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做好本省長江流域禁捕以及相關工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實施長江大保護,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加強長江水生生物保護和做好長江禁捕有關工作的規定,把長江禁捕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任務,確保禁捕以及相關工作取得實效。
二、下列水域為禁捕區域:
(一)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
(二)長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
(三)湘江、資江、沅江、澧水干流;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經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審核公告的其他禁捕水域。
禁捕期限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其他禁捕區域在禁捕期限內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因育種、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進行捕撈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區域航行或者停泊。
四、水生生物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禁止垂釣。其他禁捕區域可以進行休閑垂釣,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一人多桿、一線多鉤、多線多鉤垂釣;
(二)不得使用視頻輔助裝置、探魚設備垂釣;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進行垂釣;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釣餌、窩料和添加劑以及魚蝦類活體水生生物餌料垂釣。
違反前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釣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捕工作的領導,將禁捕工作納入河長制工作范圍,規范執法隊伍建設,保障禁捕工作經費,將禁捕工作納入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范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禁捕工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林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禁捕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開展禁捕區域日常巡護,加強鄉鎮自用船舶登記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關規定。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等部門完善禁捕工作執法聯動機制,密切部門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禁捕工作跨區域合作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省市禁捕工作信息共享和行政執法協作。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民政、醫保等部門應當落實扶持政策,加強退捕漁民的就業指導和職業技能培訓,拓寬轉產就業渠道,做好符合條件退捕漁民的低保、臨時救助、醫療等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相關資金,支持退捕漁民轉產安置、社會保障等資金需求。
八、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水生生物保護意識,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禁捕規定的違法行為。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宣傳禁捕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公益廣告中增加禁捕內容,營造自覺遵守禁捕規定、保護生態的氛圍。
垂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宣傳和自律管理,引導垂釣者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文明垂釣。
九、本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