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如何填報化妝品原料的安全相關信息?
答:根據國家藥監局《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上線通知》,普通化妝品備案人可選擇以下方式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1)通過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內的原料信息維護模塊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2)原料生產商或其授權企業已在國家藥監局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的,普通化妝品備案人可填寫原料報送碼關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化妝品備案原料信息填報要求見附件1。
2、問:如何在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答:境內用戶直接通過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https://zwfw.nmpa.gov.cn)的“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模塊進行登陸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進行填報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境外用戶需在“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http://ciip.nifdc.org.cn)開通賬號后登陸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填報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3、原料安全相關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原料安全相關信息應當包括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產工藝簡述、必要的質量控制要求、國際權威機構評估結論、風險物質限制要求等,具體內容見附件2。
4、問:如何定義原料生產商?原料經銷商是否可通過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記平臺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答:原料生產商是指對原料安全承擔責任的企業,可以是原料的實際生產企業、與原料實際生產企業隸屬同一集團公司的關聯企業或者原料委托生產行為中的委托企業。原料經銷商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原料生產商定義。
原料經銷商若同時為原料生產商,則可自行報送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若非原料生產商,則可作為被授權企業,在提交化妝品原料生產商出具的授權書后,開通化妝品原料安全信息報送權限。
5、問:著色劑在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應如何填報?標簽應如何標注?
答:使用著色劑的,應當在系統“產品配方”原料名稱欄標明《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載明的CI號,產品標簽上標注CI號,無CI號的除外。既能做著色劑,又能以其他目的使用的成分,如二氧化鈦、云母、氧化鋅等,其用作其他使用目的時,系統“產品配方”原料名稱及標簽標注應為標準中文名稱。
(藥化處、質檢院供稿)
附件1
化妝品備案原料信息填報要求
序號 | 適用范圍 | 原料類別 | 化妝品注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填報要求 |
1 | 2021.5.1起新備案化妝品 | 所有配方原料 | 填報原料來源、商品名。 |
2 | 《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有質量規格要求的原料,如聚丙烯酰胺類、三乙醇胺、椰油酰胺DEA等。 | 填報原料質量規格或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 |
3 | 2022.1.1起新備案化妝品 | 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原料 | 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
4 | 2023.1.1起新備案化妝品 | 所有配方原料 | 填報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
5 | 2023.5.1前已備案的化妝品 | 所有配方原料 | 補齊全部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
附件2
原料安全相關信息
【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產工藝簡述】
原料商品名 | ||||
原料組成 | 組分 | 組分中文名稱 | 組分INCI名稱 | 百分比范圍 |
(包括復配組分) | 1 | (組分名稱應與已使用的化妝品原料目錄內容一致) | ||
2 | ||||
3 | ||||
…… | ||||
化妝品中建議添加量 | 基于安全或者功效的角度明確原料在化妝品中的建議添加量,在駐留類和淋洗類化妝品中建議添加量有區別的應當分別予以明確。 | |||
原料使用限制(如有) | (該原料在化妝品中的使用限制、配伍禁忌、警示用語的標注要求等) | |||
原料性狀 | (顏色、氣味、狀態) | |||
物理化學性質描述 | ||||
生產工藝類型描述 | 應當明確生產工藝類型:物理粉碎;物理壓榨;水或者其他種類溶劑提取;化學合成;生物發酵。簡要概述攪拌、加熱、蒸餾、過濾、干燥、包裝等過程。 | |||
直接來源于動植物的天然原料,應明確物種信息、拉丁名、提取部位(藻類和大型真菌類參照此要求)。 | ||||
生物技術來源原料應明確生產所用的基因來源、載體構建、工程菌信息、供體生物、受體生物、修飾微生物等必要信息。 |
1 生物技術來源原料包括水解植物成分
(如無法提供原料組成,可不填寫,但應當提交相關說明資料)
【質量控制要求】
序號 | 指標名稱 | 分子式或結構式 | CAS號 | 測試方法名稱 | 定量范圍 |
(如能明確) | (如能明確) | ||||
1 | |||||
2 | |||||
3 |
(如無法提供,可不填寫,但應當提交相關說明資料)
(對于化學結構明確的單一原料,應提供純度要求)
(對于化學結構不明確的原料,應提供指標性成分定量要求或總成分、蒸發殘留/固形物含量、干燥失重/水分、熾灼殘渣、典型物理化學指標等定量要求)
(聚合物類原料應同時明確聚合度以及平均分子量,如有)
(寡肽類原料還應明確氨基酸序列)
1.鑒別方法
(如無法提供,應當提交相關說明資料)
2.定量控制指標/特征性指標檢驗方法
(與上表中指標一一對應)
(檢驗方法僅提供方法名稱即可)
3.微生物指標(如適用)
【國際權威機構評估結論】
(如有,應當簡要說明,并附權威機構名稱)
【其他行業使用要求簡述】
【風險物質限量要求】(如有)
序號 | 風險物質名稱 | CAS號 | 限量要求 | 備注 |
1 | ||||
2 | ||||
…… |
重金屬指標(如適用):
農藥殘留風險:(僅植物來源原料,如適用)
微生物污染控制情況:(僅生物技術來源原料,如適用)
宿主致病性、毒性成分控制情況:(僅生物技術來源原料,如適用)
【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