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新修訂《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7號),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6號)和《兒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23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隨著新頒布法規規章的相繼出臺,化妝品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體系發生了巨大變化。
制定《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藥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個最嚴”要求,秉持寬嚴相濟、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統一規范全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公正文明執法,滿足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和《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冀市監規〔2021〕10號),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份啟動了《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的編制工作。
二、主要內容和起草過程
為做好《裁量基準》的編制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中規定的從輕、減輕、從重適用情形,結合化妝品管理特點,制定了《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以下簡稱《適用情形》)。《適用情形》對實施化妝品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從輕、減輕、從重、不予、免予、情節嚴重適用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便于行政執法人員實際操作。
《裁量基準》以現行的1部法規和1部規章為主要依據,制定裁量基準共13條,分別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10條、《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3條。
《裁量基準》編制體例采用表格化(豎版),編碼為HEBMPA-C-3-001(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化妝品-順序號)。內容分為違法行為、違法依據、處罰依據、處罰種類、實施主體、裁量范圍和裁量基準等。其中裁量階次分基本罰、從輕、減輕、從重四種,裁量幅度按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從輕、一般、從重規定;減輕處罰為法定幅度下限以下的處罰,最低限設定為法定處罰起點倍數或數額的10%。
起草過程中,按照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采取了書面向省、市級藥品監管部門征求意見、召開相關企業座談會、在部門官方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等形式,共收集意見建議12條,經認真研究采納吸收了7條,在進一步修改并經合法性及公平競爭審查后,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特點及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是在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的同時,結合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等相關精神,按照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進行編制。依照《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結合化妝品監管特點,單獨制定化妝品《適用情形》,同時將《裁量基準》中行政處罰裁量因素進行了“化妝品化”,更加貼近執法實際。
二是本著支持化妝品產業發展的初衷,抱著包容審慎的態度,在編制中做到盡量使用“寬限”。為了保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管政策的連續性、一致性,繼續沿用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關于減輕的原則規定,將減輕處罰的裁量幅度允許減到最低限度的10%,作為減輕的底線。
三是按照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編制化妝品《適用情形》中增加不予、免予行政處罰情形,并對情節嚴重情形進行了特別規定。
四是為更好地應對復雜多樣的執法實踐,在編制過程中采用類案檢索的辦法,充分結合工作實際,采取“列舉違法情形+裁量規則作為兜底條款”相結合的方式,提高《裁量基準》的準確性、實操性,便于執法人員參照執行。
相關文件: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冀藥監規〔20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