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1997年11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管理條例》(2008年4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三、《內蒙古自治區會計條例》(2005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四、《內蒙古自治區國有農牧場條例》(1996年7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五、《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條例》(1997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六、《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2001年9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七、《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五)》第二次修正)
八、《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5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九、《內蒙古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1999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修正)
十、《內蒙古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06年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