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已經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實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2007年4月27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查要求、建議的提出
第四章 審 查
第五章 處 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規范和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保障憲法法律法規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第四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促進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接收、登記、分送、存檔和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同級黨委、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備案審查工作部門、機構的聯系,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工作協作和信息交流。
第七條 上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聯系,提供業務指導。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立全省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和制定機關應當按照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規定使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高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備 案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本級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具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 監察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范圍的規范性文件;
(六)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范性文件;
(七)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同時,還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發布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三)依法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報送備案報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規范性文件文本、說明和制定依據(以下統稱備案文件),制定依據主要包括參考資料、立法依據表等內容。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應當一并報送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應當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發送電子回執;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以電子指令形式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報送機關應當自收到電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登記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辦理建議,按照有關程序和職責分工及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
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以上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同時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
第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遲報、漏報、報送不規范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報送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查要求、建議的提出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下級人大和常委會認為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的,可以向有權審查的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告知提出人予以補正或者重新提出。
第十八條 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登記,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提出意見。
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接收、登記、進行審查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審查研究、提出意見。
對不屬于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告知提出人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根據情況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改、廢止或者失效的;
(二)此前已就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與制定機關作過溝通,制定機關明確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此前對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同一規定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的;
(四)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的;
(五)其他不宜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條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職權進行審查,對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依申請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審查。
第二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對涉及重大改革決策部署和政策調整、關系公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組織開展專項審查。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規范性文件審查中發現可能存在普遍性問題的,可以一并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違背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有關立法權限的規定;
(二)超越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違法作出調整和改變;
(四)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五)同上級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
(六)違反授權規定;
(七)違反法定程序;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所規定的措施與制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將規范性文件分送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初步審查研究工作,并將初步審查研究意見書面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規范性文件同步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 經初步審查研究,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進一步研究。
第二十八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了解有關情況,要求其補充有關材料。
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實地調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二十九條 對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可以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召開審查會議,聽取制定機關有關情況說明。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一般應當在審查程序啟動后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向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了解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社會公眾有序參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制,暢通提出審查建議的渠道。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制度,聘請專家學者和實務工作者等擔任咨詢專家,參與備案審查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委托具備專業能力和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對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會同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經秘書長或者常委會分管負責人同意后,將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告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
在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前,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審查中止;經溝通沒有結果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研究意見。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審查研究意見之日起兩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反饋。
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三十七條 經審查認為本級人民政府、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八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認為該規范性文件確需修改或者廢止的,將審查研究意見交制定機關糾正。制定機關不糾正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章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制定機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主任會議認為該規范性文件確需修改或者廢止的,移送省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制定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文本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并按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第四十一條 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問題,但存在其他傾向性問題或者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第四十二條 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提出書面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向其反饋審查研究情況,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審查研究工作結束后,有關審查研究資料應當及時歸檔保存。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時,可以同時抄送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四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由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第四十六條 對不按本規定要求報送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報或者重新報送。
對拒不向常委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或者拒不執行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