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青海省地方標準制定程序,提高地方標準制定質量和實施水平,加強地方標準管理,近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青海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正確理解執行,現對《辦法》內容作出如下解讀:
一、制定背景
地方標準在整個國家標準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是政府主導制定的推薦性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政府管理和社會治理方式的不斷變化,標準制定已由傳統的工業領域擴展到農業、服務業及社會事業各領域。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對地方標準制度作出了較大程度的修改:明確了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重新確立了地方標準的制定范圍、制定主體,完善了地方標準的制定程序、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2020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新修訂的《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對地方標準立項、征求意見、審查、實施、復審等方面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因此,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是實現地方標準改革于法有據,地方標準管理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是全面規范我省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及復審的需要。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和《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50條,包括總則、職責分工、標準的立項、標準的起草、標準的審查、標準的批準與發布、標準的實施與復審、附則。
(一) 《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修訂、廢止,以及地方標準實施、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等適用于本辦法。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地方標準層級如何劃分的?
地方標準包括省級地方標準和市級地方標準。
經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地方標準。
(三) 地方標準管理工作機制是什么?
地方標準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明確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工作,負責地方標準的立項、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工作,負責組織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和地方標準復審等職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研究,提出地方標準立項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征求意見,參與地方標準審查,制定保證標準實施、信息反饋的配套政策,檢查標準實施情況。
(四) 地方標準制定范圍是什么?
地方標準應當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標準,且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
(五) 哪些情況不得制定地方標準?
一般工業產品的技術要求不得制定地方標準。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宜由市場主體制定的技術要求,一般不制定地方標準。
(六) 制定地方標準時有什么禁止行為?
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并需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協調配套。
(七) 地方標準的制定周期多長?
自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下達之日起,應當在十八個月內完成地方標準制定。
(八) 地方標準的審查由誰組織實施?
地方標準審查包括預審、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預審,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工作。未成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審查委員會承擔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標準起草人不得承擔地方標準技術審查工作。
(九) 哪些地方標準需要復審?
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在實施五年內應當進行復審。另外因為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涉及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復審。
(十) 《辦法》將于何時正式實施?
《辦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