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態環境局:
現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清單(通用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6月9日
(聯系人:張愛強;聯系電話:0531-51798509、18660166965)
排污許可執法檢查清單
(通用版)
為貫徹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進一步提高執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推行以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為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根據《山東省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實施方案》(魯環字〔2022〕77號)有關要求,制定本清單。
一、檢查計劃清單
認真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優化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1〕1號)要求,強化現場檢查計劃制度,依據履職要求,科學統籌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等所有現場檢查任務,結合監管執法力量、技術裝備和經費保障等情況,制定年度現場檢查計劃并按月細化落實。嚴格落實排污許可執法計劃清單和有關工作任務要求,制定每次執法檢查的實施方案,明確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和紀律要求。
二、檢查對象清單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和《山東省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魯環字〔2021〕233號)要求,生態環境領域的計劃性檢查,均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組織開展,結合標簽設置實現分管理等級、分信用等級、分行業、分區域抽取,合理設定抽查比例,加大對發證排污單位尤其是重點管理排污單位的抽查比例,形成檢查對象清單。
三、檢查內容清單
根據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梳理主要檢查內容,編制檢查內容清單(見附件1),執法人員可參照主要檢查內容進行逐項核查,有的放矢,全方位排查環境問題。檢查內容包括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排放口建設情況、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污情況、自行監測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建立和記錄情況、執行報告情況、信息公開情況、環境風險防控情況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
四、適用法條清單
對現行有效的主要法律法規進行梳理,將法律法規的“條”“款”“項”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的環節、內容相對應,形成適用法條清單(見附件1),執法人員可對照清單明確檢查標準,依法實施行政執法事項,厘清環境違法問題及處理處罰要求。
五、常見問題判定清單
根據行業特點,結合日常監管和典型案例,認真分析企業常見問題類型和認定情形,分門別類建立臺賬,形成《常見問題判定清單》(見附件2),執法人員可對照清單判定環境問題類型,精準發力,推動問題發現和認定到位。常見問題包括建設項目類、排污許可類、污染源自動監控類、治污設施安裝與運行類等。
附件:
1.檢查內容和適用法條清單
2.常見問題判定清單
附件1
檢查內容和適用法條清單
檢查事項 | 檢查要點 | 檢查內容 | 適用法條 |
一、基本情況 |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 1.名稱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 2.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與營業執照一致。 3.填報地址是否與項目建設地址一致。 4.法人代表是否發生變更。 5.是否安排專人負責。 6.填報聯系方式是否真實。 7.是否根據《201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注釋》(按第1號修改單修訂)或參考本排污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等確定行業類別及代碼。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
排污許可管理類型 | 屬于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不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無證排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
有效日期 | 是否在有效期內。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許可管理等級 |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查看管理層級,是否降低管理等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審批部門依法撤銷其排污許可證,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 |
變更排污許可證 | 1.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 2.是否符合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發證要求。 3.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存在排污登記填報信息發生變化。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 |
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 1.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是否存在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 |
排污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 1.是否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2.是否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 3.是否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2.《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 |
環評材料 | 1.環評審批(備案)材料是否齊全。 2.是否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 |
登記管理 | 是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二、建設情況 | 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建設情況 | 1.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大氣污染物,是否在排氣筒或者原煙氣與凈煙氣混合后的混合煙道上設置大氣污染物外排口監測點位。 2.通過凈煙氣煙道直接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是否在凈煙氣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煙道是否也設置監測點位。 3.大氣污染物監測平臺、監測點位和監測孔的設置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廢氣監測點位設置技術規范》(DB 37/T 3535-2019)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
水污染物排放口建設情況 | 1.是否按照排放標準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水污染物外排口監測點位。 2.水污染物排放口是否符合《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要求。 3.排放口標志是否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GB 15562.1-1995)排放口(源)要求。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 | |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 |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2.是否按要求將所有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 |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 | 1.水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間接排放)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 2.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無組織)排放方式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 3.是否非法設置暗管、滲井、滲坑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 |
