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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濟政辦發〔2003〕20號)

   2011-01-14 997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 2001年以來,我市陸續開展了以煤礦、危險化學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的統一部署, 2001年以來,我市陸續開展了以煤礦、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城市燃氣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和違法生產經營活動,取締、關閉了一大批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小廠、小礦和生產經營場所,查處糾正了大量違規違章行為,排查和整治了大量事故隱患,全市安全生產基層和基礎工作得到明顯加強,安全生產狀況總體好轉,安全生產形勢明顯趨穩。但專項整治工作在個別縣(市)區、領域和單位開展得不夠深入,一些事故隱患未得到徹底整改,個別整治領域的重大事故仍有發生。為此,必須把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作為貫穿于整頓和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過程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重要任務來抓。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3〕64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以煤礦和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和水上運輸、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燃氣安全、建筑安全等為重點,依法整治,強化執法;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彈;突出重點,全面推進。
 
  (二)原則。把開展專項整治與學習、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起來,把深化專項整治的過程變成依法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安全生產法制秩序的過程;把專項整治與加強日常性的安全生產監管和執法檢查結合起來,促進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監管工作機制的建立;把專項整治與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結合起來,建立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持續改進的企業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把專項整治工作作為年終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按照《濟南市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暫行規定》的要求,嚴格考核;把專項整治與全面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結合起來,深化“一把手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等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嚴防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目標。通過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堅決淘汰、關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整頓和規范安全生產秩序;進一步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各類企業安全生產保障水平;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快安全生產法制和監管體系建設,有效遏制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重、特大事故發生勢頭。通過深化整治,全市事故總量和重大事故全面下降,防止重大惡性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實現安全生產年目標。
 
  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內容和要求
 
  (一)煤礦安全整治。繼續依法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嚴厲查處已關閉取締煤礦擅自恢復生產的違法行為,嚴防死灰復燃。對經過整頓后已經省級政府驗收并重新核發“四證”(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礦長資格證書)的小煤礦,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落實隱患整改和災害防治措施,增強防災抗災能力。沒有經過驗收的要繼續整頓,驗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嚴重滑坡的要限期停產整頓;經整頓仍然達不到安全標準的,要依法關閉。要繼續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為重點,強化“雙基”建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礦井通風、防瓦斯、防塵、防火、防水害等各項安全措施,加強用工管理和頂板、機電、運輸等薄弱環節的治理,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使全市煤礦達到《煤礦安全規程》要求。
 
  (二)非煤礦山安全整治。繼續以各類采石場、鐵礦、鋁土礦、磚瓦廠為重點,依法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礦、小采石場,嚴厲查處已關閉取締的各類非煤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違法行為,嚴防死灰復燃;對整治驗收合格的非煤礦山,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設施;對整治驗收和國有礦山年檢中查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要依法關閉。建立安全等級監管制度,通過安全評估,劃分出A、B、C、D四個等級,重點規范和監管C、D二級。集中整治和規范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管理,全面提高小型露天采石場的規模化、規范化、機械化開采水平。制定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區域性安全技術服務機構。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運輸安全整治。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事故多發的交通運輸企業,要堅決停運整頓,對不符合安全要求、隱患較大的交通運輸企業、個體運輸戶,要立即停業停運整頓;經整頓后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和運輸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違章查糾力度,嚴厲查處帶病車輛上路、無證經營、農用車非法載客、客貨混裝以及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車、逆向行駛等違規違章行為。依法取締生產或改裝不符合國家要求的汽車生產單位。加大事故多發路段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整頓力度,對易發事故的重點道路,采取降坡、加固改造、增設警示標志、施劃交通標線、安裝燈光照明等措施加快治理。繼續以沿黃的渡口、浮橋、客渡船和鄉鎮船舶以及公園、湖泊、水庫的旅游船和鄉鎮船舶為重點,全面落實水上安全法律法規和責任制,有效整改安全隱患,堅決取締非法運輸及不符合資質規定的船舶運輸經營者。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整治。深入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對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置、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從業單位,要堅決予以關閉;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投入生產;督促煉油、化肥、氯堿等生產、儲存企業開展安全評價,摸清已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場所存在的事故隱患,限期進行整改,對隱患嚴重的單位要立即停產整頓。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做到持證經營,嚴禁無證經銷。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工具和從業人員的資質管理,嚴格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行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安全整治,對使用氰化物的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企業要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安全培訓,達到安全管理要求。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從業單位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繼續取締、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廠點。對生產車間、倉庫等達不到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企業,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銷許可證并予以關閉。嚴格原材料和產品出入庫登記制度,加強守衛看護,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記制度和監控網絡,嚴格雷管編號登記管理,防止丟失被盜。繼續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銷售領域的清理整頓,對非法經營銷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處。加強小煤窯、小礦山、小采石場等使用接觸爆破器材較多的單位和部位及煙花爆竹生產廠家、批發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
 
