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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的意見

   2022-01-24 277
核心提示: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業農村廳等四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的意見》(湘農聯〔2021〕1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提出如下意見。

各市州農業農村局:

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農業農村廳等四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的意見》(湘農聯〔2021〕1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提出如下意見。

一、堅持科學規劃。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設置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各地應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本著便民、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規劃,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應明確建設地點、屠宰規模、生豬產品供應范圍。原則上,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的設置地點應距離縣城40公里以上或車程60分鐘以上。

二、實行總量控制。鼓勵現代化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完善冷鮮配送設施,實行肉品冷鏈配送,最大范圍擴大對所在縣市區農村地區的肉品供應。凡是通過冷鏈配送能夠保障肉品供應的鄉鎮,不再新增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逐步壓縮過剩產能,遏制重復建設。交通便利、配送體系健全的地區應逐步減少直至取消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山區、林區等交通不便地區的設置數量應嚴格控制。縣域內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的設置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該縣鄉鎮數量的25%。已超過設置數量的,應合理撤并,逐步減少。未達到設置數量的,應從嚴控制。

三、嚴格設置標準。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的設置條件應符合鄉村規劃、動物防疫、生態環保、肉品品質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現有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新建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的年設計屠宰能力應在2萬頭以上,對輻射人口數量少的邊遠山區可適當放寬。

四、提升發展質量。積極組織開展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標準化創建。新建屠宰場點內實行待宰、屠宰、肉品銷售分區管理和機械化屠宰,凈污道和出入場車道分離,建設運輸車輛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設施。現有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應實施技術、工藝和設備改造,提升現代屠宰技術和設施設備水平,3年內基本達到標準化建設要求。堅決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藝和落后產能。對環保不達標或存在生產安全、動物防疫等重大風險隱患的問題企業依法予以關停、取締。

五、強化檢疫監督。依法設置的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應按規定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納入國家動物檢疫證明電子出證系統,與檢疫出證相關聯,實現精準監管。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每個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配備不少于2人的標準,足額派駐官方獸醫,對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

六、明確供應范圍。小型生豬定點屠場點生豬產品的供應范圍原則上限于所在鄉鎮及其相鄰周邊鄉鎮,具體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進行明確。支持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延伸產業鏈條,推進養宰銷一體化發展。對實行地方豬養殖、特色化養殖、品牌化經營的跨區域年養宰銷2萬頭以上的一體化企業,其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的生豬產品可在自有肉品專賣店內銷售。

七、規范設置程序。新建、擴建、遷建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應按《湖南省畜禽屠宰場審批程序指南》(湘農發〔2021〕3號)規定的設置程序,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程序進行審查把關、現場驗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后新設立的小型生豬定點屠宰場點,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逐級上報,納入農業農村部全國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本《意見》尚未涉及的其他事項,參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施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月21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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