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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糧食流通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的通知

   2021-10-19 310
核心提示:本清單施行前發生但尚未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適用《免罰清單》。

各市、縣、自治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海南省糧食流通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以下簡稱《免罰清單》),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在實施過程中請注意把握以下問題:

一、各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對列入免罰清單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時應當嚴格按照適用條件,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判斷后認定,不得擅自放寬或者變更適用條件。

二、各單位認定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屬于不予處罰事項,并適用相關規定不予處罰的,原則上應當在立案調查前的核查階段確定。對在立案調查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各單位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立案查處。

三、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當事人改正情況及相關審批材料或案卷卷宗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

四、各單位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通過責令改正、提醒教育、告誡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五、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免罰清單》所列違法行為,但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具有處罰權的單位按照其他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六、在辦理免罰事項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符合免罰條件的,應當終止免罰事項案件辦理程序,轉為處罰程序。

七、本清單施行前發生但尚未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適用《免罰清單》。

八、本《通知》自印發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單位在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反饋。

附件:   海南省糧食流通監管領域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xlsx

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0月18日

海南省糧食流通領域市場主體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
序號 違法行為種類 適用條件 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 責任單位
一、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1 糧食收購企業未按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
二、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2 糧油倉儲單位未按規定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
3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倉儲規定條件的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
4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八條 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
5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 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經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的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局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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