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明碼標價管理,彰顯價格透明度,保障廣大消費者知情權,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關于發布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式樣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汕頭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發布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式樣的通知》(汕市發改〔2016〕436號)自2016年11月起實施,該規范性文件于2021年10月31日到期。按照機構改革職能劃轉要求,組織實施明碼標價職責已由市場監管部門承擔,汕頭市市場監管局繼續實施《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式樣》,按程序重新發布,于2021年10月27日正式印發《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式樣的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6年10月31日止。
二、主要特點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式樣的通知》,著重規范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從事商品銷售的經營者,使用商品標價簽進行明碼標價的,按照發布的《通用商品標價簽式樣》進行標價他,同時還附上《商品標價簽填寫制作使用說明》。
二是對開架柜臺、自動售貨機、自選市場等采取自選方式售貨的,明確經營者應當區分商品種類,在商品陳列柜(架)處,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碼標價,同時可采用打碼機、條形碼、智能查詢、電子顯示屏等靈活便捷的方式明碼標價。
三是著重對于服裝類商品,黃金、鉑金首飾類等細小商品,生鮮類、蔬菜類等價格變動頻繁的商品,要求經營者在銷售該商品時可以不按照通用商品標價簽規定的內容、格式,制作、使用標價簽,采用醒目、靈活、方便等標價形式進行明碼標價。
附件: 汕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明碼標價商品標價簽式樣的通知(汕市監〔2021〕59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