三、排污情況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情況 | 1.是否根據產排污環節合理確定水污染物處理工藝及設施參數,是否符合工業水污染物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相關要求。 2.水污染物處理中產生的柵渣、污泥等是否做好收集處理處置,防止二次污染。 3.是否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構筑物、設備、電氣及自控儀表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處理設施穩定運行。 4.是否進行雨污分流,重視生產節水管理,加強各類廢水的處理與回用,實施低排水工藝改造。 5.是否根據用水水質要求實現廢水梯級利用,盡量減少污水排放量。 6.廠內廢水管線和處理設施是否做好防滲,防止有毒有害污染物滲入地下土壤和水體。 7.是否根據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生產及周圍環境實際情況,考慮可能發生的突發性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并按要求備案、演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有組織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情況 | 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是否按要求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 2.布袋除塵器是否定期更換濾袋,確保完整無破損。 3.靜電除塵器是否定期檢修維護極板、極絲、振打清灰裝置。 4.噴淋吸收裝置是否定期排放、更換吸收液,確保吸收效果。 5.吸附裝置是否定期更換吸附材料,確保吸附材料的吸附效能,如脫附后采用催化燃燒裝置,則應定期更換催化劑。 6.RTO裝置是否定期檢查燃燒器、蓄熱體、切換閥等組件,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7.RCO裝置是否定期檢查燃燒器、蓄熱體、切換閥等組件,定期更換催化劑,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8.特殊時段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 |
無組織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情況 | 1.對于顆粒物等無組織大氣污染物產生點,排污單位是否配備有效的大氣污染物捕集裝置,如局部密閉罩、整體密閉罩、大容積密閉罩、車間密閉等,并配備濾塵設施。 2.對于揮發性有機溶劑、惡臭等無組織大氣污染物產生點,如硫化、酸洗等設施,排污單位是否采取密閉措施以減少大氣污染物散發。 3.有機溶劑儲存和裝卸單元是否配置氣相平衡管或將產生的大氣污染物接入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 4.異味明顯的水污染物處理單元,是否加蓋密閉,并配備大氣污染物收集處理設施。 5.對于露天儲煤場、粉狀物料儲運系統,排污單位是否配備防風抑塵網、噴淋、灑水、苫蓋等抑塵措施,且防風抑塵網不得有明顯破損。煤粉、石灰石粉等粉狀物料是否采用筒倉等封閉式料庫存儲。其他易起塵物料是否苫蓋。 6.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地方相關規定中有針對原輔料、生產過程、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強制要求的,是否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地方相關規定,明確其他需要落實的污染防治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二)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采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污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 |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情況 | 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代碼、類別、物理性狀、產生環節、去向等信息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載明一致。 2.排污許可載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貯存設施的,自行貯存設施是否符合GB 15562.2-1995、GB 18599-2020等相關標準中生產運營期間的環境管理和相關設施運行維護要求。 3.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能力和面積是否與貯存設施實際情況相符。 4.排污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是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約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5.采用庫房、包裝工具(罐、桶、包裝袋等)貯存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過程是否滿足相應防滲漏、防雨淋、防揚塵等環境保護要求。 6.是否存在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進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場及填埋場等環境違法行為。 7.不相容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否設置不同的分區進行貯存和填埋作業。 8.焚燒處置設施的爐渣與飛灰是否分別收集、貯存和運輸。 9.貯存場、填埋場是否設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標志牌等。 10.排污單位生產運營期間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環境管理和相關設施運行維護要求是否符合GB 15562.2-1995、GB 18599-2020、GB 30485-2013和HJ 2035-2013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1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是否符合生態環境部規定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臺賬相關標準及管理文件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四)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十一)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
危險廢物管理情況 | 1.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危險廢物種類是否按要求在危險廢物管理平臺進行申報登記。 2.污水處理站污泥是否按GB 5085.7-2019和HJ 298-2019進行危險廢物鑒別。 3.排污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是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4.轉移危險廢物的,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 5.包裝容器是否達到相應的強度要求并完好無損。 6.是否存在混合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 7.危險廢物容器和包裝物以及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場所是否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8.倉庫式貯存設施是否分開存放不相容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特性進行分區貯存,采用防腐、防滲地面和圍堰,設置防止泄露物質擴散至外環境的攔截、導流、收集設施。 9.貯存堆場是否防風、防雨、防曬。 10.排污單位生產運營期間危險廢物自行貯存設施的環境管理和相關設施運行維護是否符合GB 15562.2-1995、GB 18484-2020、GB 18597-2001、GB 30485-2013、HJ 2025-2012和HJ 2042-2014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11.排污單位是否按要求建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 12.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是否符合《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6年第7號)等標準及管理文件的相關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 |
