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 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場供應,保持全市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糧食應急預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糧食應急預案》和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應急情況分級
本預案所指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戰爭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糧食應急狀態按其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劃分為緊張應急狀態、緊急應急狀態、特急應急狀態三個級別:
?。?)緊張應急狀態。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但超出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進行應急處置的情況,且市場糧食供應較為緊張,出現群眾搶購糧食和情緒不穩定現象,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30%以上。
?。?)緊急應急狀態。在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但超出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進行應急處置的情況,且緊張狀態持續10天,出現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50%以上、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市場糧食供應緊張等現象。
?。?)特急應急狀態。全市及各縣(市)區,市場糧食供應較為緊張,及超出各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進行應急處置的情況,且緊急狀態持續15天,出現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100%以上、群眾搶購現象嚴重、部分地區出現糧食脫銷斷檔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緊張、緊急、特急糧食應急狀態下,對糧食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糧食專項應急預案和省、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市糧食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的要求,建立糧食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
1.4.2 科學監測、預防為主。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監測和預警系統,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隨時掌握糧食市場變化情況,在糧食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發出預警信號。
1.4.3 合法處置、反應及時。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糧食應急預警信號做出及時反應,迅速啟動應急工作程序,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糧食應急工作,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人民政府設立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市糧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財政局、工商局、物價局、商務局、交通局、農業局、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供電公司、農業發展銀行及北京鐵路局唐山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糧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財政局、商務局、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處室負責同志組成。
2.1.1 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判斷糧食應急情況級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實施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指揮、監督、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等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根據需要,向省政府或相關市以及當地駐軍部隊通報有關情況和請求支援幫助;及時協調解決糧食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1.2 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根據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指揮部提出應急行動意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指揮部指示,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調查、匯總糧食應急工作情況,草擬有關文件和簡報;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資金(費用)預算;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完成市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市政府辦公廳會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制定唐山市糧食應急新聞發布預案,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加強互聯網的管理監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刪除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負責全市及國內外有關糧食供求形勢的預測,分析市場行情,及時做出預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糧食采購、加工、調運和銷售;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負責市級儲備糧動用計劃的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安排實施糧食應急預案所需的相關資金,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動用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電公司、交通局、北京鐵路局唐山辦事處負責做好電力和運力的調度,優先保證應急糧食加工和運輸的需要。
(5)市物價局負責糧食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銷售最高限價或采取其他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油食品安全的監管,依法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7)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監督檢測糧食質量,防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趁機流入市場。
(8)市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
?。?)市審計局負責應急行動的各項資金(費用)預算實施情況的審計工作。
?。?0)市農業局負責組織恢復糧食生產,確定生產規模和品種。
(11)市監察局負責查處糧食應急狀態下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和違紀行為。
?。?2)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應急狀態下的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3)市農業發展銀行和有關商業銀行按有關信貸政策規定,負責安排落實應急糧食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所需的資金貸款。
?。?4)其他有關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2.2 地方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比照唐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及其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理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工作的正常進行。
3.監測、預測、報告與預警
3.1 市場監測與預測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局應當建立全市糧食市場行情、供求形勢的監測、預警分析系統,通過對市內外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儲備和國際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查詢和信息分析,預測對本市糧食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應的建議。要充分利用各部門各單位現有的信息資源,加強信息整合,實現資源共享。
3.2 應急報告與預警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物價局應當建立全市糧食市場監測和應急報告制度。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發現糧食應急情況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省、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并及時通報縣級人民政府和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各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糧食應急情況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通報后,應立即按當地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準確分警,確定應急處置主管部門。同時有關部門要立即派人核實報告(預警)信息,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認為本級應當進入預警或應急狀態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
