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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市監發〔2022〕27號)

   2022-04-01 74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市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市計量質檢院,駐市局紀檢監察組,各區縣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已經市局2022年度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重慶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市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調整等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局依照法定權限,對關系全市市場監管事業發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下列事項依法作出的決策:

(一)制定全市市場監管與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市市場監管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的專項規劃;

(三)制定全市市場監管體制機制重大改革措施;

(四)決定在全市市場監管領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五)決定對全市市場監管領域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公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市局代擬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地方政府規章草案,以及上級有特殊要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決定內部人事、財務等事項的決策程序,不適用本辦法。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還應當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規定,保證決策內容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六條 辦公室負責牽頭協調市局重大行政決策工作,對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辦。

法規處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雙反處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督促指導。

相關處室、直屬單位等具體承辦決策事項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負責承辦決策事項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等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七條 辦公室根據市局的法定權限,于每年初向各處室、直屬單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組織編制市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單位,應當說明決策建議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和依據、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八條 市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事項、增加事項或移除事項的,由決策承辦單位提出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市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落實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承辦單位、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建議的啟動和確定,由市局按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確定的,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市局領導提出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后,由主要領導簽發或者作出;

(三)各處室、直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經研究論證提出的,報請分管局領導審核后由主要領導簽發或者作出;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有關單位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主要領導簽發或者作出;

(五)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說明主要理由及依據,有關單位經研究論證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后報主要領導簽發或者作出。

第十二條 市局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按照處室、直屬單位職責明確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草案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全面準確掌握決策相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擬訂決策草案。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依法決策的原則,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使決策草案合法合規、與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對決策草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需要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必要時形成分析預測報告。

第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后評估計劃等相關內容,并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決策草案起草說明,應當就決策建議的來源、擬訂決策的目的和程序、意見建議征集與采納情況、風險評估情況等內容進行說明。

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或區縣市場監管局的,承辦單位應當征求其意見,并充分協商。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擬訂兩個以上決策備選方案,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擬訂決策草案后,根據決策對社會和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決策事項在制定過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及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對企業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或者涉及其他特定群體利益的,應當充分聽取企業、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利益相關方,或者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充分溝通協商。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市局網站、政務新媒體、報刊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進行。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舉行聽證會:

(一)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決策草案有較大分歧的;

(二)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公開舉行聽證的,同時適用《重慶市行政決策聽證暫行辦法》。

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保證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保障參加聽證會人員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完整、真實記錄意見建議,并將意見建議記錄作為制定決策方案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對合理意見應當采納。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理由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告知等形式反饋提出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節 專家論證與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風險可控性等進行論證。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從市政府建立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庫中按需選擇專家、專業機構。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加論證。不得選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

第二十二條 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遵守工作規則,公正、客觀、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對涉密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論證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專家或專業機構參與論證后,應當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專家本人簽名確認。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或專業機構提出的論證意見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研究,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反饋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對可能存在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風險的決策草案進行風險評估。可以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風險評估應當制作書面評估報告,說明風險可能存在的具體情形、依據以及理由。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結論是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風險評估結論,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按程序提請審議決策草案;認為風險不可控的,應當采取調整決策草案或者采取防范、降低風險的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再按程序提請審議決策草案。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七條 決策草案提交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由法規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事項。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明示法律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提交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二十八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說明中應當包括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情況;

(二)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應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材料;

(三)經過公眾參與的,提交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

(四)經過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論證的,提交相關論證意見及其研究采納情況;

(五)經過風險評估的,提交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特別是限制性、禁止性規定;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法規處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可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涉及的有關單位協助審查。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規處可以退回決策承辦單位。

第二十九條 法規處完成合法性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三十條 決策草案應當按規定提交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主要領導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決策草案,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以及法規處作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表。

第三十一條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主要領導最后發表意見,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擱置或者再次審議的決定。主要領導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完整、詳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局網站、政務新媒體、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步進行政策解讀。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形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要求,及時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工作任務責任分解,明確決策執行單位和工作要求,并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十四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市局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報告市局,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的建議,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漏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局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意見建議進行記錄并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 辦公室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市局督查督辦工作范圍,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市局報告督查情況。

第三十六條 市局應當跟蹤決策執行情況。決策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社會各方面對決策執行提出較多意見以及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決策執行單位向市局申請對其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后評估的,市局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簡稱決策評估單位)。委托社會組織、專業機構等進行決策后評估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

第三十七條 決策評估單位應當在完成決策評估工作后,向市局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決策實施基本情況,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原因分析并提出改進建議,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滿意度,是否達到決策目標和預期效果,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評估結論,以及市局或者決策評估單位認為需要評估的其他事項。

評估報告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重要依據。市局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其中,決定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應當經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作出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三十八條 市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主要領導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停止執行或者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市局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不利影響。

第三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發布后,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專檔,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范管理。

歸檔的記錄、材料包括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報送材料,局黨組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會議紀要、會議專項記錄、會議錄音以及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決策機關行政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對違反本辦法造成的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行政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決策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通報相關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各直管區市場監管局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重慶
標簽: 市場監督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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