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黨和國家十分重視糧食安全工作。我省省級儲備糧在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急救災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化,現行省級儲備糧管理制度已不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完善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加快構建高層次、高質量、高效率的省級儲備糧保障體系,十分必要。一是新修訂的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明確了“嚴把質量標準和等級、嚴明出庫管理責任、嚴格糧食購銷動用程序、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等內容,這些內容需要在省級儲備糧管理制度中進一步細化。二是省級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多年未調整,一定程度存在撥付期限不科學等問題,影響了承儲單位的日常運營,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制度。三是省級儲備糧功能定位和儲存、輪換等運行機制與保障糧食安全的要求存在差距,需要從立法層面進行規范,提升省級儲備糧管理法治化水平。
二、政策依據
制定《山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9〕48號)精神,根據《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切實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晉辦發〔2020〕27號)要求,以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山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廳字〔2018〕123號)、《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糧辦政〔2016〕79號)、《山西省規章設定罰款限額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辦法》等儲備糧管理政策及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8章34條,分為總則、計劃、儲存、動用、資金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壓緊壓實各方責任,不斷完善儲備計劃。糧食安全事關國計民生,地方糧食儲備是保障區域糧食市場供求和應對突發狀況的“第一道防線”。為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我省制定的《辦法》中明確了承擔省級儲備糧任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依法履行省級儲備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計劃,建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以下統稱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省級儲備糧相關工作;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省級儲備糧信貸資金需要;承擔省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
針對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等方面,《辦法》中明確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儲備糧計劃,會同省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下達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承儲單位根據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儲備糧的輪換,由承儲單位結合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入庫生產年限,逐級提出輪換計劃申請,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后實施。
(二)確保管得好調得出,進一步強化資金管理。糧食作為國家儲備的重要民生保障物資,生產周期長,產能恢復難,且有不可替代性,需要通過修訂辦法,確保地方政府儲備糧儲得足、管得好、調得出、供得上。用創新方式強化管理,嚴格監管責任,不斷提升儲備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辦法》規定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布局合理、節約成本和便于監管的原則確定承儲單位,并對倉(罐)容規模、智能化倉儲設施、儲存儀器和場所、相關技術人員等方面提出要求。承儲單位不得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不得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和省級儲備糧基金;不得出現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資金管理方面,《辦法》要求省財政部門建立省級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變化、企業管理方式、企業改組改制等情況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克扣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和省級儲備糧基金。
(三)加強部門責任監管,筑牢糧食儲備安全屏障。確保儲備糧安全,必須加強各方責任的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管理狀況、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按照《辦法》要求,將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對承儲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承儲任務。若出現相關責任人不按規定要求下達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撥付費用補貼的,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干預承儲單位正常運營的,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予糾正的,發現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不立即采取措施的,將按照《辦法》中規定,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承儲單位,《辦法》還明確提出不得出現以省級儲備糧進行期貨實物交割;以儲備設施、設備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入庫的省級儲備糧未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國家規定的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等行為,若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任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辦法》規定,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貸款規模和省級儲備糧基金,或者擠占、挪用、克扣、騙取省級儲備糧基金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