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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廈門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通知 (廈衛政法〔2021〕266號)

   2021-09-14 881
核心提示:本辦法所稱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依法調查取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部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屬各醫療衛生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我委制定了《廈門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堅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普法宣傳、提高社會公眾法治意識,通過督促整改、批評教育等方式,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依法依規誠信經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經依法調查取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對部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對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實行清單化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我委制定發布《廈門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并根據執法實踐以及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動態調整《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第五條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特點,按照寬嚴相濟的原則,鼓勵引導違法行為人主動改正輕微違法行為。

第六條  對于未列入《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違法行為,符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不予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處罰。

第七條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后,對符合不予處罰規定的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不予處罰的理由、依據予以說明,經法制審核后,依法定程序研究決定后制作《不予處罰決定書》。

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時發現符合本辦法和清單規定不予處罰情形,依法當場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于兩日內報所屬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備案。

第八條  執法人員應當將《不予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行政相對人,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做出合法誠信的承諾,簽署《合法誠信承諾書》,履行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等責任。

第九條  執法人員應當加強證據收集固定,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不予處罰的案件進行全過程記錄,相關記錄納入執法案卷并歸檔保存。

第十條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加強對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對《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提前加蓋印章,并做好領用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了我委《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范圍內的違法行為,同時又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不得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二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了我委《不予行政處罰清單》范圍內的違法行為,衛生監督執法機構依據《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作出不予行政處罰后,二年內行政相對人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不得再次適用《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廈門市衛生健康領域首次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2.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誠信承諾書



 
地區: 福建 廈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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