4.應急響應措施
4.1 應急響應程序
4.1.1 應急預案啟動
糧食市場出現應急情況時,市、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情況的程度,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4.1.2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和成員單位的應急響應工作程序是:
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糧食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有關情況,提出采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及時向指揮部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指揮部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有關縣(市)區保持聯系,及時派員深入糧食市場調查;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各地的緊急報告和求援后,應立即做出準確的判斷,并迅速部署應急行動;及時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通報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位,按照本單位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4.1.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工作程序是:
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市場動態,并及時上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糧食調配和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必要時請求緊急支援;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平息謠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持社會穩定;迅速執行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2 應急措施
4.2.1 當出現緊張狀態時,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應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供應系統。立即組織當地指定的加工企業加工糧食,并通過指定的銷售網點投放市場,按照“先部隊、后地方”的原則,確保當地駐軍及城鎮居民、農村缺糧群眾的糧食供應。
(2)組織糧食采購和調配。組織當地糧食企業進行糧食采購,制定本地區或跨地區的糧食調配計劃,安排好運輸線路和工具。
(3)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和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4)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預測糧食市場的走向。
(5)及時進行新聞發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盡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新聞發布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4.2.2 出現緊急狀態時,除采取4.2.1規定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根據市場動態及有關縣、區的申請,按照全市統籌、合理安排的原則,提出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啟動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預計糧食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可能出現斷供時,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逐級動用地方儲備糧供應市場。如縣級儲備糧不足,則由縣級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不足,則由市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仍難以滿足需要,則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家申請動用中央儲備糧。
(3)向市以外商調應急糧食。市人民政府根據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意見,可以向其他糧食主產區人民政府商調應急糧食。
4.2.3 出現特急狀況時,除采取4.2.1和4.2.2規定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實施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糧食、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價格干預措施,確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糧食品種和地域范圍。
(2)實行定量供應。根據事態發展和糧源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標準和范圍。城鎮居民憑戶籍管理憑證到政府指定的糧食供應網點購買,供應價格執行銷售最高限價。糧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居民定量供應。
(3)統一分配、供應糧食資源。由市人民政府下令臨時停止所有糧食交易,凍結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商品糧庫存,并按臨時市場管制辦法,對社會糧食資源統一分配供應。
4.3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糧食儲備計劃,足額安排糧食儲備補貼資金,保持必要的糧食儲備規模,提高應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能力。2008年底以前,市級糧食儲備達到5萬噸規模(其中成品糧儲備5000噸),縣區級糧食儲備達到6萬噸規模。
5.2 糧食應急供應保障系統:
5.2.1 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市糧食局應選擇靠近市區且交通便利、設施較好、具備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應急加工指定企業。在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加工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確保應急糧食加工任務的完成。
5.2.2 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網絡。市、縣兩級糧食部門要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的需要,按照市區非農業人口每5萬人一個供應網點、城鎮每1萬人一個供應網點的標準,確定糧食應急銷售或發放網點,委托一些信譽好的糧食零售網點、軍供網點和連鎖超市、商場等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5.2.3 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市、縣兩級糧食部門要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提前確定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確保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 ,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5.2.4 市、縣兩級糧食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加工、供應企業和儲運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供應和儲運企業名單,要報市糧食局備案。
6.后期處置
6.1 評估與改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糧食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對實施應急預案中出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意見,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應急能力恢復。發展和改革、糧食、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半年時間內,按原計劃規模,及時安排補充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
6.3 應急經費審計。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預案的各項支出,及時進行審計。
6.4 應急經費清算。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經審計核實的支出及時進行清算和兌付。
6.5 貸款資金清算。應急動用的市級儲備糧占用的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唐山支行會同市財政局、糧食局等部門及時清算、收回貸款。
6.6 經濟損失補償。對農民因恢復糧食生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各級人民政府按事權責任負擔補償。
6.7 獎勵。對參加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通信、加班等補助。對出色完成應急任務、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和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等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6.8 處罰。對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的;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7.附則
7.1 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糧食應急預案。
7.2 本預案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7.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1 編制目的與依據
