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態環境局:
為推進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規定,現將《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做好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領會制定實施《清單》的重要意義
制定實施《清單》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深化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在生態環境領域的具體舉措,有利于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清單》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細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將依法不予處罰和從輕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具體化、標準化,為執法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執法工作指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執法精細化水平,不斷規范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二、認真做好《清單》組織實施工作
《清單》列舉了對違法排污當事人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的事項情形和例外情形規定,明確了免予行政處罰情形14項,從輕處罰情形5項。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掌握《清單》內容,熟悉具體運用條件,嚴格把握執法標準。對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違法行為,應依法依程序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決定。各生態環境部門作出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扶,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并做好相關記錄。對當事人改正情況要依法及時進行復查,確保違法行為整改到位;當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嚴格規范《清單》適用程序
(一)規范案件全過程記錄制度
根據《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黑環發〔2019〕112號),各級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發現或者當事人提出違法行為符合《清單》規定情形的,執法人員應當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進行全面調查,使用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并對調查取證過程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同時,應做好相關記錄和文書的整理歸檔工作。
(二)規范案件辦理程序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經調查發現符合《清單》規定的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情形的,由調查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經法制審核,由本單位集體審議后作出決定,審議過程應予以記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出不予處罰決定應出具不予處罰決定書。案件辦理過程應當符合《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行政處罰程序的制度規定。作出免予行政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證據材料。
(三)規范案件執法公示制度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對執法過程中下達的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應及時在網站進行公開。
四、強化《清單》落實和監督檢查
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法治思維和程序意識,加大對《清單》實施情況的組織調度和監督檢查力度,確保《清單》的全面貫徹落實。各市(地)要在每季度末向省生態環境廳報送《清單》實施情況及實施過程中的先進經驗做法、典型案例。省生態環境廳將把《清單》的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稽查監督的重要內容,對不嚴格、不依法落實本通知要求及《清單》內容的,及時督促整改并定期通報。
本《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違法案件可以適用本《清單》。各市(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執法實際,制定細化實施細則并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五、其他說明事項
本通知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清單》中的“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本通知印發實施后,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在我省同時執行。本通知未規定事宜或實施后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通知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對應法條 |
1 | 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 1.初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2.具備備案條件,責 令備案后及時完成備案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2 | 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 1.初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2.物料占地面積在 10 平方米以下,且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 ||
3.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的; |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 |||
4.重污染天氣期間不適用。 |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3 | 超標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小于或等于0.1倍或者噪聲超標在2分貝以內 | 1.初次違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
2.責令限期改正后及 時改正。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 |||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4 |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 1.應當在密閉空間或 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
2.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 ||
3.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5 | 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 ||||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6 | 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2.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或等于0.1噸,且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 ||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 ||||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7 |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1.《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1.《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
2.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 ||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8 |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信息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2.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第四十三條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9 | 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 ||
(一)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環境監測結果的; | ||||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
10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2.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 |||
11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2.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 |||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 ||||
(二)未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 ||||
(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的; | ||||
(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 ||||
12 |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 | 1.限于依法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的;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1.《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2.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 |||
(二)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志的。 | ||||
13 | 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2.非主觀故意,無弄虛作假行為。 |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中文警示說明的; | ||||
(二)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 ||||
(三)不按照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 ||||
14 | 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經認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 1.初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后當場改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2.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的。 |
附件2
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
一、排污單位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
符合上述情形,當事人及時改正違法行為,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守法承諾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從輕處罰僅針對罰款類行政處罰。對符合從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確定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20%,從輕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以最低的法定罰款金額為限。
附件3
×××生態環境局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審批表
案 由 | ||||
案 源 | ||||
申請事項 | ||||
當 | 名稱或姓名 | |||
事 | ||||
人 | 地址(住址) | 郵政編碼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公民身份證號碼)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負責人) | ||||
簡要案情 | ||||
申請不予處罰依據及建議 | ||||
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
承辦機構 |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
負 責 人 | ||||
意 見 | ||||
法制機構 |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
負 責 人 | ||||
意 見 | ||||
行政機關負 責 人 |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
審批意見 | ||||
(集體審議) |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承諾書
編號:
當事人信息 | 名稱或姓名 | |||
地址(住址) | 郵政編碼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公民身份證號碼)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負責人) | ||||
當事人承諾 | ||||
XXX生態環境局: | ||||
你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已簽收,執法人員已向本人(單位)進行了相關告知和法制宣傳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 ||||
本人(單位)對以上情況確認無誤,并自愿承諾: | ||||
1.立即予以改正; | ||||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并將整改情況說明等材料送達你單位; | ||||
3.遵守相關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 ||||
若本人(單位)未履行上述承諾的,愿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
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注明當事人的改正情況并核查后,執法人員簽名) | |||
承辦人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
附:當事人的身份材料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環罰〔 〕 號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與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一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
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我局于 年 月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陳述違法事實,如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情節、動機、危害后果等內容)
以上事實,有 (列舉證據形式,闡述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 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
經查,你(單位)你(單位)(闡述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當事人整改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條款序號)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生態環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黑環規〔2021〕6號附件1:《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起草說明.doc
黑環規[2021]6號附件2: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生態環境領域免予行政處罰和從輕處罰違法行為清單(試行)》修改意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