四、監測情況 | 自行監測情況 | 1.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內容是否符合本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相關要求。 2.是否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3.自行監測方案中是否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儀器及分析設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限值、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樣品分析方法、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措施、監測結果公開時限等。 4.自行監測方案中各項污染物監測指標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中監測指標一致。 5.監測頻次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6.手工采樣方式和監測方法是否符合排污許可證要求。 7.是否按要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是否按要求保存不少于5年。 8.自行監測數據是否真實、準確,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單位發現異常情況后是否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9.是否按要求定期公開自行監測數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 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
在線監測情況 | 1.是否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2.自動監測設備是否按要求聯網。發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是否按要求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和聯網。 3.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是否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4.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管理是否規范。 5.中控自動設備或自動監控設施出現故障期間,是否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的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6.自動監測平臺相關標準是否與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標準一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3.《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4.《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八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 |
五、管理情況 | 建立臺賬記錄制度 | 是否按要求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是否落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明確工作職責,并對環境管理臺賬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負責。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
臺賬記錄和管理情況 | 1.環境管理臺賬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2.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是否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記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是否按要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 3.是否按要求將超標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建立紙質和電子臺賬。 5.紙質臺賬是否存放于保護袋、卷夾或保護盒中,專人保存于專門的檔案保存地點,并由相關人員簽字,檔案保存是否采取防光、防熱、防潮、防細菌及防污染等措施。 6.電子臺賬是否保存于專門存貯設備中,并保留備份數據。存貯設備是否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維護。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六、報告情況 | 年度執行報告情況 | 1.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2.是否按要求填報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實際排放情況及合規判定分析、信息公開情況等。 3.是否如實報告周期內排污單位基本信息變化情況。 4.是否如實報告產品產量、原輔材料、能源消耗、生產運行情況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5.是否如實報告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轉、異常運轉情況,自行儲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情況。 6.是否如實填報自行監測情況。 7.正常排放時段是否按要求填報有組織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監測數據,有效監測數據(小時值)數量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與排污許可證不一致的是否如實備注原因。濃度監測結果是否如實填報監測最小值及最大值。 8.污染物超標的是否如實備注超標原因。 9.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速率的有組織大氣污染物是否如實填報排放速率有效監測數據數量、實際排放速率等信息。 10.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監測數據是否如實填報有效監測數據(日均值)數量及濃度監測結果(含最小值及最大值)等。 11.是否如實填報非正常時段排放信息。 12.是否如實報告臺賬管理信息,臺賬管理記錄內容是否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一致,是否完整。 13.是否如實報告實際排放量信息:排污許可證中許可年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實報告實際排放量,年實際排放量是否超過年許可排放量。 14.是否如實報告超標排放量信息:是否如實報告有組織大氣污染物超標時段小時均值超標情況,超標時段、生產設施編號、排放口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是否與自動在線監測平臺一致,是否填報實際排放濃度及說明超標原因;是否如實報告水污染物超標時段日均值超標情況。超標時段、生產設施編號、排放口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是否與自動在線監測平臺一致,是否填報實際排放濃度及說明超標原因。 15.排污許可證中許可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等特殊時段排放量的,是否按要求填報特殊時段大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季度執行報告情況 | 1.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時間要求提交執行報告。 2.是否如實報告基本生產信息、燃料分析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3.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實報告實際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報告有組織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超標情況,超標時段、生產設施編號、排放口編號、超標污染物種類、實際排放濃度是否與自動在線監測平臺數據一致,是否說明超標原因。 5.是否如實報告污染治理設施異常情況。 6.是否如實填報自行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合規情況,是否如實填報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是否超能力、超種類貯存等,是否存在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污染防控技術要求的情況等。 7.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是否在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 |
七、公開情況 | 信息公開情況 | 1.是否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2.排污單位是否在山東省污染源監測信息共享系統公開其自行監測數據。 3.信息公開的方式、內容、頻率及時間節點等是否全面、及時,并便于公眾知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5.《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6.《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