為有效監測和控制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場供應,保持全市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國家糧食應急預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糧食應急預案》和國家、省市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 應急情況分級
本預案所指糧食應急狀態,是指因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或者戰爭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糧食供求關系突變,并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糧食應急狀態按其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劃分為緊張應急狀態、緊急應急狀態、特急應急狀態三個級別:
?。?)緊張應急狀態。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但超出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進行應急處置的情況,且市場糧食供應較為緊張,出現群眾搶購糧食和情緒不穩定現象,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30%以上。
?。?)緊急應急狀態。在兩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出現糧食應急狀態,但超出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進行應急處置的情況,且緊張狀態持續10天,出現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50%以上、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市場糧食供應緊張等現象。
?。?)特急應急狀態。全市及各縣(市)區,市場糧食供應較為緊張,及超出各縣(市)區政府處置能力和市政府認為需要直接組織進行應急處置的情況,且緊急狀態持續15天,出現糧食價格在一周內上漲100%以上、群眾搶購現象嚴重、部分地區出現糧食脫銷斷檔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緊張、緊急、特急糧食應急狀態下,對糧食加工、運輸、供應等方面的應對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糧食專項應急預案和省、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市糧食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協調行動,局部服從整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的要求,建立糧食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
1.4.2 科學監測、預防為主。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監測和預警系統,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跟蹤監測,隨時掌握糧食市場變化情況,在糧食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及時發出預警信號。
1.4.3 合法處置、反應及時。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糧食應急預警信號做出及時反應,迅速啟動應急工作程序,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糧食應急工作,迅速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果斷、取得實效。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人民政府設立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市糧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財政局、工商局、物價局、商務局、交通局、農業局、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統計局、審計局、監察局、公安局、供電公司、農業發展銀行及北京鐵路局唐山辦事處等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糧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糧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財政局、商務局、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處室負責同志組成。
2.1.1 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掌握糧食市場形勢,判斷糧食應急情況級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或終止實施應急措施的建議,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指揮、監督、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應急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等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根據需要,向省政府或相關市以及當地駐軍部隊通報有關情況和請求支援幫助;及時協調解決糧食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1.2 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根據全市糧食市場動態,向指揮部提出應急行動意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指揮部指示,召集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工作;調查、匯總糧食應急工作情況,草擬有關文件和簡報;協助有關部門核定實施本預案應急行動的各項資金(費用)預算;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完成市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市政府辦公廳會同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制定唐山市糧食應急新聞發布預案,負責組織發布相關新聞,加強互聯網的管理監督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刪除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負責全市及國內外有關糧食供求形勢的預測,分析市場行情,及時做出預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意見;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糧食采購、加工、調運和銷售;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負責市級儲備糧動用計劃的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安排實施糧食應急預案所需的相關資金,配合有關部門擬定動用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供電公司、交通局、北京鐵路局唐山辦事處負責做好電力和運力的調度,優先保證應急糧食加工和運輸的需要。
(5)市物價局負責糧食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掌握糧食市場價格動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銷售最高限價或采取其他價格干預措施,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對糧食市場以及流通環節糧油食品安全的監管,依法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7)市衛生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監督檢測糧食質量,防止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趁機流入市場。
(8)市統計局負責統計監測與應急工作相關的糧食生產和消費。
?。?)市審計局負責應急行動的各項資金(費用)預算實施情況的審計工作。
?。?0)市農業局負責組織恢復糧食生產,確定生產規模和品種。
(11)市監察局負責查處糧食應急狀態下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和違紀行為。
?。?2)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糧食應急狀態下的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3)市農業發展銀行和有關商業銀行按有關信貸政策規定,負責安排落實應急糧食采購、加工、調撥、供應所需的資金貸款。
?。?4)其他有關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2.2 地方糧食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需要,比照唐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及其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工作,建立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系統和糧食應急防范處理責任制,及時如實上報信息,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糧食應急工作的正常進行。
3.監測、預測、報告與預警
3.1 市場監測與預測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局應當建立全市糧食市場行情、供求形勢的監測、預警分析系統,通過對市內外主要糧食品種的生產、庫存、流通、消費、價格、質量、儲備和國際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查詢和信息分析,預測對本市糧食市場可能產生的影響,隨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相應的建議。要充分利用各部門各單位現有的信息資源,加強信息整合,實現資源共享。
3.2 應急報告與預警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糧食局、物價局應當建立全市糧食市場監測和應急報告制度。要加強對重大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跟蹤監測,發現糧食應急情況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時,要在第一時間內向省、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報告,并及時通報縣級人民政府和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
