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是監督抽查工作的重要環節。為提高異議處理規范性、有效性,我局起草制定了《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異議處理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對異議處理工作流程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
該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規范》等制定。
二、主要內容
《工作規定》包含總則、異議申請與撤回、異議審核與處理、附則,共四章三十三條。
(一)總則。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異議處理原則等。明確異議的主體為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可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論等事項提出異議,確定了依法、規范、科學、高效處理異議的工作原則。
(二)異議申請與撤回。主要包括異議提交的形式和內容以及異議撤回的方式。異議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省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異議理由成立的材料。確定了線上和線下兩種異議申請方式及異議撤回的情形。
(三)異議審核與處理。主要包括對檢驗結論異議、抽樣程序異議、檢驗方法異議、標準適用異議、樣品真實性異議等不同類型異議的審核和處置規定。異議審核引入了專家會商等具體工作形式。規定了抽樣機構、檢驗機構在異議調查處理中應履行的義務。本章節同時還明確了樣品損毀時的不同處置方式。
(四)附則。規定了文件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