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提高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三屆十次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遵循法治軌道,著力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按照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審慎適度、清單管理的總體思路,進一步規范和健全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更好發揮社會信用體系在支撐“放管服”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優化營商環境和社會環境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助力“強富美高”新江蘇建設。
(二)工作目標。
夯實法治基礎。廣泛宣傳、深入實施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監管、信用修復等配套實施細則,依法依規推動各項工作,夯實信用建設法治基礎。
梳理規范制度。2021年底前,全面梳理各地、各行業領域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相關制度文件,按照國家要求開展清理規范工作,確保各項失信約束措施依法合規。
編制目錄清單。2021年底前,依據地方性法規,編制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和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準確界定公共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統一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范圍,規范失信行為認定。
加強權益保護。按照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失信懲戒措施清單,依法依規采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以及信用修復等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制度,切實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三)遵循原則。
依法依規。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措施等事關各類主體切身利益,必須嚴格依法依規,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過懲相當。實施失信懲戒應當與失信情形相關聯,按照失信行為發生的性質、領域、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依法實施不同類型、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
審慎穩妥。立足我省實際,充分借鑒先進經驗,規范穩妥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在社會關注度高、認識尚未統一的領域慎重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二、全面開展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工作
(一)梳理規范現行制度。
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和失信行為認定標準,對全省范圍內涉及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共享和公開以及失信行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失信懲戒措施等制度文件進行全面清理規范。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定的,予以保留。對不符合要求的,按規定修訂或者廢止。對暫無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依據但符合地方發展需要、確有必要實施的,各地各部門應當推動制定、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性法規實施相關措施。(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政務辦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嚴格規范失信行為認定依據。
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以下簡稱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可認定失信行為的依據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各級行政機關依法依規認定失信行為后應當如實記錄失信信息,并及時共享至本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影響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被依法撤銷、變更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撤銷或者變更該信用信息。(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嚴格限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范圍。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范圍,應限制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擴展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設列范圍。(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四)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
各級行政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認定標準規范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以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形式確定;暫無相關文件的,認定標準也可以該領域主管(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形式確定。制定僅在地方范圍內實施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其名單認定標準必須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制定地方認定標準時應當明確名單移出條件、程序以及救濟措施。(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共享、公開范圍和程序
(一)明確公共信用信息的納入、共享、公開范圍。
嚴格以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將行政機關掌握的特定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實行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管理。對納入目錄的公共信用信息應當明確是否可公開,是否可共享、共享范圍,以及公開、保存的期限。(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編制全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用辦)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我省省級地方性法規,按照合法、必要原則,制定并定期更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目錄的建議,省信用辦組織研究,公開征求意見,提請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各設區市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參照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責任單位:省信用辦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管理。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以及相關部門、設區市信用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逐步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統籌公共信用信息公開渠道,行政機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或者其他有關規定,在本部門網站、本級政府網站或者其他指定的網站公開相關信息。信用門戶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要按照有關規定,將所歸集的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統一公開,并與相關行政機關公開的內容、期限保持一致。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作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四、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
(一)嚴格履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
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預先書面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書面反饋結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將失信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認定部門要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或者單獨制作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文書,告知當事人相應事由、依據和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除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標準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有認定依據、但需規范認定程序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制度,應當于2021年底前按要求調整完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程序,此后與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要求不符的一律廢止。(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編制全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
行政機關對信用主體采取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實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管理。省信用辦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省級地方性法規編制并定期更新全省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省各有關部門(單位)可依法依規提出擬納入清單的意見建議,省信用辦組織研究,公開征求意見,提請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各設區市可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失信懲戒措施補充清單。(責任單位:省信用辦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依法依規審慎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領域、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對照失信懲戒措施清單,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受自然災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戒。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懲戒失信主體。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現行規定對失信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為由,在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或者在法定懲戒標準上加重懲戒。(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體權益保障機制
(一)健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信用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修復方式和程序;鼓勵支持信用主體積極主動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修復條件的,根據相關流程及時予以修復,終止共享公開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各地各部門以及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門戶網站應當明確專門人員負責信用修復工作,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主體收取費用。加強信用修復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實現“一次申請、同步修復”,提高信用修復效率,切實解決“信用修復難”問題。(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機構要依法嚴格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門戶網站建設運維和安全保護,明確信用信息查詢使用權限和程序,完善查詢使用審查和登記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采集、買賣信用信息的違法行為。(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個人隱私權益保護力度。
各地各部門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最小化原則,嚴格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采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明示采集、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本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者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用信息等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加強對金融企業、征信機構、信用服務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的重點監管,規范信用信息服務,嚴格規范其采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用信息等行為,切實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四)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監管。
信用服務機構使用、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產品,應當確保信用信息準確、完整。信用主體認為信用服務機構采集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刪除。加大信用服務機構失信治理力度,對信用服務機構借信用修復之名行騙、在線兜售信用評級證書等違法違規行為,信用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大查處力度,責令整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和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六、加強組織實施保障
(一)統一思想認識。
各地各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深刻認識完善失信約束制度對全面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全面依法提升的重要意義。充分認識依法規范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得到廣泛重視的必然要求。深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本實施方案,抓實抓細各項重點工作,是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助于推動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遵循法治軌道,推動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二)落實主體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本行業信用監管主體責任,強化政務誠信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依規做好失信行為認定、記錄、歸集、共享、公開、懲戒和信用修復等工作,定期組織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標準執行效果進行第三方評估并及時修訂。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已獲授權的責任單位要做好相關工作。各級信用管理部門要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切實履行統籌協調職責,對本區域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加強規范指導。(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
(三)加強宣傳解讀。
各地各部門要通過本級政府網站、部門門戶網站、信用門戶網站及公眾號等自媒體,多渠道開展誠信宣傳教育。各級信用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通過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和培訓等,引導市場主體主動守信、合法用信、修復失信。鼓勵各類媒體深入報道誠實守信先進典型和守信激勵具體舉措,對失信行為和事件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倡導誠實守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專家學者、新聞媒體等作用,及時闡釋和解讀信用政策,積極回應各界關切,強化正面引導,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責任單位:省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