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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版《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變化

   2021-12-31 903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新版《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版《解釋》共計二十六條,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為方便食品行業相關人員了解2021年新版《解釋》的詳細變化,食品伙伴網對2021年新版《解釋》和2013年版《解釋》進行了比對,比對詳情請查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版與2013年版比對表。

 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新版《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方便食品行業相關人員了解2021年新版《解釋》的詳細變化,食品伙伴網對2021年新版《解釋》和2013年版《解釋》進行了比對,比對詳情請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版與2013年版比對表

新版《解釋》共計二十六條,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點,往往對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二)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利用銷售保健食品詐騙財物的現象較為突出。該類行為性質惡劣,特別是針對老年人實施的保健食品詐騙違法犯罪令人深惡痛絕。對此,《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依法懲治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為。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四)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為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依法懲治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屬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亟待規制。據此,《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懲治畜禽屠宰相關環節注水注藥行為。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確法律依據,統一法律適用。《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節,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此外,《解釋》還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認定等問題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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