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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2-03-25 489
核心提示:為切實做好食品生產領域監管工作,以信用賦能市場監管,提升食品生產領域監管效能,構建長效監管機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國市監信發〔2021〕28號)精神,我局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切實做好食品生產領域監管工作,以信用賦能市場監管,提升食品生產領域監管效能,構建長效監管機制,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國市監信發〔2021〕28號)精神,我局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

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體系,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提升監管效能,實施科學有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進實施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目的是使監管對違法失信者“無處不在”,對誠信守法者“無事不擾”,服務于“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為監管數字賦能、信用賦能。分類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內部參考依據,不作為對企業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信息(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分類評定和應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納入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風險分類信息,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一企一檔”的基礎上,依托“內蒙古風險管控平臺(以下簡稱“風控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以下簡稱協同監管平臺)”,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反映食品生產企業信用狀況的數據、資料等。

第四條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并監督指導全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類別評定、風險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五條 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采集和記錄食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負責開展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類別評定、風險分類管理,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評定結果復核、匯總和結果應用。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職能處(科)室之間食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用信息全面、及時和準確歸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條 企業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礎信息、監督管理信息、表彰獎懲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等。

(一)基礎信息

1.基本信息:食品生產企業基本情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各項主體資質信息。

2.行政許可信息: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正本、副本、明細。

3.從業人員信息: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信息。

4.產品信息:產品名稱、產品類別編號、執行標準等。

(二)監督管理信息

1.監督檢查信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

2.產品抽檢信息: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名稱、批次、時間和數量等信息;企業對抽檢不合格產品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產品情況。

3.行政處罰(處理)信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被監管部門通報通告的虛假夸大宣傳等違法廣告信息。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自治區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

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1起食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投訴舉報信息:不同渠道受理的關于企業的各類投訴舉報信息。

(三)表彰獎懲信息

表彰獎懲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表彰獎懲信息。

(四)其他需要記錄的信用信息

第七條 旗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檔案的基礎上通過“風控平臺”和“協同監管平臺”建立食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檔案,記錄許可頒發、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各類信用信息,作為信用類別評定依據。信用信息內容應實時更新,信用類別評定結果應由盟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復核并進行結果應用。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通過“風控平臺”和“協同監管平臺”進行共享、采集和管理。其中,基礎信息由“風控平臺”和“協同監管平臺”實現共享,監督管理信息、表彰獎懲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按照“誰組織、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部門完成信息錄入工作。

第三章 信用類別評定標準和規則

第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按照信用風險狀況由低到高將企業分為信用風險低(A類)、信用風險一般(B類)、信用風險較高(C類)、信用風險高(D類)四個類別。

第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信用風險低(A類):

(一)能夠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進行生產,自查率達到100%;

(二)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持續保持許可狀態;

(三)近三年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

(四)近三年無產品抽檢不合格記錄;

(五)近三年無提供過虛假證明材料,無篡改批生產記錄和檢驗報告,無刻意隱瞞和逃避檢查等情況;

(六)近三年企業無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七)近三年企業產品無涉及違法廣告被通報通告;

(八)各類監督檢查中單次檢查重點項目不合格不超過3項(含),一般項目不合格不超過8項(含),且均能及時整改到位;

(九)沒有因違法行為或食品安全隱患等受到監管部門責任約談的記錄。

信用風險低(A類)企業中,若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將信用類別標示為A+類:

(一)企業獲得內蒙古自治區級的獎勵;

(二)企業獲得盟市級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獎勵;

(三)年度內接受了各類監督檢查,且在歷次的檢查中均未出現不合格項。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確定為信用風險一般(B類):

(一)能夠較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自查率達到90%以上,100%以下;

(二)未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或雖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但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各類監督檢查單次檢查中重點項目不合格超過3項(不含),一般項目不合格超過8項(不含),基本能按時整改到位;

(四)因食品安全隱患或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責任約談不超過1次(含);

(五)無產品抽檢不合格;

(六)無提供過虛假證明材料,無篡改批生產記錄和檢驗報告,無刻意隱瞞和逃避檢查等情況;

(七)企業產品無涉及違法廣告被通報通告;

(八)企業無其他涉及產品食品安全的不良記錄。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信用風險較高(C類):

