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規范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1〕8號)

   2021-12-13 720
核心提示:本規范所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者的食品類別、生產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對食品生產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各區市場監管局、委相關處室及有關單位:

《天津市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規范》已經2021年12月3日第9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附件1:食品生產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doc

             附件2:食品生產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doc

                    附件3: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確定表.doc

2021年12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重要指示要求,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生產者的食品類別、生產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對食品生產者實施的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的風險分級,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本市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規范,組織指導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者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生產風險分級信息,加強食品生產監管工作。

第五條 本市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風險分級結果,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合法高效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六條 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生產風險等級的劃分,應當結合食品生產者風險特點,從生產食品類別、生產規模、消費對象、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結果等靜態風險因素和生產條件保持、生產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并根據對食品生產者監督檢查、食品安全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第八條 確定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

第九條 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風險分值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三章 程序規定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可以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生產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生產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調取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信息,對照《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確定食品生產者靜態風險分值。

同一食品生產者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最高分值作為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動態風險因素的量化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

第十三條 區市場監管局評定食品生產者動態風險分值時,應當結合對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確定。

利用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應是上一年度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根據《動態風險表》要求計分,確定食品生產者動態風險分值。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調高兩個風險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問題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其他應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低一個風險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規范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其他應下調風險等級情形的。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直接上調為D級風險等級: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一年內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有2次及以上問題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提出的整改項目未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的;

(四)其他應直接上調為D級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七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靜態風險分值、動態風險分值分別評分,相加后確定基礎風險等級后,再根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生產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者的風險等級,應當按照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

對新開辦的食品生產者的風險等級評定,應在食品生產者取得合法資質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者風險分值及本規范相關要求,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并將風險等級確定情況告知食品生產者。

對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確定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區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情況屬實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及時調整風險分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生產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在年內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一條 在評定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時,區市場監管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者補充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監管要求

第二十二條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按照對應的監管周期和頻次進行監管,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四個月至少監督檢查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三個月至少監督檢查1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二個月至少監督檢查1次。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重點食品生產者的監督檢查頻次做出臨時調整。

第二十四條 新開辦食品生產者按照本規范要求,從下一個監管周期開始計算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五條 區市場監管局發現食品生產者涉嫌存在違法情形應當先行立案查處,并將處罰結果計入監管記錄,并作為確定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生產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問題清單,科學開展監管工作。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生產控制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范不適用于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天津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