  (六)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山東省公共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提高防御火災能力。加強對《消防法》實行后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內部裝修后改變使用用途的公共聚集場所,存在火災隱患未按期限整改仍在營業的公共聚集場所,2002年消防技術規范施行后開業不符合技術規范要求未按期限整改的公共聚集場所的專項整治力度。當前,要把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為深入整治的重點。凡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營業、生產、有人住宿期間被鎖閉的,必須當場改正。人員密集場所的應急照明、防火門、安全出口的設置,必須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在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設置鐵柵欄的和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包括學生、幼兒、老人、病員的集體宿舍和員工休息的房間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對拒不按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強制實施并予以處罰。
 
  (七)城市燃氣安全整治。切實抓好城市燃氣管道占壓隱患的整治工作,加強燃氣管道的安全巡查,嚴防燃氣泄漏、爆炸事故發生。徹底清除違章占壓,堅決杜絕新的占壓;大力查處和取締違章液化氣供應站,新建、改建、遷建液化氣供氣站經批準后方可建設;對液化氣儲罐廠(站)重新登記;對燃氣器具銷售實行準入制度,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實行《資質證書》管理,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實行《崗位證書》管理,推行燃氣泄漏報警器切斷裝置的安裝工作;對現有的瓶組站重新審核登記,沒有批準手續或存有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關停或取締。
 
  (八)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監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存在重大隱患、不認真進行整改以至發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資質,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開展建筑起重機械、施工坍塌和高處墜落安全專項整頓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九)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安全整治。進一步開展特種設備的安全整治工作,堅決查處非法制造、非法安裝、非法使用和無證操作等違法行為。旅游、電力、冶金、機械、輕工、農業、林業、紡織、貿易、教育、文化、衛生、供銷、人防等行業和領域,要針對存在的安全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制定和落實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一方平安。
 
  三、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進一步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認真抓好落實,把安全生產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鄉鎮、企業。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負責牽頭、配合和指導,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監督協調,各方面聯合行動,全社會齊抓共管。
 
  在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中,市安監局、煤炭辦、質監局、經委、公安局、交通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建管局、農業局、國土資源局、工商局、環保局、文化局、教育局、衛生局等牽頭和配合部門要繼續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繼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通知》(濟政辦發〔2003〕5號)的要求,認真做好各項整治的牽頭和配合工作。市質監局牽頭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整治工作。各項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門要積極配合。建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部門通氣匯報制度,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調度各項整治工作進展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市安監局和市監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點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各縣(市)區、各部門的落實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整改情況,要及時通知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都要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發生的重、特大事故,要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按時完成事故調查并批復結案。要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追究與“打黑除惡”、懲治腐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結合起來,堅決打掉“保護傘”,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加強制度建設,標本兼治。各縣(市)區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具體辦法措施,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快行業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并督促企業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產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險源都要落實監控責任并向主管部門報告和向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備案。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責任、人員、資金、時間“四落實”。對有關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 (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并相應組織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從源頭上把住安全生產關。工商、安監、煤炭、國土資源、公安、交通、建委等部門要嚴把危險化學品、礦山、道路運輸、燃氣和建筑等高危險行業的市場準入關。
 
  (四)開展企業安全評估,實施分類指導。通過評估,將企業的安全狀況劃分成A、B、C、D (即“好”、“一般”、“差”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對安全狀況差的企業要加強監督檢查,進行重點整治,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對不合格的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要抓緊對煤礦、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等重點領域的企業,以及發生過重大事故的其他領域的企業進行安全評估,并確保質量和進度。道路交通、水上運輸、民用爆破器材、燃氣、建筑和旅游等重點行業的安全評估工作也要盡快展開。
 
  (五)搞好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普及安全生產法律知識,強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使生產經營企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產經營的觀念,為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要強化社會監督,利用公開舉報電話、政府網站、信箱等途徑,鼓勵群眾舉報。對整治工作嚴重滯后,整治期間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要通報批評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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