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汕頭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8月4日
汕頭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提升服務的部署,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斷創新政府服務管理方式,進一步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020〕42號文件”)、《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0〕334號,以下簡稱“粵辦函〔2020〕334號文件”)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依申請的行政事項(以下簡稱行政事項)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群眾誠信守諾為重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群眾辦證多、辦事難等問題。
銀行、醫療機構、教育、水電氣等公共企事業單位辦理公共服務事項要求提交的證明材料,可以根據行業管理職責和便民利民要求參照實行,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群眾辦事負擔。
二、適用范圍
(一)概念定義。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戶籍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營業執照、許可證書、批準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權利權屬證書、符合性證明或者需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行出具,表明情況屬實的具有保證或說明性質的有關材料,不屬于證明事項。
本實施方案所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下同)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二)適用條件。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證明事項,凡是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原則上都要實行告知承諾制,特別是涉及戶籍管理、市場主體準營、資格考試、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健康體檢、法律服務等方面的證明事項,要盡快實行。其他證明事項,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事項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件要求確定。
三、工作任務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貫徹執行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我市現執行的是國家各部委以及省級有關單位確定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要主動對接上級相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部署,切實減少群眾企業辦事所需證明材料。市有關單位要按照上級要求,向社會公布申辦流程、辦事指南、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等,方便群眾企業辦事,并及時將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清單送市司法局備案。
(二)明確適用情形。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三)規范辦事流程。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辦事單位在受理環節應當按照新辦事流程辦理,在線辦理的行政事項應當同步調整辦事流程,及時調整更新線上、線下的工作規程、辦事指南、格式文本等材料,確保內容完整、形式規范、通俗易懂,并在政務服務辦事大廳、部門網站、辦事窗口等公共服務平臺或場所公開,方便申請人索取和使用,要公布有關告知承諾制的投訴舉報電話,并及時處理投訴事項。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糾正不按新辦事流程操作等問題,積極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方式。
(四)加強信息核查。對國家各部委以及省級有關單位暫未統一確定核查辦法并由市級行政機關自行確定證明事項核查辦法的,市有關單位應根據不同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要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據該行政事項的年受理量、獲取相關信息的難易程度、日常監管手段以及因不實承諾引發的社會危害程度、風險防范措施等情況,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證明事項的核查方式應當作為書面告知的內容。依法需要征得申請人同意的,待申請人確認同意后再核查。核查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申請人的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對于免于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要依法終止辦理行政事項、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并納入信用記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充分利用我省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粵省事、粵政易或者區塊鏈技術等收集、比對證明事項相關數據,實施在線核查。市各有關單位應當確保共享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避免在信息錄入、收集、更新、上傳過程中出現人為錯漏,要認真梳理關于證明事項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確需要建立數據互聯、端口對接的地區、部門和層級,需要滿足的相關技術條件以及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及時將情況報送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證明事項信息尚未共享或因數據不完整,無法直接在線核查的,可通過部門間協查機制,進行線上部門間協查或發函協助核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履行協助義務,不得推諉或者拒絕;確有原因不能提供協助的,應當書面告知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并說明理由。確需進行現場核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風險防范。市有關單位要梳理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后的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建立承諾退出機制,在行政事項辦結前,申請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諾申請,撤回后應當按照原程序辦理。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預警系統,對申請人進行信用評估,加強事前風險防控。對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事中事后核查難度較大的事項,可探索引入責任保險制度,降低實行告知承諾制可能引發的行政賠償風險。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本實施方案確定的目標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有力有序推進。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單位全面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統籌部署,研究推動工作。建立由市司法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發展改革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財政局等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制。
(二)開展培訓宣傳。市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系統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工作的指導,組織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著重加強對窗口一線人員、辦事大廳人員、咨詢熱線等工作人員的指導和培訓,確保工作人員對政策理解和執行到位,做好對辦理群眾的告知、引導和幫助工作。要加強對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渠道,全方位宣傳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等,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為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三)加強信息共享。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在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及省、市有關規定,積極配合解決本地區、本部門和層級之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不暢問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要及時收集掌握各區縣、市各有關單位在推進證明事項信息共享過程中有關技術需求,納入我市“數字政府”改革建設內容中一體推動解決,為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核查提供支撐保障。
(四)加強信用監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要積極建立完善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關于證明事項的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開展“信用+大數據”精準監管綜合評價,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實施信用修復“一口受理、一次辦成”。完善信用分類分級監管制度,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五)加強督促檢查。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已納入法治廣東考核、行政審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將告知承諾制推行率、證明信息共享情況、部門協查配合情況等作為重要評價因素。對推行不力、推諉扯皮等問題予以通報,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問責。行政機關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后出具錯誤決定,系因申請人不實承諾、核查環節信息錯誤等情形導致的,按照“權責一致、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原則,對相關單位及人員依紀依法免除相關責任或者從輕處理。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導協調,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