八、其他情況 | 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 | 1.是否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是否依法依規對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建立臺賬并整改到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1.排污許可證中是否載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相關法律義務。 2.是否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放情況。 3.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4.是否按要求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并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是否存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 6.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或者未將監測數據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 (二)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年度報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或者未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企業事業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五)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六)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的; (七)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規定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環境風險防控情況 | 1.是否按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備案。 2.是否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 3.是否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 4.是否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5.是否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6.是否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 |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 |
附件2
常見問題判定清單
問題類別 | 具體問題描述 | 判定參考 |
建設項目類 | 未批先建 |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要求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 |
未驗先投 |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 |
驗收弄虛作假 | 未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 | |
報告書、報告表內容不實 |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 |
違反“三同時” | 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 |
未公開驗收報告 | 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 |
排污許可類 | 無證排污或降級管理 | 屬于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而實際未領證或僅做了排污登記,屬于重點管理但違規降為簡化管理。 |
證照失效 | 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限期整改通知書超出整改期。 | |
申報不全 | 實際存在多期項目、多條生產線,或涉及多個行業,但只申報了部分項目、生產線或行業;實際建成產能遠大于許可證填報產能;僅依照環評報告書(表)填報許可證信息,但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 |
排放情況與實際不符 | 排污許可證與現場實際排放方式(如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口數量、排放去向、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控制措施等不一致。 | |
在線監測情況與實際不符 | 排污許可證中載明需安裝在線并聯網,但實際未安裝、未聯網或未正常運行在線監測設施。 | |
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的內容和頻次開展自行監測。 | |
未落實執行報告制度 |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時間提交執行報告。 | |
污染源自動監控類 | 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 存在主觀故意,符合監測弄虛作假規定,可移交司法(刑事)立案的。 |
在線監測設備 | 在線監測的采樣、分析、工控機、數采儀出現的各類不正常運行問題,導致監測結果失真的。顆粒物采樣口、過濾器堵塞,無法正常測量;分析儀光路被堵塞,光路明顯偏離。通標氣測試不符合規范要求,且不足70%的。煙道截面積設置與實際情況不符。采用氧化法脫硝工藝的,在線設施未安裝二氧化氮轉換器或轉化率不符合要求。折算系數設置錯誤。數據缺失連續24小時以上,且未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并開展手工監測。水樣取樣口是否正常,采水泵是否正常;取樣口的水是否出現稀釋、外接管路等無效水樣,取樣管為明管,是否堵塞、泄露,是否固定,采水樣后是否正常排水;標液是否有效、濃度正常。 | |
不正常運行 | ||
未按照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或聯網 | 未按要求安裝或聯網的。重點排污單位、許可證重點管理排污單位需安裝,具體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或核發技術規范。 | |
在線設備 | 在線監測運行維護存在的問題,如標氣、標液過期,運維、比對不及時等。存在U形管。伴熱管溫度不足,有水珠。通標氣測試不符合規范要求,但達到70%以上的。未安裝二氧化氮轉換器。未達到等速采樣要求。無全程校準。全流程校準管路未連接,不符合規范要求。站房無抽風排氣扇、無溫濕度計、無空調等。煙氣反吹氣接口損壞,不能反吹。未驗收。取水池計量泵、蠕動泵、選向閥運行不正常,發生泄露;反應試劑無效,流量計安裝位置不正確,pH計不能正常測量;數據量程、配套系數存在人為修改。 | |
運行維護不規范 | ||
治污設施安裝與運行類 | 超標排污或未執行 | 超排放標準、超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限值。需在線數據、自行監測報告、現場實測,描述須寫超標原因、監測方法、排放口、超標因子、超標時間等。呼吸閥、應急閥、無組織逸散等都不算。在線數據超標只算日均值,小時均值超標的不算問題(有地標規定的除外),注意要排除啟停爐等氧含量異常的時段。FID、PID、便攜式煙氣檢測儀等檢測儀器數據可以作為參考數據,須開展實測,檢測結果超標的算問題。 |
超低排放標準 | ||
通過旁路、暗管 | 有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偷排未經處理的廢氣、廢水。須有實際排放的證據(現場查實,或通過中控系統、臺賬、紅外熱成像、周邊痕跡等,證明確實存在排放)。不包括少量跑冒滴漏,煙道漏氣,旁路擋板密閉不嚴,少量煙氣無組織逸散。有旁路管道,但未排放的不算。 | |
偷排污染物 | ||
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 | 存在排污行為,但污染物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設施未同步開啟;2.重要運行參數存在明顯偏差(反應溫度、壓力、pH值、藥劑使用量等),導致運行效果變差;3.無適當理由跳過部分處理工序等。需要檢測、儀表、中控、運行記錄等明確證據。啟停爐過程脫硝等工藝可依據標準、許可或常規給予一定程度豁免或放寬。不含少量粉塵或VOCs無組織排放設施的運行問題。 | |
治污設施運行不規范 | 排污單位治污設施的運行參數(溫度、壓力、pH值等)不符合相關技術指標要求,但對治污效果影響不大的,基本仍能達標排放;初步判斷排污單位可能存在不正常運行嫌疑,但未查實(排污單位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設施正常運行的材料),未開展監測,尚不能立案查處的。活性炭未及時更換、紫外燈管未及時維護等。 | |
未按要求采用高效脫硫脫硝等措施 | 未按排污許可證、環評、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安裝高效脫硫脫硝等措施,僅采用落后、淘汰、低效的處理方式。 | |
未安裝治污設施 | 排污許可證、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的脫硫、脫硝、除塵器、VOCs等處理設施,實際未安裝的。需核實并提供有相關政策文件依據。 | |
處理技術單一低效 | 非惡臭異味治理,但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等單一治理工藝,未按相關要求升級污染物處理工藝。 |