(一)能夠基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自查率達到80%以上,90%以下;

(二)因發生違法行為受到監督管理部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三)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篡改批生產記錄或者檢驗報告等不良行為;

(四)年度抽檢產品出現不合格記錄;

(五)未積極協助配合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消極抵觸;

(六)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未立即停止產品生產銷售,或者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采取召回、公告等措施;

(七)因自身原因造成產品被監管部門通報通告或者被媒體曝光;

(八)產品因違法廣告宣傳被自治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罰款、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的;

(九)對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十)有其他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不良記錄;

(十一)有其他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但尚未達到嚴重失信類別。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評定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為信用風險高(D類):

(一)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生產,自查率未達到80%;

(二)超出生產許可范圍進行生產;

(三)依法被撤銷或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四)違法添加禁用物質;

(五)企業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企業責任人因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

(六)故意隱瞞逃避監督檢查,拒絕監督管理人員進入生產現場實施抽樣、查封相關資料物品及其他阻撓干涉行為;

(七)有其它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以年度11月30日起往前追溯1年為一個信用類別評定年度。在評定年度5月31日后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新辦企業,當年度不參加信用類別評定,在此期間的信用信息計入下一評定年度。評定出的信用類別有效期限為1年。

第十五條 在信用類別有效期內,企業出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可依據評定標準,隨時下調其信用類別。

在信用類別有效期內,企業信用類別不得上調。企業信用類別的上調,必須在下一個信用類別評定年度經過重新評定,信用類別達到更高標準的,可在原信用類別的基礎上,上調一個類別。信用類別不得越級上調。

第十六條 在評定年度內,如企業違反了多個不同信用類別的條款,以信用類別最低的條款來確定其信用類別。

第十七條 評定過程中,如企業超出了某一類別的評定標準條款范圍,其信用類別相應調至下一類別。

第十八條 在信用類別評定年度內,企業停產且無其他違反信用類別評定標準行為的,可暫緩評定其信用類別。如企業存在牽涉案件或調查,尚未有最終確定結果的,且有關結果對企業信用評定類別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可暫緩評定其信用類別,待結果確定后予以追評;但如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同時有其他違反D級信用標準條款的行為,則不能暫緩評定。

第四章 信用類別評定流程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信用信息產生或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并共享到“協同監管平臺”。

第二十條 旗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類別評定標準,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類別的結果評定并將評定結果報送盟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第十四條第一款下調信用類別的時間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條 盟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旗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評定結果進行復核,并作為監管依據進行應用,同時,盟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復核結果上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五章 信用類別評定管理結果應用

第二十二條 對信用風險低(A類)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可采取簡化監管的措施:

(一)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案件線索轉辦交辦、各類專項監督檢查及法律法規有規定外,根據實際情況可不主動進行現場檢查,實現“無事不擾”;

(二)對于被標示為A+類的食品生產企業,監管部門可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在職責范圍內積極為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風險一般(B類)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可采取常規監管的措施:

(一)按照常規監督檢查比例和頻次開展抽查;

(二)按照常規的產品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進行抽檢;

(三)對其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風險較高(C類)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采取嚴格監管的措施:

(一)將其列為重點關注的嚴格監督檢查對象,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重點開展整改驗收,加強對檢查發現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整改情況的驗收;

(三)適度增加產品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四)對企業有關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五)可責令企業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并報送有關檢查報告;

(六)針對行政許可申請提供虛假材料的,再次申報時,應加大現場核查和資料審查力度;

(七)針對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重點檢查是否依法停止生產經營,發現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堅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信用風險高(D類)類別的食品生產企業,采取重點監管的措施: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和力度;至少每半年對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監督檢查;

(二)增加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三)對企業法人代表、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生產質量負責人開展集體責任約談;

(四)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食品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責令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請第三方進行檢查評價并報送有關檢查報告;

(六)將其嚴重失信行為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七)針對被撤銷或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重點檢查是否依法停止生產經營,發現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堅決依法從快從嚴從重予以查處。

第二十六條    對于新成立沒有資格參評的食品生產企業和暫緩評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參照《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管理辦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信用風險分類類別評定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個人隱私。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新規定的,依據新規定執行,本辦法自動廢止。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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