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8月23日,市局轉發省局《關于做好食品生產許可權限承接和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工作的通知》(皖市監辦函〔2021〕406號),為便于各單位實際操作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工作,優化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提升服務效率和工作水平,市局制定了《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實施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9月1日
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實施規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食品小作坊登記程序,提升登記服務效率和水平,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在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下放食品小作坊登記權限并在全省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的公告》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是指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的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開告知的登記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并承諾其符合登記條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承諾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準予登記決定的工作方式。
對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所轄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延續換證、變更實施告知承諾;對全市范圍內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延續換證、變更實施告知承諾。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的,適用本規程。
第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工作,制定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有關規章制度。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工作,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其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查工作。
第五條 實施告知承諾的食品小作坊類別,不包括《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和《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2018版)》規定的禁止食品小作坊在我市范圍內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
第六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登記工作。
第七條 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所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
(二)所填寫的信息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已經閱讀并知曉行政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自身能滿足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所需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五)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所在地申請小作坊登記的,應當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
(三)擬生產的食品品種及主要生產設備、設施清單;
(四)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五)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書。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在登記證有效期內,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等事項以及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四)與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書。
第十條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續登記的,應當在該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是否發生變化的聲明;
(四)與延續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五)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書。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準予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當場制作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電子證書,當場送達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電子證書。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者電子證書發證日期為登記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登記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申請人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在1個月內整改完畢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整改后符合條件的,方可恢復生產。
被登記人不停止生產,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等條件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決定。
對變更或者延續申請,且申請人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撤銷登記決定前制發撤銷登記告知書,送達被登記人,告知擬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有權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被登記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被登記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申請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申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10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的自聽證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登記決定,對被登記人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被登記人送達撤銷登記決定書。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撤銷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并向社會公布。頒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紙質證書的,收回紙質證書;頒發電子證書的,刪除電子證書信息。
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的被登記人不具備原登記條件且無法聯系,經公告后依然無法聯系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依法注銷其食品小作坊登記,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申請人、被登記人誠信檔案。
在檢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登記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記入申請人、被登記誠信檔案,對該申請人、被登記人不再適用市場監管領域告知承諾的方式登記。
第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請書
2.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變更申請書
3.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延續申請書
4.合肥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書
5.申請人的承諾
6.撤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告知書
7.撤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