
第二十二條 對D級(嚴重失信)等級的食品生產者,監管部門采取以下信用約束措施: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的頻次和力度,負有日常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組織監督檢查不少于3次;
(二)增加產品監督抽檢批次,有不合格記錄的產品全覆蓋抽檢;
(三)對食品生產者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和生產質量負責人開展集體責任約談;
(四)責令食品生產者按照《江蘇省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定(試行)》規定的頻次開展食品安全常規自查和專項自查;
(五)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從重情節的,依法從重處罰,依法實施處罰到人、從業禁止;
(六)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嚴重失信行為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視試點情況,推廣至全市食品生產者,推廣時間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