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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健康浙江行動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2022-02-17 421
核心提示:行動6-12主要針對影響健康的生產生活環境,突出立體式綜合治理,分別為“藍天碧水凈土清廢行動”、“綠色環境打造行動”、“飲用水達標提質行動”、“食品安全放心行動”、“農產品綠色安全行動”、“藥品質量安全行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行動”。

一、發文背景

2016年10月17日,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提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同年12月17日,省委省政府印發了《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實施健康浙江十一大行動。2019年6月24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國發〔2019〕13號),提出健康中國15項專項行動。此后,國務院辦公廳又相繼下發《關于印發健康中國行動組織實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2號)和《關于成立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的通知》(國辦函〔2019〕59號),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依據《意見》發布了《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并于7月25日召開了全國推進健康中國行動電視電話會議。為貫徹落實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和國家健康中國行動部署,細化落實《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十一大行動部署,鑒于健康中國行動內容、組織實施及監測考核工作與健康浙江建設十一大行動在內容、組織實施及考核工作上有較大的交叉,為體現浙江特色和走在前列的要求,特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健康浙江行動的實施意見》(下稱《實施意見》),在國家提出的15項健康行動的基礎上實施“15+X”的健康浙江行動。

二、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分為總體目標、行動任務和組織實施三個部分,力求體現浙江特色和走在前列的工作要求,體現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一)總體目標部分。提出了到2022年和2030年的行動目標,既與健康中國行動目標相銜接,也與《行動綱要》相銜接,相關指標體現了走在前列的要求。

(二)行動任務部分。結合我省實際,從健康影響因素干預、健康環境改善、全生命周期健康維護、重大疾病防控、醫療衛生服務保障、發展健康產業六個方面提出了26項行動。其中,行動1-5主要針對影響健康的生活行為方式,突出全方位影響干預,分別為“健康知識普及行動”、“合理膳食行動”、“全民健身行動”、“控煙限酒行動”、“心理健康促進行動”;行動6-12主要針對影響健康的生產生活環境,突出立體式綜合治理,分別為“藍天碧水凈土清廢行動”、“綠色環境打造行動”、“飲用水達標提質行動”、“食品安全放心行動”、“農產品綠色安全行動”、“藥品質量安全行動”、“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行動”;行動13-16主要針對重點人群,突出對生命各個周期的精準干預,分別為“婦幼健康促進行動”、“中小學健康促進行動”、“職業健康保護行動”、“老年健康促進行動”;行動17-21主要針對重大疾病,突出防治結合、關口前移,分別為“心腦血管疾病防治行動”、“癌癥防治行動”、“慢性呼吸系統疾病防治行動”、“糖尿病防治行動”和“傳染病及地方病防治行動”;行動22-25主要針對當前群眾健康服務需求,突出優化服務和保障,分別為“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優化行動”、“中醫藥促進健康服務行動”、“智慧健康管理行動”、“健康保障惠民行動”;行動26主要針對醫療醫藥、養老養生、健體康體、智慧健康等產業的發展,提出“促進健康產業行動”。每一個行動均明確了行動意義、目標、指標和具體措施及職責分工。

(三)組織實施部分。提出加強組織領導、動員社會參與、改進考核監測、加強宣傳引導方面的工作要求,保障健康浙江行動任務的高質量開展。

三、與《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的差異

與《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比較,《實施意見》減少了“行動背景”的內容;在行動任務中,將國務院文件中的“實施健康環境促進行動”演化為“藍天碧水凈土清廢行動”等七個行動,同時強化健康服務保障和健康產業發展,增加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優化行動”等四個行動和“健康產業發展行動”;在組織實施中,有別于國家層面成立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開展行動監測考核,明確省級層面由省委省政府健康浙江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行動的組織實施、監測考核,將健康中國行動考核指標融入健康浙江考核。

四、與《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及《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的關系

《實施意見》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的同時,也是對《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十一大行動的具體細化,文件提出的26項行動更聚焦當前影響和今后一段時期內影響我省群眾健康的突出問題和群眾健康的迫切需求。《實施意見》提出的總體目標、主要指標與《健康浙江2030行動綱要》的總體目標、主要指標相銜接。同時,《實施意見》充分吸收了《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中有關政府、部門工作要求的內容,提出的相關主要指標基本上從《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的結果性指標、政府工作性指標中篩選出來,且在指標的目標值上不同程度地提高了要求,以體現更高水平、更高質量的工作要求。
關聯法規: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健康浙江行動的實施意見 (浙政發〔2019〕29號)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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