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建立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企業家問計求策的程序性規范,進一步增強本市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學性、規范性,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494號)部署要求,我委研究起草了《北京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辦法(暫行)》,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7月27日
北京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
機制的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本市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學性、規范性,暢通企業家在涉企政策議題設置、政策起草、政策執行各環節的參與渠道,充分發揮企業家在推動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中的重要作用,為市場主體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公開親和可參與的政策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494號)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涉企政策是對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各類政策。主要包括本市制定出臺的重大改革方案,以及行業性的發展規劃、發展和改革政策、標準和規范,特別是市場準入、行業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專項政策。
第三條 不適宜公開征求意見或依法出臺前應該保密的,可以通過簽訂保密協議、控制征求意見范圍等方式,盡可能征求企業家的意見建議。確因客觀條件限制需要緊急出臺、不具備事前征求意見條件的,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在政策出臺后的執行和評估過程中聽取企業家意見建議,評估后確需調整的要及時作出調整。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區域發展規劃計劃以及其他全局性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重要敏感事項或可能提前引發市場無序行為的情況外,亦應參照本辦法,按照既有程序規則在一定范圍內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征求意見主體為涉企政策起草部門(以下簡稱“起草部門”),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制發文件的起草部門是具體起草政策的市級部門,以部門名義制發文件的起草部門為制發文件的市級部門,多個部門聯合起草文件的起草部門為牽頭起草的市級部門。決策部門需要邀請企業家代表參與的,按現行工作規則執行。
第五條 起草部門邀請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座談會、上門走訪、問卷調查、書面發函、個別訪談、網絡調研、大數據分析等。適宜公開征求意見的,要利用政府門戶網站、網上政務平臺、實體政務大廳、商業網站、移動客戶端、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線上線下載體設置專欄或專門窗口,并及時反饋回應。與企業生產經營直接相關或可能導致風險損失的專項政策,要通過企業聽證會、論證會、企業意愿評估等方式,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全面評估。對關系企業切身利益、專業性較強的涉企專項政策,也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和企業家代表共同參與起草。
第六條 建立向企業家問計問策的日常機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主動、廣泛、充分聽取企業家的意見建議,精準掌握企業政策需求。圍繞涉企政策“全生命周期”,在政策醞釀、起草、實施、修訂階段,均應吸納企業家參與。注重依據企業家的合理意見設置涉企政策議題或調整政策。企業家主動反映政策訴求,或主動要求參與政策起草的,起草部門應予以積極正面回應。
第七條 起草部門要健全企業家意見的處理和反饋機制,認真梳理、逐條研究。要堅定立場、保持定力,對有違國家大政方針和首都發展戰略的意見建議,要向企業家充分宣講爭取支持。要開門納諫、開誠布公,對合理的意見建議要充分吸收采納,當前政策中難以回應的要專題研究并在后續政策制定中回應,確屬難以采納的要說明理由并以適當方式充分溝通。要統籌兼顧、確保公平,區分企業個別訴求和市場共性需求,既及時關注解決個別企業的困難,也要守住市場公平的底線。企業家提出的重大意見建議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征求意見階段負面反映比較集中且理由充分的,起草部門應重新審慎評估政策議題的必要性和政策內容的可行性,慎重決策。充分利用網上政務平臺、“兩微一端”、電子郵箱、電話、短信等方式,將意見采納情況向社會公布或向企業家反饋。盡可能“有溫度”地反饋,鼓勵企業家更高質量的參與。
第八條 起草部門要健全涉企政策評估調整的程序和機制。涉企政策實施后,要及時主動了解企業家及有關方面對政策落實情況的意見建議,對反映政策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的線索要及時核實解決,對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認真研究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并向決策機關提出建議,對確需調整的涉企政策要在科學研判的基礎上按程序調整,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當合理設置緩沖過渡期,給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九條 起草部門邀請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要覆蓋面廣、代表性強,兼顧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企業,充分發揮行業部門管理服務所屬行業企業的優勢,充分發揮工商聯及所屬商會、行業協會商會聯系企業家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企業家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重要作用。綜合性的、覆蓋多個行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門可以依托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聯、行業協會商會推薦邀請,行業性的專項政策可以由起草部門從所屬行業企業家中邀請,重要的行業性政策要征求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邀請的企業家中應當突出民營企業家尤其是中小企業家所占比例,要重視行業領軍企業負責人、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和新生代企業家的意見建議。
第十條 起草部門要加強涉企政策的宣傳解讀。起草階段公開征求意見的涉企政策要同步做起草說明,要通過多種方式擴大征求意見知曉范圍,引導企業家廣泛參與。文件出臺后,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時主動公開,建立起草部門“官方解讀”和專家學者、企業家“民間解讀”相結合的,全方位、多層次政策宣傳解讀機制。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要節約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提高涉企政策的參與質量和行政效能。善于利用服務管家制度、“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12345”企業服務熱線、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專家咨詢委員會等現有渠道征集企業家意見建議,避免長期、反復、頻繁、低效征求企業家意見,不過多占用企業家資源。
第十二條 起草部門要力戒形式主義,杜絕隨意以涉密、加急為理由回避征求企業家意見的程序。提高涉企政策參與質量,防止程序化、象征性參與,凡公開征求意見的涉企政策應當廣泛知曉、充分說明、留足時間,原則上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天,需要縮短期限的應當予以說明;凡邀請企業家參與政策制定的,提請決策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意見采納情況說明作為決策參考。
第十三條 涉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實施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制定涉企政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