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相關處室和執法總隊,各承檢機構:
為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監管抽檢職責,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復檢和異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管理辦法》。經我委2022年2月19日第3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2年3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保證程序合法、科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5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結論有異議,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提出復檢申請,市市場監管委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核檢驗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異議工作是指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依法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異議申請,市市場監管委根據核查情況依法依規對異議申請進行處理的行為。
第三條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范圍包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和市市場監管委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中的復檢和異議工作。
第四條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和異議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委應依法受理復檢和異議申請,并組織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各區市場監管局)、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執法總隊)和有關單位對復檢和異議申請進行研判、審核,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錄入“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執法總隊及相關單位應協助、配合市市場監管委完成復檢和異議相關工作。
第二章復檢工作
第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法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第七條復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復檢申請書;
(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
(三)復檢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四)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
(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六)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復檢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檢:
(一)檢驗結論為微生物指標不合格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不予復檢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市市場監管委應當自收到復檢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將復檢受理情況及時填報“信息系統”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條市市場監管委應當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不得與初檢機構為同一機構。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委作出書面說明。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
第十二條確定復檢機構后,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將復檢有關事項告知復檢申請人、初檢機構和復檢機構,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初檢機構應當自復檢機構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復檢樣品的遞送方式由初檢機構和申請人協商確定,并保證備份樣品運輸過程符合相關標準或樣品標示的貯存條件和備份樣品的在途安全。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市市場監管委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復檢機構接到備份樣品后,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對備份樣品外包裝、封條等完整性進行確認,并做好樣品接收記錄。復檢備份樣品封條、包裝破壞,或者出現其他對結果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復檢機構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市市場監管委。
如發現存在調換樣品或人為破壞樣品封條、外包裝等情形的,市市場監管委可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復檢機構實施復檢,應當使用與初檢機構一致的檢驗方法。實施復檢時,食品安全標準對檢驗方法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初檢機構可以派人員觀察復檢機構的復檢實施過程,復檢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初檢機構不得干擾復檢工作。
第十六條 復檢機構應當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復檢結論。市市場監管委與復檢機構對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市市場監管委應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復檢數據及結論及時填報“信息系統”,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復檢申請人應自收到交費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先行向復檢機構交納復檢費用。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放棄復檢。
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市市場監管委承擔,復檢機構應自做出復檢結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人交納的復檢費用。
復檢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和樣品遞送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異議工作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抽樣過程、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可依法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書面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應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應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十九條異議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異議處理申請書;
(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過程異議無需提供);
(三)申請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資質證明文件;
(四)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報告(過程異議無需提供);
(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
(六)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如使用);
(七)與異議內容相關的證明材料;
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異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二十條市市場監管委應自收到異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被抽樣經營者應當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填好并加蓋公章反饋,按要求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市市場監管委應根據異議情況及時向抽樣機構和相關區市場監管局等單位進行核實,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市市場監管委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需商請有關部門明確檢驗以及判定依據相關要求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于真實性異議的,市市場監管委及時向生產經營者所在區市場監管局核實樣品真實性有關情況,區市場監管局應按照規定時限反饋核查情況。反饋情況中證據證明材料需完整、清晰、閉合、可追溯。對于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成核查的,區市場監管局應及時書面向市市場監管委說明情況,并適當延長核查期限。涉及多個區市場監管局需協同查辦的,相關區市場監管局應嚴格把控核查時效與證據證明完整性,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原則上整體核查時限不得超過25個工作日。市市場監管委可根據核查實際情況,及時組織會議并督辦異議核查工作。
對于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的異議,市市場監管委應根據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部門、專家等意見,做出異議處理結論。
第二十三條市市場監管委可對異議核查情況進行會商認定,向核查部門、申請人及相關單位等做出異議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將異議處理申請受理情況及審核結論及時填報“信息系統”,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申請復檢和異議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同時提出復檢和異議申請的,或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多個異議申請的,市市場監管委就申請事項進行審定,如確有需要市市場監管委將一并受理。
復檢申請人收到復檢受理事項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與初檢機構協商備份樣品遞送方式;逾期未與初檢機構協商遞送方式或者協商不一致的,由市市場監管委確定備份樣品遞送方式。
第二十六條被抽樣食品經營者或標稱食品生產者提復檢和異議申請,需雙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第二十七條針對已受理的復檢和異議申請,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登記、填報和審核。
第二十八條復檢結論與初檢結論不一致的,初檢機構應認真分析原因,并向市市場監管委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市市場監管委可根據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的區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中復檢和異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評價性抽檢不合格食品復檢和異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