各級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糧食應急情況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通報后,應立即按當地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規定,準確分警,確定應急處置主管部門。同時有關部門要立即派人核實報告(預警)信息,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認為本級應當進入預警或應急狀態時,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
4.應急響應措施
4.1 應急響應程序
4.1.1 應急預案啟動
糧食市場出現應急情況時,市、縣兩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情況的程度,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4.1.2 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和成員單位的應急響應工作程序是:
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糧食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迅速掌握有關情況,提出采取應急措施的意見,及時向指揮部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指揮部辦公室全天24小時與有關縣(市)區保持聯系,及時派員深入糧食市場調查;應急工作指揮部接到各地的緊急報告和求援后,應立即做出準確的判斷,并迅速部署應急行動;及時向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接到指揮部通報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到位,按照本單位職責迅速落實應急措施。
4.1.3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響應工作程序是:
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全天24小時監測糧食市場動態,并及時上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辦公室;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做好糧食調配和供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糧食市場秩序,必要時請求緊急支援;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平息謠傳,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持社會穩定;迅速執行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的各項指令。
4.2 應急措施
4.2.1 當出現緊張狀態時,市糧食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應采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供應系統。立即組織當地指定的加工企業加工糧食,并通過指定的銷售網點投放市場,按照“先部隊、后地方”的原則,確保當地駐軍及城鎮居民、農村缺糧群眾的糧食供應。
(2)組織糧食采購和調配。組織當地糧食企業進行糧食采購,制定本地區或跨地區的糧食調配計劃,安排好運輸線路和工具。
(3)加強糧食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糧價和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糧食等違法經營行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
(4)加強對糧食市場動態的實時監測,分析、預測糧食市場的走向。
(5)及時進行新聞發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進行宣傳報道,盡快消除社會不實傳聞和消費者恐慌心理。新聞發布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
4.2.2 出現緊急狀態時,除采取4.2.1規定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提出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根據市場動態及有關縣、區的申請,按照全市統籌、合理安排的原則,提出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啟動市級儲備糧應急動用計劃。預計糧食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可能出現斷供時,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應逐級動用地方儲備糧供應市場。如縣級儲備糧不足,則由縣級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不足,則由市政府申請動用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仍難以滿足需要,則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家申請動用中央儲備糧。
(3)向市以外商調應急糧食。市人民政府根據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的意見,可以向其他糧食主產區人民政府商調應急糧食。
4.2.3 出現特急狀況時,除采取4.2.1和4.2.2規定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1)實施價格干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糧食、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價格干預措施,確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糧食品種和地域范圍。
(2)實行定量供應。根據事態發展和糧源狀況,確定居民定量供應的標準和范圍。城鎮居民憑戶籍管理憑證到政府指定的糧食供應網點購買,供應價格執行銷售最高限價。糧食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居民定量供應。
(3)統一分配、供應糧食資源。由市人民政府下令臨時停止所有糧食交易,凍結所有糧食經營企業商品糧庫存,并按臨時市場管制辦法,對社會糧食資源統一分配供應。
4.3 應急終止
糧食應急狀態消除后,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終止實施糧食應急預案的建議,經批準后,及時終止應急措施,恢復正常秩序。
5.應急保障
5.1 糧食儲備??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落實糧食儲備計劃,足額安排糧食儲備補貼資金,保持必要的糧食儲備規模,提高應對糧食市場異常波動的能力。2008年底以前,市級糧食儲備達到5萬噸規模(其中成品糧儲備5000噸),縣區級糧食儲備達到6萬噸規模。
5.2 糧食應急供應保障系統:
5.2.1 建立糧食應急加工系統。市糧食局應選擇靠近市區且交通便利、設施較好、具備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糧油加工企業作為應急加工指定企業。在應急預案啟動后,指定加工企業必須服從統一安排和調度,確保應急糧食加工任務的完成。
5.2.2 建立糧食應急供應網絡。市、縣兩級糧食部門要根據駐軍、城鎮居民及城鄉救濟的需要,按照市區非農業人口每5萬人一個供應網點、城鎮每1萬人一個供應網點的標準,確定糧食應急銷售或發放網點,委托一些信譽好的糧食零售網點、軍供網點和連鎖超市、商場等承擔應急糧食供應任務。
5.2.3 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市、縣兩級糧食部門要根據糧食儲備、加工設施、供應網點的布局,科學規劃、利用和整合社會資源,建立糧食應急儲運系統,提前確定運輸線路、臨時存放點、運輸工具,確保應急條件下的糧食運輸。進入糧食應急狀態后 ,對應急糧食要優先安排計劃、優先運輸,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確保應急糧食運輸暢通。
5.2.4 市、縣兩級糧食部門應當與應急指定加工、供應企業和儲運企業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并隨時掌握這些企業的動態。應急加工、供應和儲運企業名單,要報市糧食局備案。
6.后期處置
6.1 評估與改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總結糧食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對實施應急預案中出現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意見,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預案。
6.2 應急能力恢復。發展和改革、糧食、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半年時間內,按原計劃規模,及時安排補充已動用的各級儲備糧。
6.3 應急經費審計。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實施預案的各項支出,及時進行審計。
6.4 應急經費清算。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經審計核實的支出及時進行清算和兌付。
6.5 貸款資金清算。應急動用的市級儲備糧占用的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唐山支行會同市財政局、糧食局等部門及時清算、收回貸款。
6.6 經濟損失補償。對農民因恢復糧食生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各級人民政府按事權責任負擔補償。
6.7 獎勵。對參加應急工作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通信、加班等補助。對出色完成應急任務、對應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和及時提供應急糧食或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等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糧食應急工作指揮部給予表彰和獎勵。
6.8 處罰。對不按照本預案規定和市糧食應急指揮部要求采取應急措施、拒不執行糧食應急指令的;糧食儲備或糧食經營企業的庫存量未達到規定水平,影響應急使用的;在糧食銷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有特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7.附則
7.1 各縣(市)、區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縣(市)、區糧食應急預案。
7.2 本預案由市糧食局負責解釋。
7.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