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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解讀:《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政策解讀問答

   2021-08-30 717
核心提示: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國糧辦發〔2016〕243號)《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號公布,2021年1月25日修訂)等有關規定制定。

一、《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14年4月,我局制定的《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辦法》(鄂糧規〔2014〕2號)實施以來,在強化地方儲備糧質量管理、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中央和國家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強化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的文件規定,對加強政府儲備糧質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落實國家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工作部署,進一步規范我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儲備糧質量安全,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42號,國糧辦發〔2016〕243號)《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湖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3號公布,2021年1月25日修訂)等有關規定制定。

三、《湖北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辦法》主要政策內容是什么?

本《辦法》由總則、入庫管理、儲存和出庫管理、質量檢驗管理、監督檢查、附則共六個章節構成,細化為26條相關規定。

一是明確各方責任。規定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檢驗機構和承儲企業在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二是入庫質量管理要求。明確地方儲備糧質量要求,承儲企業應具備與儲備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以及檢驗人員,對入庫糧食進行逐車(船)檢驗,驗收應經質檢機構檢驗達到要求方可作為地方儲備糧。

三是儲存和出庫管理。要求承儲企業應開展定期質量檢查,建立質量安全檔案,委托質檢機構開展出庫檢驗,檢驗結果作為出庫質量依據。

四是質量檢驗管理。對檢驗機構職責和工作內容提出要求,明確扦樣要求和異議處理原則。

五是監督檢查。明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內容,發現糧食質量安全問題,應依規要求承儲企業整改。明確對違反規定的國家機關、質檢機構和承儲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以及對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的社會監督方式。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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