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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解讀

   2021-07-22 413
核心提示: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2021年6月24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 月? 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號公布,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為增進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規定》修訂部分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經2021年6月24日自治區十三屆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 月? 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 ?號公布,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為增進各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社會公眾對《規定》修訂部分的理解,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背景

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政府形象。《規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以來,對規范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發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推進,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具體體現為:一是要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充分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二是要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嚴格把握合法性審核環節。因此,有必要對《規定》相關內容加以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為保障社會公眾參與權,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并兼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結合廣西實際,參考外省立法經驗,對《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進行了修改,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公開征求意見期限為“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同時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例外情形。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政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的,應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標準。合法性審核是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措施。為進一步完善審核標準,對《規定》第二十一條作了修改,明確合憲性、政治性方面的審核內容,即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增加審核“是否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是否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國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是否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等內容。

(三)對部分表述內容進行了文字修改完善。



 
地區: 廣西
標簽: 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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