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目的
促進行政處罰裁量的正確行使,既是行政機關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構建衛生健康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需要。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完善執法流程,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從源頭上防止濫用行政處罰,促進行政執法單位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我區 2014 年編印的裁量基準已不能適應當前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依據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行的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適用規則進行修訂,消除模糊和兜底條款,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二、修訂依據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對行政處罰的細化、量化和具體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程序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涉及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餐具飲具消毒服務單位、傳染病防治與消毒產品、醫療衛生、職業與放射衛生、婦幼健康、中醫藥等 11 個衛生監督專業,制定修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三、修訂過程
按照《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修訂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和任務分工,全面梳理現行有效的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共 152 部,其中法律 16 部、行政法規 35部、部門規章 92 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9 部,最終適用于裁量的共52部,其余無法裁量的主要原因有執法主體不在衛生行政部門、上位法涵蓋下位法、法條中無禁止性條款或無罰則、處罰種類無需裁量、本區內無此類案由、截止目前尚未生效的法律等六種情形。本次修訂的過程中通過組織各市縣(區)相關專業專家修訂、召開推進會、研討會和座談會、發征求意見函等形式,統一修訂了專業分類和編號、案由表述和格式、違法情節和裁量標準等內容,并向各市、縣(區)衛生健康委(局)、寧夏醫科大學總醫院、委直屬相關單位以及委機關各處室征求意見 36 條,采納 14條,結合《寧夏衛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七年來的行政處罰工作情況,經多次修改,反復校對,編制完成了《寧夏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四、主要內容
《寧夏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分八大類對 11 部法律、11 部行政法規、29 部部門規章、1 部地方法規涉及 283 條案由進行了行政處罰裁量幅度修訂,每個案由的違法情節和裁量分較重、一般、較輕三個層次及對應處罰標準。
(一)公共衛生類(含公共場所、餐飲具消毒服務機構和飲用水專業)裁量 1 部法律、2 部部門規章、1 部地方法規,共 30 條;
(二)傳染病防治與消毒產品類裁量 3 部法律、2 部行政法規、5 部部門規章,共 42 條;
(三)醫療服務類裁量 3 部法律、6 部行政法規、7 部部門規章,共 59 條;
(四)血液安全類裁量 1 部法律、1 部行政法規、3 部部門規章,共 29 條;
(五)婦幼健康類裁量 1 部法律、1 部行政法規、3 部部門規章,共 9 條;
(六)中醫藥類裁量 1 部法律、2 部部門規章,共 9 條;
(七)職業與放射衛生類裁量 1 部法律、1 部行政法規、6 部部門規章,共 104 條;
(八)綜合類裁量 1 部部門規章,共 1 條。
附則《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共十八條,對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內容做了基本規定和要求。
相關鏈接:寧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