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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陳醋保護條例

   2021-09-30 237
核心提示:為了保護山西老陳醋品牌和工藝特色,保障山西老陳醋品質,傳承和弘揚山西老陳醋傳統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山西老陳醋品牌和工藝特色,保障山西老陳醋品質,傳承和弘揚山西老陳醋傳統文化,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山西老陳醋的生產經營、傳統工藝和知識產權保護、文化傳承、技術創新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山西老陳醋,是指采用傳統特殊工藝生產,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符合地理標志產品山西老陳醋國家標準的釀造食醋。

第四條  山西老陳醋保護應當堅持標準引領、品牌保護、傳承發展、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山西老陳醋保護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引導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山西老陳醋原料種植、技術創新、品牌保護、市場營銷、人才培養、環境保護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務和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西老陳醋保護和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食醋行業組織,指導和支持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升服務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山西老陳醋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與發展

第八條  山西老陳醋生產應當具備下列工藝特點:

(一)以高粱、麩皮為主要原料,以大麥、豌豆、稻殼、谷殼為輔料;

(二)以大曲作為糖化發酵劑,經酒精發酵、高溫固態醋酸發酵、熏醅、淋醋,入缸或者池伏曬、撈冰陳釀等工藝釀造;

(三)陳釀期12個月以上;

(四)不使用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等的保護。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范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鼓勵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向社會公開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并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取得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或者產品不符合山西老陳醋國家標準,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或者“山西老陳醋”名稱;

(二)食醋產品包裝或者廣告宣傳所用文字、圖案等仿冒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三)擅自在食醋產品上將與“山西老陳醋”名稱相同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容易導致混淆;

(四)在山西老陳醋產區外生產的食醋產品,使用山西老陳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或者“山西老陳醋”名稱;

(五)其他侵犯山西老陳醋知識產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傳統釀造技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鼓勵山西老陳醋釀造技藝的代表性傳承人通過收徒、技藝展示等方式,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歷史文化、工藝特色、風味品質等的宣傳。

鼓勵和支持企業和個人建設各具特色的醋博園、醋博物館,對涉及山西老陳醋的飲食文化、民風民俗、故事傳說等進行搜集、整理,發展特色旅游、特色餐飲等產業,傳播山西醋文化。

第十三條  產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名品牌建設,鼓勵和支持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開展品牌宣傳,提升品牌知名度。

產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榮譽稱號的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給予補助或者獎勵。

第十四條  鼓勵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參加國內外合作交流,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第十五條  鼓勵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對傳統釀造技藝進行保護、發掘、整理,培養傳統釀造技藝人才。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釀造相關專業,培養專業化人才。

第十六條  支持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合作,增加研發投入,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及設備,多領域開發新產品。研究開發新產品的各項費用,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獲得國家和省質量獎、專利獎的產品和項目,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產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產業基金、專項資金等支持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發展,鼓勵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八條  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原料、生產、銷售、服務等全過程可追溯體系,如實記錄相關信息。

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山西老陳醋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山西老陳醋”名稱的規范使用管理,依法查處侵犯山西老陳醋知識產權的行為。

產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山西老陳醋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結果。

第二十條  山西老陳醋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申請注銷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組織生產的;

(二)兩年內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企業已經注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現山西老陳醋生產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檢查結果或者有關信息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未按照有關規定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食醋生產企業、行業組織等制定山西陳醋地方標準。

山西陳醋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山西
標簽: 品質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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