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各處室、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最新規定,我局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中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形成《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