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動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及存在問題,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包括:
(一)突發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事件)的進展及處理情況;
(二)關系到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重大社會動態、重要社情民意;
(三)領導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解決辦法;
(五)食品安全工作計劃、總結;
(六)食品安全監管抽查、檢查結果及有關統計數據、統計分析結果;
(七)食品安全監管的新思路、新經驗、新舉措及取得的新成績;
(八)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五條 各成員單位應由相應的分管領導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并設置專(兼)職信息員,具體承擔信息的收集、綜合、上報工作。
信息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熟悉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有較強的綜合分析、文字表達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信息報送操作技能。
第六條 成員單位應及時、客觀、全面地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錯報。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報送其他信息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報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成員單位上報信息的分析、綜合及上報工作,并通過簡報、網站等形式及時通報成員單位。
第八條 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信息發布應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發布全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信息;
農業部門負責發布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
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局4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第九條 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成員單位相關信息須提請辦公室統一發布的,經委員會領導同意后,可由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十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開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成員單位間信息工作的開展,加強對成員單位信息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的總體要求,制定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內部工作程序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由于工作失誤,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議在食品安全委員會內部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發布、報送有關信息的;
(二)發布、報送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三)對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復、決議認真執行或處理的;
(四)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報送電話
報送電話:0516- 8998630
傳真:0516-8935331
電子郵件:XYSP999@163.com。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工作,推動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圍繞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情況及存在問題,為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信息。包括:
(一)突發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事件)的進展及處理情況;
(二)關系到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的重大社會動態、重要社情民意;
(三)領導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四)食品安全監管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貫徹落實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解決辦法;
(五)食品安全工作計劃、總結;
(六)食品安全監管抽查、檢查結果及有關統計數據、統計分析結果;
(七)食品安全監管的新思路、新經驗、新舉措及取得的新成績;
(八)其他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第五條 各成員單位應由相應的分管領導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并設置專(兼)職信息員,具體承擔信息的收集、綜合、上報工作。
信息員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業務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
(二)熟悉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三)有較強的綜合分析、文字表達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信息報送操作技能。
第六條 成員單位應及時、客觀、全面地向委員會辦公室報送食品安全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錯報。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要求報送其他信息的,成員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報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各成員單位上報信息的分析、綜合及上報工作,并通過簡報、網站等形式及時通報成員單位。
第八條 委員會成員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信息,信息發布應保證準確、及時、客觀、公正。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發布全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信息;
農業部門負責發布初級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
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局4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信息。
第九條 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有關部門聯合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成員單位相關信息須提請辦公室統一發布的,經委員會領導同意后,可由辦公室統一發布。
第四章 組織領導
第十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開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經驗交流,協調成員單位間信息工作的開展,加強對成員單位信息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的總體要求,制定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內部工作程序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由于工作失誤,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議在食品安全委員會內部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及時發布、報送有關信息的;
(二)發布、報送的信息嚴重失實的;
(三)對有關食品安全信息未按批復、決議認真執行或處理的;
(四)未經許可或授權擅自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報送電話
報送電話:0516- 8998630
傳真:0516-8935331
電子郵件:XYSP999@163.com。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